V6.18

电子提单使用规则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规则目的】 

本规则旨在明确“电子提单”在特尊通用积分平台中的使用属性、适用范围、使用流程与注意事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用户规范使用,维护交易秩序与服务质量。

第二条【定义说明】

1.电子提单是指消费者在商家完成商品或服务支付后,由系统自动生成、记录于会员实名账户中的数字化提货凭证。

2.电子提单不具备储值卡、代金券、积分卡、金融支付工具等属性,仅作为已付款商品或服务的领取凭证。

3.电子提单分为一次性提单(核销一次即作废)与分次提单(设定可用次数,逐次核销直至用完)。

第三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通过特尊积分系统生成的全部电子提单;

2.适用对象包括平台注册消费者用户及联盟合作商家;

3.电子提单适用于系统支持的到店提货、上门服务、线上预约等指定履约方式,不可跨商户、跨区域、跨系统使用。

第四条【提单获取方式】

1.消费者完成订单支付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提单;

2.提单将同步写入实名账户下“卡券余额”中,路径为:首页 → 我的 → 卡券余额;

3.系统将通过短信或站内微信形式发送到账提醒;

4.提单信息包含商品/服务内容、有效期、次数、核销码/二维码、适用门店等。

第五条【使用流程】

1.登录账户 → 进入卡券余额 → 点击提单查看详情;

2.选择使用方式:

(1)线下使用:前往指定门店,出示二维码或核销码,由商家通过平台系统核销;

 (2)线上使用:点击“立即使用”按钮,系统完成核销,商家履行发货或预约服务;

3.系统实时记录核销时间、门店、操作人、次数等信息;

4.提单使用后状态自动更新为“已使用”,不可再使用;

第六条【提单规则限制】

1.电子提单不可用于支付其它商品、抵扣金额、兑换现金或找零;

2.电子提单不可转卖、交易、拍卖、转让予他人牟利;

3.电子提单可转赠亲友代为提货,代提人应提供有效的核销信息(二维码或核销码);

4.电子提单一经核销,视为消费者确认收货或接受服务,系统记为商家履约完成。

第七条【有效期管理】

1.提单有效期为自生成之日起180天,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到期前7天,系统将提醒用户使用;

3.有效期届满未使用的,自动作废,平台及商家不承担补偿、延期或换兑责任。

第八条【退款与退单】

1.未使用的电子提单如需退货,消费者可向商家发起退货申请;

2.商家审核同意后,在系统内完成退款及电子提单注销;

3.系统将自动匹配微信退款动作收回积分(如有),并更新电子提单状态为“已过期”;

4.分次提单支持未使用的提单退还,已使用的不支持退还。

第九条【风险提示】

1.提单二维码、核销码具唯一性,请勿随意截图、转发;

2.一旦核销即视为本人或授权人操作,若因泄露造成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3.建议启用账户二次验证功能,增强账户安全性。

第十条【用户权利与义务】

1.用户有权在有效期内使用电子提单提取商品或服务;

2.用户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与核销凭证,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3.用户如对提单内容、履约结果有异议,应在提货当场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4.用户不得通过技术手段、系统漏洞等方式非法生成、转移或使用提单。

第十一条【平台责任说明】

1.平台负责提供电子提单系统支撑及数据安全保障;

2.平台不参与商品交付或服务履约,仅提供交易记录与履约凭证支持;

3.平台对因商家违约、服务不符、库存不足等问题将提供投诉转交与协助处理,但不承担直接赔偿义务。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机制】

1.提单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技术问题,消费者应优先向商家反映问题。

2.商家解决不了的技术问题,可通过平台客服(400-837-5882,服务时间9:00–17:00)提交证据,申请平台支持。

3.平台协助处理无果时,用户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商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1.本规则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由北京通卡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监督,使用商家负责解释;

2.本规则作为《用户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与订单行为同步生效;

3.如有更新,平台将提前7日通过站内微信及公告形式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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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提单使用规则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规则目的】 

本规则旨在明确“电子提单”在特尊通用积分平台中的使用属性、适用范围、使用流程与注意事项,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指导用户规范使用,维护交易秩序与服务质量。

第二条【定义说明】

1.电子提单是指消费者在商家完成商品或服务支付后,由系统自动生成、记录于会员实名账户中的数字化提货凭证。

2.电子提单不具备储值卡、代金券、积分卡、金融支付工具等属性,仅作为已付款商品或服务的领取凭证。

3.电子提单分为一次性提单(核销一次即作废)与分次提单(设定可用次数,逐次核销直至用完)。

第三条【适用范围】

1.本规则适用于通过特尊积分系统生成的全部电子提单;

2.适用对象包括平台注册消费者用户及联盟合作商家;

3.电子提单适用于系统支持的到店提货、上门服务、线上预约等指定履约方式,不可跨商户、跨区域、跨系统使用。

第四条【提单获取方式】

1.消费者完成订单支付后,系统将自动生成提单;

2.提单将同步写入实名账户下“卡券余额”中,路径为:首页 → 我的 → 卡券余额;

3.系统将通过短信或站内微信形式发送到账提醒;

4.提单信息包含商品/服务内容、有效期、次数、核销码/二维码、适用门店等。

第五条【使用流程】

1.登录账户 → 进入卡券余额 → 点击提单查看详情;

2.选择使用方式:

(1)线下使用:前往指定门店,出示二维码或核销码,由商家通过平台系统核销;

 (2)线上使用:点击“立即使用”按钮,系统完成核销,商家履行发货或预约服务;

3.系统实时记录核销时间、门店、操作人、次数等信息;

4.提单使用后状态自动更新为“已使用”,不可再使用;

第六条【提单规则限制】

1.电子提单不可用于支付其它商品、抵扣金额、兑换现金或找零;

2.电子提单不可转卖、交易、拍卖、转让予他人牟利;

3.电子提单可转赠亲友代为提货,代提人应提供有效的核销信息(二维码或核销码);

4.电子提单一经核销,视为消费者确认收货或接受服务,系统记为商家履约完成。

第七条【有效期管理】

1.提单有效期为自生成之日起180天,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到期前7天,系统将提醒用户使用;

3.有效期届满未使用的,自动作废,平台及商家不承担补偿、延期或换兑责任。

第八条【退款与退单】

1.未使用的电子提单如需退货,消费者可向商家发起退货申请;

2.商家审核同意后,在系统内完成退款及电子提单注销;

3.系统将自动匹配微信退款动作收回积分(如有),并更新电子提单状态为“已过期”;

4.分次提单支持未使用的提单退还,已使用的不支持退还。

第九条【风险提示】

1.提单二维码、核销码具唯一性,请勿随意截图、转发;

2.一旦核销即视为本人或授权人操作,若因泄露造成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3.建议启用账户二次验证功能,增强账户安全性。

第十条【用户权利与义务】

1.用户有权在有效期内使用电子提单提取商品或服务;

2.用户应妥善保管账户信息与核销凭证,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3.用户如对提单内容、履约结果有异议,应在提货当场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4.用户不得通过技术手段、系统漏洞等方式非法生成、转移或使用提单。

第十一条【平台责任说明】

1.平台负责提供电子提单系统支撑及数据安全保障;

2.平台不参与商品交付或服务履约,仅提供交易记录与履约凭证支持;

3.平台对因商家违约、服务不符、库存不足等问题将提供投诉转交与协助处理,但不承担直接赔偿义务。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机制】

1.提单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技术问题,消费者应优先向商家反映问题。

2.商家解决不了的技术问题,可通过平台客服(400-837-5882,服务时间9:00–17:00)提交证据,申请平台支持。

3.平台协助处理无果时,用户可向消费者协会或商家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附则】

1.本规则自2025年7月1日起实施,由北京通卡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监督,使用商家负责解释;

2.本规则作为《用户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与订单行为同步生效;

3.如有更新,平台将提前7日通过站内微信及公告形式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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