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
电子提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度目的】
为规范电子提单在特尊通用积分平台中的生成、使用与核销流程,明确商家责任边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交易与财务风险,维护积分体系公信力与交易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电子提单是指商家在消费者完成真实消费、获得积分让利或平台活动权益后,通过平台系统生成的一次性数字化提货凭证。该提单用于领取指定商品或服务,具有唯一性、不可转让性,仅限原发放商家渠道内使用。
电子提单不具备现金属性,不构成储值或支付工具,其使用与履行由商家负责,平台仅提供系统支持与技术服务,不直接参与交易、收款或商品履约。
第二章 提单属性与限制
第三条【提单类型】
1. 平台目前仅支持一次性电子提单,具备以下属性:一次性使用:核销后立即作废,不能重复使用;
2.禁止转赠:提单仅限原用户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分享二维码;
3.限定商家范围:提单仅限原发放商家或其授权门店使用,不得跨品牌、跨商户、跨平台核销;
4.不可挂失:提单一经生成即视为权益确认,遗失后平台不予补发或更换。
第四条【适用范围】
1.提单适用于因积分让利、平台活动、满额促销等产生的非现金权益兑换场景;
2.提单所代表的权益视同“赠品类提货权利”,不构成买卖合同标的,不可折现;
3.提单不得用于转卖、抵债、投资、金融担保、非法集资等非消费行为。
第三章 生成与管理
第五条【生成规则】
1.商家可在消费者达成让利活动条件后,通过平台系统生成一次性提单;
2.每张提单需包含以下信息:编号、提货额度、适用商品范围、有效期、适用门店等;
3.平台系统自动生成二维码与核销码,作为唯一提货与验证凭证,绑定用户账户。
第六条【用户查看与使用】
1.用户可通过“平台小程序—我的卡券”查看提单信息与使用状态;
2.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二维码、核销码交由他人使用;
3.所有提单生成与使用记录将永久保存在平台系统,用于对账、维权与监管查询。
第四章 核销与履约
第七条【核销机制】
1.商家须在消费者提货或服务兑现环节,通过系统完成提单核销;
2.核销操作与实物交付应同步完成,不得事先核销、延迟履约;
3.核销完成后系统自动作废该提单,不可再次使用、退还或兑换现金;
4.商家不得在提货时附加搭售、最低消费、会员注册等门槛;
5.提单仅可在原商家系统中核销,不得向他商家终端提交二维码使用。
第八条【消费者维权机制】
如用户在有效期内因商家拒绝履约、恶意限制提货、服务中止等情形无法使用提单,可通过平台发起申诉。平台将调取核销记录并协助用户维权,严重违规商家将纳入风控与处罚机制。
第五章 有效期与作废
第九条【有效期管理】
1.所有电子提单默认自生成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提单到期前30日与7日,平台将发送提醒通知;
3.提单逾期未使用的,系统将自动作废,视为用户放弃使用权;
4.如用户因系统异常、商家停业等非本人原因无法使用提单,可提交申请延长或补偿;
5.商家应在特殊情形下主动发起“作废与补偿”流程,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六章 异常处理与平台审计
第十条【违规行为处理】
1. 以下行为视为严重违规,平台有权限制商家使用功能并记录信用档案:用户或商家擅自转让、出售提单;
2.商家线下伪造纸质提单或绕过平台系统核销;
3.跨门店、跨品牌、跨系统核销行为;
4.商家拒绝履行提货义务、服务缩水、擅自变更商品;
5.其他影响平台积分机制公平性的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平台监管与数据服务】
1.平台保留提单全生命周期的生成、核销、操作日志;
2.可向消费者、商家、政府或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数据查询接口;
3.商家如被暂停使用权限,有权提交申诉材料,平台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第七章 商家与平台责任
第十二条【商家责任】
1.商家为提单所涉商品/服务的唯一履约责任人;
2.商家不得拒绝或拖延提货,不得随意更换、降级商品或服务内容;
3.商家应主动处理商品断供、停业等情况下的提单处理与补偿。
第十三条【平台责任】
1.平台提供合规的提单生成、核销与审计系统,不直接参与交易或履约;
2.平台不对商品质量、发货过程或服务内容承担责任;
3.平台有义务配合消费者投诉处理、商家违规记录、政府合规审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制度适用与调整】
1.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通过特尊通用积分平台生成、使用、管理的电子提单;
2.如需调整制度内容,平台将提前7日通过官网、小程序等渠道公示;
3.本制度由北京通卡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与执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