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尊通用积分管理规则
V6.27
发布日期:2025年8月12日
制定单位:特尊积分管理中心
适用对象:所有在“特尊通用积分系统”中注册并通过实名认证的用户(含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
关联文件:
《平台技术服务与营销策划合作协议》
《合规用语指引(V1.0)》
《隐私政策与数据安全说明》
《大转盘促销摇奖活动说明(V6.xx)》
《消费满赠活动说明(单位/个人版)》
《拼团省钱活动说明(V6.xx)》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特尊通用积分的发放、获取、使用、转赠、核销、清算与风险控制,保护用户权益,明确平台与单位会员的权责边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制度地位】 本规则是平台注册用户使用特尊通用积分的统一标准,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内容以平台最新公告和补充条款为准。
第三条【平台定位】 平台仅提供系统工具与记录、核销、风控、清算等技术服务,不参与单位会员的商品/服务交易,不对价格承诺、兑付和售后承担责任。
第四条【合规表达】 积分系“消费让利凭证”,仅用于平台内抵扣消费与实名转赠,不得宣传或理解为现金、理财、证券、投资回报或分红权益等金融属性内容。
第二章 术语与定义
1.平台:特尊通用积分系统及其运营管理主体。
2.单位会员:接入平台并使用系统功能开展经营与营销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人会员:在平台完成实名认证的自然人用户。
4.积分:由单位会员在交易或活动中赠送、由平台记录并用于抵扣消费的权益凭证,不计利息,不可兑换现金,不构成债权性承诺。
5.活动积分:包括注册、推荐、消费满赠、拼团省钱、幸运摇奖等各种形式活动产生的积分,属于积分的一部分,适用本规则及活动公告的特殊限制。
6.统一抵扣参数:平台基于全网运行状况设定的积分抵扣系数,当前运行范围为0.8—1.2。
7.实名转赠:个人会员在平台内将积分转赠给已实名认证的其他个人会员。
8.抵用券:单位会员通过平台生成的优惠凭证,仅在设置范围内使用,不可兑换现金,可按规则转赠与退款处理。
9.第三方合作者(咨询服务方):经平台认可或公示的合作机构,可向单位会员提供与平台功能相关的营销策划、配置辅导与落地执行等有偿服务。
第三章 积分获取
第九条【获取渠道】 仅限两类:
● 行为赠送:注册、实名认证、公益参与、推荐等合规设定的行为性赠送。
● 消费让利:个人会员在单位会员处完成合规交易后,由单位会员按设定比例赠送积分。
除上述两类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积分。
第十条【发放原则】
1.强制发放:个人会员消费后,单位会员必须按设定比例发放积分。
2.比例区间:5%—100%,由单位会员自设并公示。
3.记录与入账:积分由系统实时或准实时入账。
4.禁止行为:禁止将积分发放与非法集资、返现兑付、收益承诺等混同。
第四章 积分使用与抵扣
第十一条【强制抵扣】 持有积分的个人会员在单位会员处消费时,单位会员必须允许使用积分抵扣,比例区间5%—100%。
第十二条【抵扣标准与动态调整】
1.每1积分可冲抵人民币1元应付金额(仅用于抵扣,不构成等值兑换、承诺或回购)。
2.平台可在0.8—1.2范围内动态调整统一抵扣参数并公告。
3.因参数调整导致无法按旧值抵扣的,平台与商家免责,不承担价差补偿,已完成交易不追溯。
第十三条【叠加规则】 积分抵扣可与单位会员的其他优惠活动叠加使用,不得设置“有积分不得抵扣”的排他条款。
第十四条【查看路径】 个人会员可通过“特尊积分公众号 → 我的 → 积分余额”查看积分信息。
第五章 积分转赠
第十五条【实名要求】 积分仅支持实名转赠,受赠方需完成实名认证。
第十六条【限制与风控】 平台可设置转赠笔数、频率、额度等限制,并可动态调整并公告。
第十七条【生效与撤回】 转赠一经确认即生效,涉及违规的,平台可按风控规则处置。
第六章 有效期、冻结与失效
第十八条【有效期】 积分默认长期有效;专项活动积分可设独立有效期。
第十九条【冻结与解冻】 涉嫌违规的积分可冻结直至核验处理。
第二十条【失效处理】 过期或依法应作废的积分将自动失效。
第七章 退款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原则】 退款或撤销订单时,系统将按规则处理已使用和应发放的积分。
第二十二条【处理规则】
1.使用了积分抵扣的订单:按系统规则返还或冲减积分。
2.获得的积分:退款成立时扣回或作废。
3.积分不足扣回的,系统可在退款流程中处理或提示人工申诉。
第八章 额度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额度管理】 平台对积分获取、使用、转赠设额度与次数限制,并可调整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反作弊】 禁止虚假交易、恶意套利、倒卖积分等行为,平台可限制、冻结、清退或移交执法。
第九章 抵用券管理(如开通)
第二十五条【属性】 抵用券仅限商家设置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不可兑换现金。
第二十六条【主体责任与服务方式】 抵用券发行、使用条件、兑现承诺由商家承担;抵用券功能的策划咨询、配置与落地辅导,可由平台或经平台书面认可/公示的第三方合作者提供,均为有偿服务,具体费用与交付以双方另行签署的协议为准。
第二十七条【退款与异常】 涉及抵用券的订单退款时,抵用券按系统规则退回或变更状态。
第十章 营销活动中的“活动积分”管理
第二十九条【适用范围】 消费满赠、拼团省钱、幸运摇奖等活动产生的积分。
第三十条【活动主体与责任】 活动由商家自主设定与执行,平台仅提供技术支持与合规指引。
第三十一条【合规要求】 活动公示需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奖额与中奖信息公示等监管要求。
第三十二条【策划咨询与开通】 消费满赠、拼团省钱、幸运摇奖等活动的策划咨询与落地辅导,可由平台或认可的第三方提供,均为有偿服务;开通前须另行签署《营销策划咨询服务协议》并支付咨询费,未签不予开通。
第三十三条【活动积分来源与额度占用】 活动积分,包括注册、推荐及其他形式的积分获取,均由平台为赋能商家、促进消费目的,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免单优惠,以促进商家销售额提高、会员活跃度和整体消费;该部分积分计入并占用商家的积分额度,商家需管理额度并查看使用记录;平台可限制或调整。
第十一章 信息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第三十四条【合规遵循】 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及平台隐私政策。
第三十五条【最小必要】 仅为提供服务收集必要信息并去标识化处理。
第三十六条【安全责任】 商家不得滥用、买卖或泄露用户信息。
第十二章 禁止性行为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禁止性行为】 禁止承诺积分增值、回购、分红;禁止积分变现或作为现金等价物流通;禁止虚假交易、套利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处理措施】 违规可限额、冻结、扣回、清退或移交执法。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与附则
第三十九条【适用法律】 本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争议解决】 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平台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修订】 平台可根据需要修订规则并公告。
重要提示:积分不计利息,统一抵扣参数(0.8—1.2)为动态调整,可能导致与历史抵扣值不同;平台与商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此免责。营销工具均为活动类功能,具体执行以商家活动规则和平台支持能力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