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尊通用积分管理规则
版本号:V6.29
发布日期:2025年8月8日
制定单位:特尊积分管理中心
适用对象:所有特尊通用积分系统注册用户
目录
1.第一章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适用范围
1.3 备案说明
1.4 平台定位与职责
1.5 接受与适用
2.第二章 主体与账户
2.1 主体定义
2.2 注册与实名
2.3 账户安全
3.第三章 积分属性与责任归属
3.1 积分定义
3.2 积分有效期与限制
3.3 履约责任
4.第四章 积分获取
4.1 获取渠道
4.2 比例与公示
4.3 禁止行为
5.第五章 积分使用与抵扣
5.1 使用范围
5.2 抵扣比例
5.3 抵扣表述
5.4 履约责任
5.5 发票开具
6.第六章 积分转赠
6.1 转赠条件
6.2 限额与频次
6.3 异常处理
7.第七章 退款与撤销
7.1 订单退款
7.2 违规撤销
8.第八章 核销与清算
8.1 核销
8.2 清算
8.3 对账与留痕
9.第九章 抵用券管理(如开通)
9.1 属性
9.2 主体责任与服务方式
9.3 退款与异常
10.第十章 活动积分管理
10.1 定义与范围
10.2 来源与发放
10.3 使用与核销
10.4 合规与禁止
10.5 异常处理
11.第十一章 风险与违规处理
11.1 违规分类
11.2 处罚
12.第十二章 解释与适用
12.1 生效与适用
12.2 最终解释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特尊通用积分(以下简称“积分”)的发放、获取、使用、转赠、核销、清算及风险控制,保障用户权益和平台合规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在“特尊通用积分系统”中注册并通过实名认证的用户,包括商家/单位(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涵盖系统内所有积分及相关功能的获取、使用、转赠、撤销、核销、清算及违规处理。
第三条【备案说明】
1. 本平台所依托的三大核心系统:特尊通用积分信息核算系统
2.特尊会员管理信息核算系统
3.特尊志愿互助时间核算系统
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完成特许经营备案,并依法具备再授权资格。
第四条【平台定位与职责】
平台作为上述备案系统的运营与服务方,提供积分系统的技术支持、记录、管理、核销、转赠、清算等信息化服务,不直接参与商家/单位的积分发放、抵扣履约及相关交易,对商家/单位未履约行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兑付或赔偿责任。
第五条【接受与适用】
用户在注册并使用本平台服务时,即视为已知悉并理解本规则的全部内容,并同意遵守本规则及其后续更新版本;如不同意相关内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本平台服务。本规则的解释和调整权归平台所有。
第二章 主体与账户
第六条【主体定义】
1.商家/单位(单位会员):系统与服务使用者,在平台开通账户、使用特尊积分系统功能,并承担积分发放与抵扣的全部经营与履约责任。
2.个人会员:在平台完成实名注册的自然人用户。
注:特许经营代理与区域代理的定义、资质、权利义务及相关管理,详见《特尊积分特许经营代理与区域代理管理办法》。
第七条【注册与实名】
所有主体须完成实名(个人)或实证(单位)认证并绑定结算账户;平台有权进行资质审核与黑名单校验。
第八条【账户安全】
账户由实名主体自行保管,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风险与损失由该主体自行承担。
第三章 积分属性与责任归属
第九条【积分定义】
积分是全体联盟商家/单位互认的、代表消费让利权益的凭证,仅来源于真实消费和特定活动场景,并按照本规则由商家/单位使用特尊积分系统发放,经平台系统记录和清算。
● 真实消费:会员在商家/单位发生的经系统记录的有效交易,由商家/单位在该交易中给予价格优惠或抵扣权益形成的积分。
● 特定活动:由商家/单位或平台事先设定并公示的注册、推荐、公益活动、任务等非消费行为,由商家/单位赠送的积分。
积分无有效期,会员账户中的积分在可用状态下持续有效,直至使用、违规扣除或因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特殊情形被清零。
积分不可兑换现金,不得作为支付货币使用,不得买卖、转让(除系统支持的实名转赠外)、抵押或质押,不得用于套现、投资、分红、证券化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不得用于购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
积分不属于金融产品、虚拟货币或电子货币,不具备任何保值、增值、承兑、兑付等性质,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收益或回报。
商家/单位不得随意清零会员积分;仅在会员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或经平台核实的其他合规情形下,由平台依法依规并按照特定程序进行冻结或清零,并须提前不少于30日以显著方式告知会员。
商家/单位应在积分可用状态下履行抵扣承诺,并承担全部履约责任;平台仅提供技术记录、管理和清算服务,不承担商家/单位履约责任。
第四章 积分获取
第十条【获取渠道】
1. 积分仅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行为赠送:由商家/单位根据自身规则发放,如注册、推荐、完成公益活动或特定任务等;
2.消费让利:用户在商家/单位处消费后,由商家/单位按比例发放积分记录。
第十一条【比例与公示】
获取积分的比例、条件由商家/单位在系统内设定(5%–100%区间),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禁止行为】
禁止以投资、借贷、入会费等形式获取积分。
第五章 积分使用与抵扣
第十三条【使用范围】
积分可在平台联盟商家/单位范围内按比例抵扣消费金额。
第十四条【抵扣比例】
比例由商家/单位自行设定(5%–100%),并向会员公示。
第十五条【抵扣表述】
应表述为“每1积分对应1元抵扣额度”,不得使用等式或金融化语言。
第十六条【履约责任】
积分抵扣的履约义务由商家/单位承担,平台不对商品或服务质量、售后等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发票开具】
商家/单位须按实际收取金额(扣除积分抵扣部分)依法开具票据。
第六章 积分转赠
第十八条【转赠条件】
仅限实名认证个人会员之间转赠;转赠即时到账并记录留痕。
第十九条【限额与频次】
平台可设置单笔、单日、单月的转赠限额与频次,并可因风控需要调整。
第二十条【异常处理】
如发现诈骗、盗用等情况,平台可冻结相关积分并进行调查。
第七章 退款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订单退款】
涉及积分抵扣的订单退款时,按系统规则退回积分;如已过期或被使用,按平台规则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规撤销】
如发现积分通过虚构交易、刷单、系统漏洞等方式获取,平台有权撤销并追责。
第八章 核销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核销】
订单完成并使用积分抵扣的,系统即时核销相应积分。
第二十四条【清算】
运营公司为唯一清算主体,按周期与商家/单位结算积分抵扣金额。
第二十五条【对账与留痕】
结算数据留存不少于五年。
第九章 抵用券管理(如开通)
第二十六条【属性】
抵用券是商家/单位使用特尊积分系统发放的专属折扣凭证,仅限在发券商家/单位设定的范围和有效期内使用。
抵用券任何时候均不得兑换现金,不得兑换积分,不得作为投资或金融产品使用。
抵用券仅能用于直接消费抵扣,不得转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七条【主体责任与服务方式】
抵用券的发行、使用条件、折扣比例及兑现承诺由发券商家/单位独立承担。
平台仅提供抵用券功能的技术支持、系统记录与管理,不参与抵用券的发行决策、履约承诺及兑付,不对商家/单位的抵用券行为承担责任。
抵用券功能的策划咨询、配置与落地辅导,可由平台或经平台认可的第三方合作者提供,均为有偿服务,具体费用与交付内容以双方另行签署的协议为准。
第二十八条【退款与异常】
涉及抵用券的订单退款时,抵用券按系统规则退回或变更状态。
退回的抵用券不得直接或间接兑换为现金或积分,也不得通过转赠、变更等方式折算为其他可流通权益。
如因系统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抵用券异常,平台有权采取补发等等值处理措施,并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修复。
第十章 活动积分管理
第二十九条【定义与范围】
活动积分是仅在特定营销、促销或推广活动中使用的积分,不得与日常积分混用,不可兑换现金。
第三十条【来源与发放】
可由平台、商家/单位或经平台认可的第三方按方案发放,须公示规则、数量、有效期。
第三十一条【使用与核销】
按活动方案执行,默认优先核销即将到期积分;一经核销不可退回。
第三十二条【合规与禁止】
不得虚构交易发放、误导消费者、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异常处理】
系统或操作异常导致积分异常的,平台可调整、撤销或补发。
第十一章 风险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违规分类】
包括运营违规、数据违规、财务违规、市场违规。
第三十五条【处罚】
初次:警告+限期整改;再次:暂停合作、扣除相关权益;严重:终止合作、移交司法。
第十二章 解释与适用
第三十六条【生效与适用】
本规则由平台制定并发布,自公告之日起执行。用户选择使用本平台,即视为同意遵守本规则及其后续更新版本;不同意的,用户有权停止使用本平台服务。
第三十七条【最终解释权】
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特尊积分管理中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