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适用范围与接入管理办法


行业适用范围与接入管理办法



特尊积分系统 

行业适用范围与接入管理办法



版 本 号: V10.06

文件编号: TZ-RULE-INDUSTRY-2025-V10.06

发布日期: 2025 年 11 月

编制单位: 特尊积分管理中心

 

【重要提示】

本《特尊积分系统 · 行业适用范围与接入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商业或经济承诺。所有内容以平台已发布的《特尊通用积分管理规则》、配套制度文件、官方公告及平台公告为准。若本文件与制度文件存在不一致,以制度文件和公告为准。

 

【统一合规口径】

积分不是现金,不具货币属性,不构成价格承诺;仅作为全国特尊积分联盟商家/单位互认的消费让利凭证(Consumer Benefit Voucher)使用。每一积分对应的可抵扣金额及适用区间,由平台统一制定并通过平台公告予以说明。

统一入口:微信“特尊积分服务号”。

 

【版权说明】

版权归特尊积分管理中心所有 ·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用于特尊积分体系以外的商业活动中。

 

【使用说明】

1.  本模板为所有特尊积分体系文件固定标配结构,须完整保留。

2.  本文件在发布时已按实际情况填写版本号、文件编号及发布日期。

3.  文件名称为:《特尊积分系统 · 行业适用范围与接入管理办法》。

4.  模板文字部分不得删改、不得缩略、不得替换词汇。

 

一、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特尊积分系统的行业适用范围,明确正常/优先合作行业、敏感审慎合作行业和禁止接入行业,防范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与舆情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特尊积分体系的公信力与长期稳定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1.  本办法适用于特尊通用积分信息核算系统、特尊会员管理信息核算系统、特尊志愿互助时间核算系统(以下统称“特尊积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行业接入、合作评估、日常审核和退出管理活动。

2.  特尊积分管理中心、各区域服务中心、区域服务商以及全部会员单位,在开展与行业准入、合作洽谈、系统接入和业务运营相关工作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制度衔接】

1.  本办法为特尊积分体系在行业选择方面的上位管理规范,与《特尊通用积分管理规则》及各专项管理制度共同构成完整的行业合规管理框架。

2.  对于本办法已列明但未作细化规定的事项,由《特尊通用积分管理规则》及医疗、教育、金融、公用事业等专项制度予以具体约定;本办法与其他制度不一致时,以最新版本的制度文件、专项办法及平台公告为准。

 

二、基本定义

第四条【积分定义】

本办法所称“积分”,系特尊积分系统下由会员单位依法合规发放、由平台统一记录的消费让利凭证(Consumer Benefit Voucher),用于在真实商品或服务交易场景中按规则抵扣部分消费金额,不具货币属性,不构成价格承诺,不得作为现金、投资或任何金融性资产进行宣传或使用。

第五条【会员单位(有效法人)】

1.  本办法所称“会员单位”,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且处于有效存续状态的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以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  会员单位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状态,不得为已被吊销、注销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

3.  仅取得会员单位资格的有效法人主体,方可根据《特尊通用积分管理规则》在真实商品或服务交易场景中发放积分、接受积分抵扣并吸收积分成本。自然人不得以个人身份从事任何积分经营行为。

第六条【行业类别划分】

为便于审核管理及风险控制,本办法将行业划分为三类:

1.  正常/优先合作行业(A 类行业):居民消费八大类中,消费频次较为稳定、交易结构清晰、合规风险可控的行业,是特尊积分系统重点服务和推广的对象。

2.  敏感/审慎合作行业(B 类行业):具有特定政策属性、监管要求较高或舆情敏感度较高的行业,仅在行业覆盖层面纳入特尊积分体系,具体接入条件和积分适用边界须以专项制度和个案审批为准。

3.  禁止接入行业(C 类行业):根据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社会公共伦理及平台风险评估,被明确排除在特尊积分体系之外的行业,不得发展为会员单位,不得使用特尊积分开展任何形式的发放、抵扣或营销活动。

 

三、正常 / 优先合作行业(A 类行业)

第七条【食品烟酒相关行业】

下列行业作为重点合作对象,可在符合本办法和相关制度的前提下优先接入:

1.  生鲜超市、社区便利店、农贸市场经营主体;

2.  各类餐饮门店,包括快餐、简餐、正餐、连锁餐饮、饮品店、烘焙糕点店等;

3.  日常酒水、饮料、食品专营店等。

第八条【衣着及日用品零售行业】

1.  服装、鞋帽、箱包、家纺、母婴用品等零售业;

2.  日化用品、个护用品、小百货零售业;

3.  洗衣店、干洗店等衣物清洗服务业。

第九条【居住配套与家居服务行业】

1.  家居建材卖场、合规家装公司;

2.  家具、家用电器、家居用品零售业;

3.  家政保洁、家电清洗、上门维修等居家服务业。

第十条【交通与通信服务相关行业】

1.  经依法批准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与出行服务企业;

2.  加油站、充电站等能源供应企业;

3.  电信运营商及合规的宽带、基础通信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教育、文化、娱乐与体育健身行业】

1.  合规的教育培训机构,含课后托管、兴趣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须遵守国家教育政策及相关专项制度;

2.  书店、文具店、文创产品零售等文化类经营主体;

3.  电影院线、合规文旅景区、旅行社、酒店及民宿等文旅服务业;

4.  健身房、游泳馆、球馆、体育培训机构等体育健身与运动服务业。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与日常健康消费行业】

1.  药品零售企业;

2.  体检中心、健康管理机构、康复理疗服务机构;

3.  医疗机构面向居民的自费部分服务,须遵守医疗专项制度及相关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其他日常生活服务行业】

1.  合法合规的美容美发、美甲、美体等生活服务业;

2.  合规的商务服务、小微服务企业及经评估风险可控的其他居民生活相关服务行业。

 

四、敏感 / 审慎合作行业(B 类行业)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

1.  本条列明的行业,在本办法中仅作“行业覆盖”层面的纳入说明,表明特尊积分系统可以在制度框架内与该类行业探索合作,但并不当然视为可直接接入。

2.  以上行业的具体接入条件、积分适用边界、风控要求及退出机制,须以《特尊通用积分管理规则》及相应专项管理制度为准,并实行事前审批、过程监控和动态评估。

第十五条【金融服务相关行业】

1.  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居民储蓄业务、小额信贷、小微经营贷款等金融服务;

2.  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及其保险服务。

3.  上述行业在本办法中仅在行业层面予以覆盖,具体积分适用原则、边界、禁止行为由金融专项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行业】

公立医院、民营医院、专科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行业,原则上仅就居民消费中的自费部分探索积分应用,由《医疗行业接入与运营蓝皮书》《医疗专项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约束。

第十七条【教育培训服务行业】

涉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各类培训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教育及“双减”等相关政策,仅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按教育专项制度审慎接入。

第十八条【房地产及其配套服务行业】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以及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视为高金额、长周期、政策敏感的行业,仅在专项制度明确允许的前提下,可在严格边界内开展有限合作。

第十九条【公用事业与部分公共服务行业】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企业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因具有明显公共服务属性及价格监管要求,如需接入积分体系,应经特尊积分管理中心专项论证和审批,并严格执行相关专项制度。

第二十条【大型平台型互联网企业与大额预付费行业】

1.  电商平台、生活服务平台等大型互联网平台型企业;

2.  采用大额预付费模式的部分健身、美容、教育等机构;

3.  对上述行业,应重点关注预付费资金安全、虚拟权益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仅在制度明确的前提下审慎接入。

第二十一条【酒吧等夜间娱乐场所】

酒吧、夜间酒馆等以夜间酒水消费和娱乐为主的场所,治安及舆情风险较高,与歌舞娱乐场所边界接近。本办法将其列为敏感审慎合作行业,原则上不予接入。确需接入的,应当严格按餐饮业态进行功能限制与风险评估,经特尊积分管理中心专项审核后方可试点,具体规则由专项制度规定。

 

五、禁止接入行业(C 类行业)

第二十二条【禁止接入的一般原则】

下列行业因涉及公序良俗、社会伦理、高危风险或被认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政策导向不符,被列入禁止接入行业清单,不得发展为会员单位,不得使用特尊积分开展任何形式的发放、抵扣或营销活动。

第二十三条【殡葬及公墓经营行业】

殡葬服务、公墓经营等殡葬行业,因与逝者尊严、社会公共伦理及殡葬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政策导向密切相关,本体系将其排除在积分适用范围之外,不予接入。

第二十四条【活体动物及宠物买卖相关行业】

活体动物(含宠物)买卖及相关交易场所,因涉及动物防疫、动物福利等多重敏感因素,且平台难以有效识别来源合规性和交易环节风险,列入禁止接入行业,不得接入积分体系。

第二十五条【野生及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行业】

经营范围主要涉及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捕捉、驯养繁育、收购、出售、展示、经营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场所,全部列入本体系的禁止接入行业范围。

特尊积分系统不发展上述单位为会员单位,不得通过特尊积分对野生及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相关活动进行促销、导流或结算。

依法设立的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地、科研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开展的非经营性科普、研究活动,如需接入,仅限按公共文化或科研机构属性,在专项制度下另行评估,不得从事任何以特尊积分为工具的野生动植物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及虚拟货币相关行业】

网络游戏运营及其虚拟货币、点券、道具等相关业务,因已处于专门监管框架之下,且易与积分形成虚拟权益交叉和不当兑换,本体系不接入该类行业,不支持利用特尊积分对网络游戏相关产品和服务进行促销或结算。

第二十七条【棋牌室及类似场所】

棋牌室、麻将馆等以棋牌娱乐为主要业务内容的经营性场所,与赌博违法行为在形式上高度相近,治安与刑事风险较高,本体系不发展此类场所为会员单位,不接入积分系统。

第二十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及相关高风险娱乐场所】

歌厅、舞厅、夜总会、卡拉 OK 等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其他被文化和旅游、公安等监管部门认定为高风险的娱乐场所,因在实践中易发生与黄、赌、毒相关的违法行为,列入禁止接入行业,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入积分体系。

第二十九条【黄、赌、毒及其他违法高危行业】

1.  以提供色情服务为主要内容或实际从事相关违法活动的场所和组织;

2.  赌博及变相赌博场所和活动;

3.  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及相关行业;

4.  其他被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认定为与黄、赌、毒有关的经营活动。

5.  上述行业一律禁止接入特尊积分体系。

第三十条【非法金融及高风险金融行业】

地下钱庄、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其他经评估存在重大金融风险或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金融类业态,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入积分体系。

第三十一条【武器弹药、爆炸物、危化品等高危品行业】

武器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行业,全部列入禁止接入行业。

第三十二条【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平台认定不适宜接入的行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关明令禁止开展积分或类似促销活动的行业,以及特尊积分管理中心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风险评估认为不适宜接入的其他行业,均视同禁止接入行业管理。

 

六、管理职责与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三条【管理职责】

1.  特尊积分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订及全国层面的组织实施。

2.  区域服务中心和区域服务商负责本辖区内行业接入审核的初审工作,并对存量会员单位进行日常合规巡查,发现疑似属于敏感或禁止行业的,应立即报告并配合处理。

3.  会员单位应对自身经营范围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如经营范围或实际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特尊积分管理中心或区域服务中心报告,接受重新评估。

第三十四条【动态调整】

1.  随着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社会实际情况的变化,特尊积分管理中心可对正常/优先合作行业、敏感审慎合作行业和禁止接入行业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平台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2.  清单调整公告发布后,新增禁止接入行业的存量会员单位,应按平台要求完成业务整改、功能限制或有序退出;拒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平台有权中止或终止相关服务。

第三十五条【违规接入与退出处理】

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禁止接入行业接入积分体系的,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责令立即纠正,关闭相关功能,并视情节对责任主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通报、限制业务、终止合作等措施。

2.  对敏感审慎合作行业未按专项制度执行、超范围使用积分或引发重大负面影响的,平台有权调整或取消其积分功能,必要时终止其会员单位资格。

 

七、附则

第三十六条【数据说明】

本办法中涉及的居民消费八大类行业划分、消费频率(高频/中频/低频)以及部分行业客单价区间,为特尊积分管理中心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开的居民消费结构数据、行业公开研究资料、典型试点区域历史交易数据及市场惯常经营水平进行的区间化、趋势性综合测算,仅用于制度设计、内部测算和培训交流之参考。

各地、各行业、各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数据,可能因区域差异、商圈位置、客群结构、经营策略等因素存在显著差异。会员单位在使用本办法相关内容时,应以自身真实经营数据为依据,自主决策经营活动,本办法不构成对任何经营结果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生效与修订】

1.  本办法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发布,自平台公告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施行前已形成的行业接入安排,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存量从严、增量从新”的原则,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组织评估并提出整改方案。

3.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及废止,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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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适用范围与接入管理办法



版 本 号: V10.06

文件编号: TZ-RULE-INDUSTRY-2025-V10.06

发布日期: 2025 年 11 月

编制单位: 特尊积分管理中心

 

【重要提示】

本《特尊积分系统 · 行业适用范围与接入管理办法》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商业或经济承诺。所有内容以平台已发布的《特尊通用积分管理规则》、配套制度文件、官方公告及平台公告为准。若本文件与制度文件存在不一致,以制度文件和公告为准。

 

【统一合规口径】

积分不是现金,不具货币属性,不构成价格承诺;仅作为全国特尊积分联盟商家/单位互认的消费让利凭证(Consumer Benefit Voucher)使用。每一积分对应的可抵扣金额及适用区间,由平台统一制定并通过平台公告予以说明。

统一入口:微信“特尊积分服务号”。

 

【版权说明】

版权归特尊积分管理中心所有 ·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用于特尊积分体系以外的商业活动中。

 

【使用说明】

1.  本模板为所有特尊积分体系文件固定标配结构,须完整保留。

2.  本文件在发布时已按实际情况填写版本号、文件编号及发布日期。

3.  文件名称为:《特尊积分系统 · 行业适用范围与接入管理办法》。

4.  模板文字部分不得删改、不得缩略、不得替换词汇。

 

一、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特尊积分系统的行业适用范围,明确正常/优先合作行业、敏感审慎合作行业和禁止接入行业,防范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与舆情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特尊积分体系的公信力与长期稳定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1.  本办法适用于特尊通用积分信息核算系统、特尊会员管理信息核算系统、特尊志愿互助时间核算系统(以下统称“特尊积分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行业接入、合作评估、日常审核和退出管理活动。

2.  特尊积分管理中心、各区域服务中心、区域服务商以及全部会员单位,在开展与行业准入、合作洽谈、系统接入和业务运营相关工作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制度衔接】

1.  本办法为特尊积分体系在行业选择方面的上位管理规范,与《特尊通用积分管理规则》及各专项管理制度共同构成完整的行业合规管理框架。

2.  对于本办法已列明但未作细化规定的事项,由《特尊通用积分管理规则》及医疗、教育、金融、公用事业等专项制度予以具体约定;本办法与其他制度不一致时,以最新版本的制度文件、专项办法及平台公告为准。

 

二、基本定义

第四条【积分定义】

本办法所称“积分”,系特尊积分系统下由会员单位依法合规发放、由平台统一记录的消费让利凭证(Consumer Benefit Voucher),用于在真实商品或服务交易场景中按规则抵扣部分消费金额,不具货币属性,不构成价格承诺,不得作为现金、投资或任何金融性资产进行宣传或使用。

第五条【会员单位(有效法人)】

1.  本办法所称“会员单位”,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且处于有效存续状态的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以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  会员单位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书,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状态,不得为已被吊销、注销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

3.  仅取得会员单位资格的有效法人主体,方可根据《特尊通用积分管理规则》在真实商品或服务交易场景中发放积分、接受积分抵扣并吸收积分成本。自然人不得以个人身份从事任何积分经营行为。

第六条【行业类别划分】

为便于审核管理及风险控制,本办法将行业划分为三类:

1.  正常/优先合作行业(A 类行业):居民消费八大类中,消费频次较为稳定、交易结构清晰、合规风险可控的行业,是特尊积分系统重点服务和推广的对象。

2.  敏感/审慎合作行业(B 类行业):具有特定政策属性、监管要求较高或舆情敏感度较高的行业,仅在行业覆盖层面纳入特尊积分体系,具体接入条件和积分适用边界须以专项制度和个案审批为准。

3.  禁止接入行业(C 类行业):根据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社会公共伦理及平台风险评估,被明确排除在特尊积分体系之外的行业,不得发展为会员单位,不得使用特尊积分开展任何形式的发放、抵扣或营销活动。

 

三、正常 / 优先合作行业(A 类行业)

第七条【食品烟酒相关行业】

下列行业作为重点合作对象,可在符合本办法和相关制度的前提下优先接入:

1.  生鲜超市、社区便利店、农贸市场经营主体;

2.  各类餐饮门店,包括快餐、简餐、正餐、连锁餐饮、饮品店、烘焙糕点店等;

3.  日常酒水、饮料、食品专营店等。

第八条【衣着及日用品零售行业】

1.  服装、鞋帽、箱包、家纺、母婴用品等零售业;

2.  日化用品、个护用品、小百货零售业;

3.  洗衣店、干洗店等衣物清洗服务业。

第九条【居住配套与家居服务行业】

1.  家居建材卖场、合规家装公司;

2.  家具、家用电器、家居用品零售业;

3.  家政保洁、家电清洗、上门维修等居家服务业。

第十条【交通与通信服务相关行业】

1.  经依法批准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与出行服务企业;

2.  加油站、充电站等能源供应企业;

3.  电信运营商及合规的宽带、基础通信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教育、文化、娱乐与体育健身行业】

1.  合规的教育培训机构,含课后托管、兴趣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须遵守国家教育政策及相关专项制度;

2.  书店、文具店、文创产品零售等文化类经营主体;

3.  电影院线、合规文旅景区、旅行社、酒店及民宿等文旅服务业;

4.  健身房、游泳馆、球馆、体育培训机构等体育健身与运动服务业。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与日常健康消费行业】

1.  药品零售企业;

2.  体检中心、健康管理机构、康复理疗服务机构;

3.  医疗机构面向居民的自费部分服务,须遵守医疗专项制度及相关监管要求。

第十三条【其他日常生活服务行业】

1.  合法合规的美容美发、美甲、美体等生活服务业;

2.  合规的商务服务、小微服务企业及经评估风险可控的其他居民生活相关服务行业。

 

四、敏感 / 审慎合作行业(B 类行业)

第十四条【总体要求】

1.  本条列明的行业,在本办法中仅作“行业覆盖”层面的纳入说明,表明特尊积分系统可以在制度框架内与该类行业探索合作,但并不当然视为可直接接入。

2.  以上行业的具体接入条件、积分适用边界、风控要求及退出机制,须以《特尊通用积分管理规则》及相应专项管理制度为准,并实行事前审批、过程监控和动态评估。

第十五条【金融服务相关行业】

1.  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居民储蓄业务、小额信贷、小微经营贷款等金融服务;

2.  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及其保险服务。

3.  上述行业在本办法中仅在行业层面予以覆盖,具体积分适用原则、边界、禁止行为由金融专项制度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行业】

公立医院、民营医院、专科医疗机构等医疗服务行业,原则上仅就居民消费中的自费部分探索积分应用,由《医疗行业接入与运营蓝皮书》《医疗专项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约束。

第十七条【教育培训服务行业】

涉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各类培训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教育及“双减”等相关政策,仅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按教育专项制度审慎接入。

第十八条【房地产及其配套服务行业】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以及房产中介服务机构,视为高金额、长周期、政策敏感的行业,仅在专项制度明确允许的前提下,可在严格边界内开展有限合作。

第十九条【公用事业与部分公共服务行业】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企业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因具有明显公共服务属性及价格监管要求,如需接入积分体系,应经特尊积分管理中心专项论证和审批,并严格执行相关专项制度。

第二十条【大型平台型互联网企业与大额预付费行业】

1.  电商平台、生活服务平台等大型互联网平台型企业;

2.  采用大额预付费模式的部分健身、美容、教育等机构;

3.  对上述行业,应重点关注预付费资金安全、虚拟权益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仅在制度明确的前提下审慎接入。

第二十一条【酒吧等夜间娱乐场所】

酒吧、夜间酒馆等以夜间酒水消费和娱乐为主的场所,治安及舆情风险较高,与歌舞娱乐场所边界接近。本办法将其列为敏感审慎合作行业,原则上不予接入。确需接入的,应当严格按餐饮业态进行功能限制与风险评估,经特尊积分管理中心专项审核后方可试点,具体规则由专项制度规定。

 

五、禁止接入行业(C 类行业)

第二十二条【禁止接入的一般原则】

下列行业因涉及公序良俗、社会伦理、高危风险或被认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政策导向不符,被列入禁止接入行业清单,不得发展为会员单位,不得使用特尊积分开展任何形式的发放、抵扣或营销活动。

第二十三条【殡葬及公墓经营行业】

殡葬服务、公墓经营等殡葬行业,因与逝者尊严、社会公共伦理及殡葬改革“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政策导向密切相关,本体系将其排除在积分适用范围之外,不予接入。

第二十四条【活体动物及宠物买卖相关行业】

活体动物(含宠物)买卖及相关交易场所,因涉及动物防疫、动物福利等多重敏感因素,且平台难以有效识别来源合规性和交易环节风险,列入禁止接入行业,不得接入积分体系。

第二十五条【野生及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行业】

经营范围主要涉及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捕捉、驯养繁育、收购、出售、展示、经营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场所,全部列入本体系的禁止接入行业范围。

特尊积分系统不发展上述单位为会员单位,不得通过特尊积分对野生及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的相关活动进行促销、导流或结算。

依法设立的动物园、植物园、自然保护地、科研机构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开展的非经营性科普、研究活动,如需接入,仅限按公共文化或科研机构属性,在专项制度下另行评估,不得从事任何以特尊积分为工具的野生动植物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网络游戏及虚拟货币相关行业】

网络游戏运营及其虚拟货币、点券、道具等相关业务,因已处于专门监管框架之下,且易与积分形成虚拟权益交叉和不当兑换,本体系不接入该类行业,不支持利用特尊积分对网络游戏相关产品和服务进行促销或结算。

第二十七条【棋牌室及类似场所】

棋牌室、麻将馆等以棋牌娱乐为主要业务内容的经营性场所,与赌博违法行为在形式上高度相近,治安与刑事风险较高,本体系不发展此类场所为会员单位,不接入积分系统。

第二十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及相关高风险娱乐场所】

歌厅、舞厅、夜总会、卡拉 OK 等歌舞娱乐场所,以及其他被文化和旅游、公安等监管部门认定为高风险的娱乐场所,因在实践中易发生与黄、赌、毒相关的违法行为,列入禁止接入行业,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入积分体系。

第二十九条【黄、赌、毒及其他违法高危行业】

1.  以提供色情服务为主要内容或实际从事相关违法活动的场所和组织;

2.  赌博及变相赌博场所和活动;

3.  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及相关行业;

4.  其他被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认定为与黄、赌、毒有关的经营活动。

5.  上述行业一律禁止接入特尊积分体系。

第三十条【非法金融及高风险金融行业】

地下钱庄、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以及其他经评估存在重大金融风险或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金融类业态,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入积分体系。

第三十一条【武器弹药、爆炸物、危化品等高危品行业】

武器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以及其他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行业,全部列入禁止接入行业。

第三十二条【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平台认定不适宜接入的行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监管机关明令禁止开展积分或类似促销活动的行业,以及特尊积分管理中心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整体风险评估认为不适宜接入的其他行业,均视同禁止接入行业管理。

 

六、管理职责与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三条【管理职责】

1.  特尊积分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修订及全国层面的组织实施。

2.  区域服务中心和区域服务商负责本辖区内行业接入审核的初审工作,并对存量会员单位进行日常合规巡查,发现疑似属于敏感或禁止行业的,应立即报告并配合处理。

3.  会员单位应对自身经营范围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如经营范围或实际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向特尊积分管理中心或区域服务中心报告,接受重新评估。

第三十四条【动态调整】

1.  随着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社会实际情况的变化,特尊积分管理中心可对正常/优先合作行业、敏感审慎合作行业和禁止接入行业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平台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2.  清单调整公告发布后,新增禁止接入行业的存量会员单位,应按平台要求完成业务整改、功能限制或有序退出;拒不配合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平台有权中止或终止相关服务。

第三十五条【违规接入与退出处理】

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将禁止接入行业接入积分体系的,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责令立即纠正,关闭相关功能,并视情节对责任主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通报、限制业务、终止合作等措施。

2.  对敏感审慎合作行业未按专项制度执行、超范围使用积分或引发重大负面影响的,平台有权调整或取消其积分功能,必要时终止其会员单位资格。

 

七、附则

第三十六条【数据说明】

本办法中涉及的居民消费八大类行业划分、消费频率(高频/中频/低频)以及部分行业客单价区间,为特尊积分管理中心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开的居民消费结构数据、行业公开研究资料、典型试点区域历史交易数据及市场惯常经营水平进行的区间化、趋势性综合测算,仅用于制度设计、内部测算和培训交流之参考。

各地、各行业、各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数据,可能因区域差异、商圈位置、客群结构、经营策略等因素存在显著差异。会员单位在使用本办法相关内容时,应以自身真实经营数据为依据,自主决策经营活动,本办法不构成对任何经营结果的承诺。

第三十七条【生效与修订】

1.  本办法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发布,自平台公告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施行前已形成的行业接入安排,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存量从严、增量从新”的原则,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组织评估并提出整改方案。

3.  本办法的修订、补充及废止,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八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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