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尊积分推广服务费管理办法


特尊积分推广服务费管理办法


特尊积分推广服务费管理办法


版本号:V2.00

编制单位:特尊积分管理中心

归属体系:特尊积分制度体系全集

制度卷别:费用结算与收益核算卷

文件属性:推广服务费形成、分配、核算、结算、扣回与控制类基础制度

适用对象:特尊积分体系内适用推广服务费规则的各类参与主体

生效方式:平台公告发布后生效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二章 核心定义与术语统一

第三章 推广服务费分配结构与触发机制

第二编 分配规则体系

第四章 推荐与推广要素规则

第五章 区域范围参与路径规则

第六章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规则

第七章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规则

第八章 分配边界与冲突隔离规则

第三编 账户与核算体系

第九章 账户路径与账户结构规则

第十章 推广服务费形成与分配流程规则

第十一章 核算与结算规则

第四编 扣回与修正规则

第十二章 退款、冲回与扣回规则

第十三章 余额不足与自动扣回规则

第十四章 分配修正与调整规则

第五编 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五章 风险控制与异常处理规则

第十六章 违规行为与处置规则

第六编 执行保障体系

第十七章 系统控制与自动化执行规则

第十八章 数据留痕与审计规则

第十九章 结果校验与复核规则

第七编 制度衔接

第二十章 与相关制度衔接规则

第八编 附则

第二十一章 生效、修订与解释

附件一 推广服务费全过程标准流程

附件二 FAQ集中附件

附件三 核心术语统一表

附件四 推广服务费账户路径与主体对应表

附件五 风险与合规提示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制度目的

为规范特尊积分体系内推广服务费的形成、识别、分配、入账、记账、核算、结算、支付、扣回、调整、风控与复核等事项,建立结构清晰、规则统一、流程闭环、系统可执行、结果可核验、全过程可追溯的制度工程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度定位

本办法属于特尊积分制度体系中的收益核算与费用分配类基础制度文件,是推广服务费管理的总领性规则文件。

本办法的制度作用在于:

一、 统一推广服务费口径;

二、 统一参与路径口径;

三、 统一触发要素口径;

四、 统一账户处理口径;

五、 统一核算、结算与扣回口径;

六、 统一风险控制与审计留痕口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特尊积分体系内与推广服务费有关的全部标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推荐会员产生的推广服务费;

二、 推荐积分单位(商家)产生的推广服务费;

三、 会员跨店消费产生的推广服务费;

四、 区域服务中心参与分配的推广服务费;

五、 服务商参与分配的推广服务费;

六、 招商合作机构参与分配的推广服务费;

七、 其他制度内推广合作主体参照适用的推广服务费。

其他推广合作参照执行,具体以协议为准,但不得突破本办法及平台其他有效制度的边界。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 真实订单原则;

二、 技术服务费来源原则;

三、 系统识别原则;

四、 结构分配原则;

五、 路径分离原则;

六、 账户分轨原则;

七、 月度核算原则;

八、 自动扣回原则;

九、 全过程留痕原则;

十、 制度衔接原则。


第五条 制度工程要求

本办法各章各条在执行中,均应同时具备以下要素:

一、 目的明确;

二、 适用对象明确;

三、 定义清楚;

四、 规则清楚;

五、 流程清楚;

六、 控制点清楚;

七、 结果校验清楚;

八、 异常处理清楚;

九、 留痕与审计要求清楚。


第二章 核心定义与术语统一

第六条 推广服务费定义

推广服务费,是平台基于真实订单形成的技术服务费,在规则内列支形成的推广服务成本,用于向符合规则的参与主体进行服务报酬支付。


第七条 技术服务费来源定义

技术服务费,是平台依据既定规则、基于真实订单形成的服务收费记录,是推广服务费列支形成的唯一来源基础。


第八条 参与路径定义

参与路径,是指推广服务费在制度中按不同参与方式所划分的分配通道。本办法中的参与路径包括:

一、 区域范围参与路径;

二、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

三、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


第九条 触发要素定义

触发要素,是指在订单形成过程中被系统识别并用于触发推广服务费分配的行为因素。

本办法中的触发要素包括:

一、 推荐要素;

二、 推广要素。


第十条 推荐要素定义

推荐要素,是指基于明确关系建立而形成的触发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等行为。


第十一条 推广要素定义

推广要素,是指基于触达、转化、扩散、跨店消费引导等行为形成的触发行为。


第十二条 现金余额定义

现金余额,是平台系统内对相关主体已形成、已确认并可按规则使用或申请提现的推广服务费金额性权益所作的账户记录。


第十三条 备案登记账户定义

备案登记账户,是经平台登记、核验并确认有效的收款账户,用于接收经系统记账、月度核算、审核确认后支付的推广服务费。


第十四条 待扣回金额定义

待扣回金额,是指因订单退货、退款、撤销订单或其他规则触发需扣回技术服务费与关联的推广服务费,因当前分配主体余额不足等原因尚未完成扣回的金额。


第十五条 自动扣回定义

自动扣回,是指系统在满足扣回条件时自动执行的扣回动作。


第十六条 术语统一原则

本办法涉及的核心术语,应与平台其他制度文件保持统一。凡与本办法定义不一致的,涉及推广服务费事项时,以本办法定义为准。


第三章 推广服务费分配结构与触发机制

第十七条 分配结构

推广服务费在技术服务费项下形成后,按照“参与路径 + 触发要素”的结构进行识别和分配。


第十八条 参与路径结构

推广服务费的参与路径包括:

一、 区域范围参与路径;

二、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

三、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


第十九条 触发要素结构

推广服务费的触发要素包括:

一、 推荐要素;

二、 推广要素。


第二十条 结构组合规则

同一订单的推广服务费分配,应由系统先识别参与路径,再识别触发要素,并按规则组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顺序规则

推广服务费执行顺序如下:真实订单完成→技术服务费形成→系统识别参与路径→系统识别推荐要素与推广要素→生成推广服务费→进入对应账户路径→纳入核算、支付及扣回体系。


第二十二条 结构控制原则

一、 参与路径决定分配范围;

二、 触发要素决定触发条件;

三、 系统记录决定执行结果;

四、 不同路径不得交叉占用;

五、 同一路径内同一要素不得重复占用。


第二十三条 结构校验要求

推广服务费分配结构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路径识别是否正确;

二、 要素识别是否正确;

三、 分配结果是否在制度区间内;

四、 账户路径是否正确;

五、 系统留痕是否完整。


第二十四条 结构异常处理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暂停相关分配并进入复核:

一、 路径冲突;

二、 要素冲突;

三、 金额异常;

四、 账户路径错误;

五、 系统识别异常。


第二十五条 统一执行口径

推广服务费在技术服务费项下形成,按照参与路径分配,并由推荐要素与推广要素共同触发。


第二编 分配规则体系

第四章 推荐与推广要素规则

第二十六条 目的

明确推荐要素与推广要素在推广服务费分配中的作用边界、识别方式和执行规则,确保推荐不丢、推广不丢、二者并列但不混乱。


第二十七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所有通过推荐行为或推广行为对订单形成产生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推荐要素适用规则

一、 存在有效推荐关系的订单,应优先识别推荐要素;

二、 推荐关系须真实、有效、可记录;

三、 无有效推荐关系的,不得识别推荐要素。


第二十九条 推广要素适用规则

一、 存在有效推广行为的订单,应识别推广要素;

二、 推广行为须真实、有效、可记录;

三、 无有效推广行为的,不得识别推广要素。


第三十条 并行适用规则

在制度允许范围内,推荐要素与推广要素可对同一订单同时参与分配计算,但不得重复占用同一金额依据。


第三十一条 执行流程

行为触发→用户触达或关系建立→订单完成→技术服务费形成→系统识别推荐要素与推广要素→按规则分配→入账或记账。


第三十二条 控制要求

一、 不得虚构推荐关系;

二、 不得虚构推广行为;

三、 不得重复占用同一要素;

四、 不得跨路径挪用要素;

五、 不得用人工判断替代系统识别。


第三十三条 结果校验

执行后应校验:

一、 推荐关系是否匹配;

二、 推广行为是否匹配;

三、 要素识别是否完整;

四、 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五、 系统记录是否可追溯。


第三十四条 异常处理

如出现要素冲突、归属争议、记录缺失、系统识别异常等情形,应冻结相关分配,待复核后处理。


第三十五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记录:

一、 推荐关系建立记录;

二、 推广行为记录;

三、 要素识别记录;

四、 分配结果记录;

五、 异常处理记录。


第五章 区域范围参与路径规则

第三十六条 目的

规范区域范围参与路径的适用对象、区域配置、分配规则、执行流程、控制要求及异常处理,确保区域范围参与分配的规则稳定、结构清晰、执行可控。


第三十七条 适用对象

区域范围参与路径适用于区域服务中心。

区域服务中心按照接入路径不同,分为:

一、 一般服务中心;

二、 特许服务中心。


第三十八条 区域配置规则

区域服务中心按行政区划单元配置,实行唯一配置原则:

一、 以县、区、市为基本单元;

二、 每一单元仅设1个区域服务中心;

三、 同一单元内不得重复设立多个区域服务中心;

四、 区域服务中心配置不因服务商数量变化而改变。


第三十九条 区域范围参与定义

区域范围参与,是指在特定区域单元内,对该区域全部符合规则的真实订单所形成的技术服务费项下推广服务费,按区域规则参与分配的机制。


第四十条 分配规则

区域服务中心按区域范围参与推广服务费分配,适用以下区间规则:

一、 一般服务中心,分配比例最高不超过技术服务费的6%;

二、 特许服务中心,分配比例最高不超过技术服务费的10%。

具体适用值,由平台在制度允许范围内通过系统参数确定。


第四十一条 周期规则

区域服务中心按接入路径适用不同周期规则:

一、 一般服务中心,适用阶段性经营周期;

二、 特许服务中心,适用较长经营周期,并在符合条件时可按制度办理续授权。

区域服务中心周期规则,应与服务中心相关专项制度保持一致。


第四十二条 执行流程

区域范围参与路径按以下流程执行:区域内真实订单完成→技术服务费形成→系统识别区域归属→系统识别对应区域服务中心→生成区域范围参与分配金额→进入记账池→当月汇总核算→次月审核后支付。


第四十三条 控制要求

区域范围参与路径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一、 区域归属必须清晰;

二、 区域服务中心资格状态必须有效;

三、 同一区域订单不得重复归属多个区域服务中心;

四、 区域范围参与比例不得突破制度上限;

五、 区域范围参与不得替代业务完成参与或区域拓展参与。


第四十四条 结果校验

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订单区域归属是否正确;

二、 区域服务中心识别是否正确;

三、 分配比例是否正确;

四、 记账金额是否与汇总清单一致;

五、 留痕记录是否完整。


第四十五条 异常处理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暂停该部分分配并进入复核:

一、 区域归属不清;

二、 区域服务中心状态异常;

三、 分配比例异常;

四、 区域单元配置冲突;

五、 系统识别异常。


第四十六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留存以下记录:

一、 订单区域归属记录;

二、 区域服务中心识别记录;

三、 分配结果记录;

四、 记账与汇总记录;

五、 异常与复核记录。


第六章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规则

第四十七条 目的

规范业务完成参与路径的适用对象、分配区间、执行流程、控制要求及异常处理,确保业务完成参与分配与实际业务贡献相一致。


第四十八条 适用对象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适用于服务商。服务商按照接入路径不同,分为:

一、 一般服务商;

二、 特许服务商。


第四十九条 业务完成参与定义

业务完成参与,是指以主体自身完成的真实业务为基础,对对应订单形成的技术服务费项下推广服务费按规则参与分配的机制。


第五十条 分配规则

服务商按业务完成参与推广服务费分配,适用以下区间规则:

一、 一般服务商,分配比例最高不超过技术服务费的15%;

二、 特许服务商,分配比例最高不超过技术服务费的20%。

具体适用值,由平台在制度允许范围内通过系统参数确定。


第五十一条 参与边界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应遵循以下边界:

一、 仅对自身完成业务参与分配;

二、 不参与区域整体订单分配;

三、 不参与区域拓展分配;

四、 不得以业务完成路径占用区域范围参与路径金额;

五、 不得以业务完成路径占用区域拓展参与路径金额。


第五十二条 执行流程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按以下流程执行:真实业务完成→技术服务费形成→系统识别业务完成主体→生成业务完成参与分配金额→进入对应账户路径→自动入账或记账→纳入核算体系。


第五十三条 控制要求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一、 业务归属必须清晰;

二、 服务商资格状态必须有效;

三、 同一业务不得重复归属多个服务商;

四、 比例不得突破制度上限;

五、 业务完成路径不得替代其他路径。


第五十四条 结果校验

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业务完成主体识别是否正确;

二、 分配比例是否正确;

三、 入账或记账路径是否正确;

四、 金额结果是否可追溯;

五、 系统记录是否完整。


第五十五条 异常处理

如出现业务归属争议、服务商状态异常、比例异常、系统识别异常等情形,应暂停相关分配并进入复核。


第五十六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记录:

一、 业务完成识别记录;

二、 服务商归属记录;

三、 分配结果记录;

四、 入账或记账记录;

五、 异常与复核记录。


第七章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规则

第五十七条 目的

规范区域拓展参与路径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分配区间、周期规则、保证金规则、扩展规则及执行控制要求,确保区域拓展参与有边界、有流程、有校验。


第五十八条 适用对象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适用于招商合作机构。招商合作机构按照接入路径不同,分为:

一、 一般招商合作机构;

二、 特许招商合作机构。


第五十九条 区域拓展参与定义

区域拓展参与,是指通过招商、扩展、引入和推动区域单元内合作形成,对特定区域单元内符合规则的真实订单所形成的技术服务费项下推广服务费按规则参与分配的机制。


第六十条 一般招商合作机构规则

一般招商合作机构适用以下规则:

一、 保证金为每单元区域1万元;

二、 分配比例最高不超过技术服务费的8%;

三、 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四、 仅限在1个单元区域内开展招商合作;

五、 到期后终止参与资格,如需继续,应重新申请。


第六十一条 特许招商合作机构规则

特许招商合作机构适用以下规则:

一、 保证金为10万元;

二、 分配比例最高不超过技术服务费的10%;

三、 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

四、 可在一个地级区域内同时开展招商合作;

五、 完成1个地区招商后,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在多地同时开展招商活动;

六、 新增区域原则上不再重复缴纳保证金,但应履行审批与备案程序。


第六十二条 参与边界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应遵循以下边界:

一、 招商合作机构按区域拓展参与分配;

二、 不按单笔业务完成参与分配;

三、 不承担区域服务中心运营职责;

四、 不得占用区域服务中心或服务商应分配金额;

五、 不得以招商合作路径替代其他路径。


第六十三条 执行流程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按以下流程执行:区域单元内真实订单完成→技术服务费形成→系统识别区域单元→系统识别招商合作机构归属→生成区域拓展参与分配金额→进入记账→当月汇总核算→次月审核后支付。


第六十四条 控制要求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一、 区域单元归属必须清晰;

二、 招商合作机构资格状态必须有效;

三、 适用区域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四、 分配比例不得突破制度上限;

五、 扩展申请必须完成审批与备案。


第六十五条 结果校验

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区域单元识别是否正确;

二、 招商合作机构识别是否正确;

三、 授权范围是否匹配;

四、 分配比例是否正确;

五、 支付结果是否可追溯。


第六十六条 异常处理

如出现区域范围冲突、招商合作机构状态异常、授权范围异常、比例异常、系统识别异常等情形,应暂停相关分配并进入复核。


第六十七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记录:

一、 区域单元识别记录;

二、 招商合作机构归属记录;

三、 授权范围记录;

四、 分配结果记录;

五、 记账、核算与支付记录;

六、 异常与复核记录。

第八章 分配边界与冲突隔离规则


第六十八条 目的

规范不同参与路径之间的边界关系和冲突隔离规则,防止路径混用、金额交叉、重复分配和系统冲突。


第六十九条 边界规则

推广服务费分配应按以下边界执行:

一、 区域范围参与路径,按区域整体订单参与分配;

二、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按实际业务完成参与分配;

三、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按区域拓展参与分配;

四、 推荐与推广要素仅作为触发要素,不替代参与路径本身。


第七十条 冲突隔离原则

一、 不同参与路径不得交叉占用同一分配结果;

二、 同一路径内同一订单不得重复计算;

三、 不同触发要素不得造成重复分配;

四、 同一订单的分配结果应以系统最终识别结果为准。


第七十一条 识别顺序规则

系统应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 先识别订单有效性;

二、 再识别参与路径;

三、 再识别推荐与推广要素;

四、 再执行金额计算;

五、 再进入账户路径。


第七十二条 冲突控制要求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视为冲突事项并暂停执行:

一、 路径识别冲突;

二、 同一订单多主体重复归属;

三、 授权范围交叉;

四、 系统记录不一致;

五、 金额结果异常。


第七十三条 结果校验

边界与冲突隔离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路径识别是否唯一;

二、 触发要素识别是否完整;

三、 金额结果是否无重复;

四、 账户路径是否正确;

五、 系统留痕是否完整。


第七十四条 异常处理

对冲突事项,应按以下流程处理:发现冲突→暂停执行→进入复核→作出调整→恢复执行或冲回处理。


第七十五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留存:

一、 路径识别日志;

二、 要素识别日志;

三、 冲突识别日志;

四、 调整处理日志;

五、 最终结果日志。


第三编 账户与核算体系

第九章 账户路径与账户结构规则

第七十六条 目的

规范推广服务费账户路径、账户结构、适用对象、入账与支付规则,确保账户路径清晰、分类明确、互不替代。


第七十七条 账户路径结构

推广服务费实行双账户路径结构:

一、 现金余额路径;

二、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


第七十八条 现金余额路径适用对象

现金余额路径适用于:

一、 推荐会员;

二、 推荐积分单位(商家)的会员主体;

三、 会员跨店消费相关主体;

四、 平台规定适用即时自动发放机制的其他个体主体。


第七十九条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适用对象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适用于:

一、 区域服务中心;

二、 区域服务商;

三、 招商合作机构;

四、 其他适用区域类结算机制的主体。


第八十条 现金余额路径规则

现金余额路径实行以下规则:

一、 按笔自动入账;

二、 由系统实时更新;

三、 可按规则申请提现;

四、 可被扣回、调整或冻结。


第八十一条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规则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实行以下规则:

一、 按笔记账;

二、 当月汇总核算;

三、 次月经审核后支付;

四、 支付至备案登记账户或对公结算账户。


第八十二条 账户边界规则

一、 现金余额路径与备案登记账户路径分类适用;

二、 两类路径不得混用;

三、 不得将应进入现金余额的金额改付备案登记账户;

四、 不得将应通过备案登记账户支付的金额直接计入现金余额。


第八十三条 账户控制要求

账户路径执行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主体身份有效;

二、 账户状态有效;

三、 路径适用正确;

四、 系统自动控制;

五、 结果可追溯。


第八十四条 结果校验

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主体与账户匹配是否正确;

二、 路径适用是否正确;

三、 金额记录是否正确;

四、 系统留痕是否完整。


第八十五条 异常处理

如出现主体异常、账户异常、路径异常、金额异常、系统识别异常等情形,应暂停相关处理并进入复核。


第八十六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记录:

一、 账户路径识别记录;

二、 主体匹配记录;

三、 入账或记账记录;

四、 支付或提现记录;

五、 异常与复核记录。


第十章 推广服务费形成与分配流程规则

第八十七条 目的

统一推广服务费从订单完成到分配执行的全过程流程,确保形成逻辑统一、执行顺序稳定、控制点明确。


第八十八条 流程起点

推广服务费形成以真实订单完成为起点。


第八十九条 标准流程

推广服务费标准流程如下:真实订单完成→技术服务费形成→系统识别参与路径→系统识别推荐与推广要素→生成推广服务费→进入对应账户路径→自动入账或记账→纳入核算、结算与扣回体系。


第九十条 订单有效性控制

订单进入分配前,应满足:

一、 订单真实;

二、 订单状态达到确认标准;

三、 不存在系统异常;

四、 不存在明显风险限制。


第九十一条 技术服务费形成控制

技术服务费必须先于推广服务费形成。未形成技术服务费的,不得生成推广服务费。


第九十二条 分配执行控制

分配执行必须满足:

一、 参与路径识别完成;

二、 触发要素识别完成;

三、 比例在制度范围内;

四、 账户路径识别完成。


第九十三条 结果校验

流程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订单与技术服务费关联是否正确;

二、 参与路径与要素识别是否正确;

三、 金额生成是否正确;

四、 账户路径是否正确;

五、 系统记录是否完整。


第九十四条 异常处理

如流程中任一环节出现异常,应暂停相关分配并进入复核,待问题处理后再恢复执行或进行调整、冲回。


第九十五条 留痕要求

全过程必须留存:

一、 订单记录;

二、 技术服务费形成记录;

三、 参与路径识别记录;

四、 要素识别记录;

五、 分配结果记录;

六、 账户处理记录;

七、 异常与复核记录。


第十一章 核算与结算规则

第九十六条 目的

规范推广服务费的核算周期、核算依据、对账程序、结算条件、支付前审核及结算结果确认规则,确保核算统一、结算有序、数据可核。


第九十七条 核算范围

推广服务费核算应覆盖以下事项:

一、 订单记录;

二、 技术服务费形成记录;

三、 参与路径识别结果;

四、 推荐与推广要素识别结果;

五、 入账或记账结果;

六、 冻结、调整、冲回及待扣回情况;

七、 应结算金额与已结算金额。


第九十八条 核算周期

推广服务费原则上按自然月统一核算。其中:

一、 现金余额路径项下金额按订单完成后自动入账,但仍应纳入月度核查与异常修正范围;

二、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项下金额按当月记账、当月汇总、次月结算的规则执行。


第九十九条 核算依据

推广服务费核算以平台系统记录为唯一基础依据,包括:

一、 订单记录;

二、 技术服务费记录;

三、 参与路径识别记录;

四、 触发要素识别记录;

五、 入账或记账记录;

六、 扣回、调整与冲回记录;

七、 账户状态记录。

任何口头确认、线下说明、非系统记录内容,不得作为最终核算依据。


第一百条 核算流程

推广服务费核算按以下流程执行:订单与技术服务费数据归集→路径与要素结果汇总→入账或记账明细归集→冻结、调整、冲回及待扣回情况剔除或标识→生成月度核算清单→进入对账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 对账规则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项下推广服务费在结算前,应完成对账确认程序。对账规则如下:

一、 平台开放对账窗口;

二、 相关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确认或提出异议;

三、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

四、 存在重大异议的,相关金额暂缓结算。

现金余额路径项下金额虽不适用对公支付前对账程序,但应纳入月度核查及异常复核范围。


第一百零二条 结算条件

推广服务费进入结算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基础订单真实有效;

二、 技术服务费已形成;

三、 参与路径与触发要素识别完成;

四、 金额记录已入账或记账;

五、 不存在冻结、冲回、争议未决或重大异常事项;

六、 已完成必要的对账、复核或审核程序。


第一百零三条 支付前审核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项下推广服务费支付前,应至少完成以下审核:

一、 核算结果审核;

二、 账户状态审核;

三、 异常事项审核;

四、 必要的风控复核;

五、 财务审批。


第一百零四条 结算结果

结算结果包括:

一、 按期结算;

二、 附条件结算;

三、 暂缓结算;

四、 不予结算。


第一百零五条 结果校验

核算与结算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核算总额与明细是否一致;

二、 冻结、调整、冲回、待扣回金额是否正确反映;

三、 应结算金额与支付金额是否一致;

四、 系统状态是否更新;

五、 留痕资料是否完整。


第一百零六条 异常处理

如核算、对账、审核或支付前发现以下情形,应暂停相关结算并进入复核:

一、 金额异常;

二、 路径识别异常;

三、 账户状态异常;

四、 争议未决;

五、 系统异常。


第一百零七条 留痕要求

核算与结算过程必须留存:

一、 核算清单;

二、 对账记录;

三、 审核记录;

四、 支付审批记录;

五、 异常与复核记录;

六、 结算结果记录。


第四编 扣回与修正规则

第十二章 退款、冲回与扣回规则

第一百零八条 目的

规范订单退货、退款、撤销及其他导致推广服务费基础消失或变化情形下的冲回、扣回、后续处理和责任衔接,确保退款即修正、冲回即落账、扣回可闭环。


第一百零九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 订单退货;

二、 订单退款;

三、 订单撤销;

四、 技术服务费冲回;

五、 因其他规则触发需扣回推广服务费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处理原则

退款、冲回与扣回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基础消失,分配同步修正;

二、 系统优先,自动触发;

三、 先扣减未支付,后处理已支付;

四、 全过程留痕;

五、 责任不因余额不足而消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现金余额路径处理规则

对适用现金余额路径的推广服务费,发生退货、退款、撤销或其他应冲回情形时,由系统自动扣回对应推广服务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未支付处理规则

对适用备案登记账户路径且尚未完成支付的推广服务费,发生退货、退款、撤销或其他应冲回情形时,由系统在记账池中自动扣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已支付处理规则

对适用备案登记账户路径且已完成支付的推广服务费,发生退货、退款、撤销或其他应冲回情形时,应从下一笔应支付金额中优先扣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法即时扣除处理规则

对于因已支付、无待支付金额或其他原因无法即时扣除的,应形成待扣回金额,并纳入后续自动扣回或追缴机制。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扣回执行顺序

推广服务费扣回应按以下顺序执行:

一、 未支付记账金额优先扣减;

二、 待支付金额中扣减;

三、 现金余额中扣减;

四、 后续新增收益中自动扣回;

五、 必要时进入追缴程序。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执行流程

退款、冲回与扣回按以下流程执行:退款或冲回情形触发→系统识别关联订单与金额→判断适用账户路径→自动执行扣回、扣减或形成待扣回金额→更新账户状态→纳入后续核算与复核体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控制要求

一、 退款与订单必须对应;

二、 冲回金额必须与原分配金额一致或按规则修正;

三、 账户路径处理必须正确;

四、 同一金额不得重复冲回或重复扣回;

五、 不得通过人工方式绕过系统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结果校验

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退款订单与原分配金额是否匹配;

二、 冲回、扣减或待扣回金额是否正确;

三、 账户状态是否正确更新;

四、 后续结算清单是否正确反映;

五、 系统留痕是否完整。


第一百一十九条 异常处理

如出现订单对应关系不清、金额计算异常、路径识别异常、系统执行失败等情形,应暂停相关处理并进入复核。


第一百二十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记录:

一、 退款或撤销触发记录;

二、 原订单与原分配记录;

三、 冲回、扣减或待扣回记录;

四、 账户状态变更记录;

五、 异常与复核记录。


第十三章 余额不足与自动扣回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目的

规范推广服务费在执行扣回时,因账户余额不足、待支付金额不足或后续收益不足导致无法即时完成扣回的处理方式,确保扣回义务持续有效、系统可自动闭环。


第一百二十二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

一、 现金余额不足以完成扣回的情形;

二、 待支付金额不足以完成扣回的情形;

三、 后续收益持续不足的情形;

四、 其他扣回未即时完成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本规则

一、 余额不足不影响扣回义务成立;

二、 系统应自动记录未完成扣回金额;

三、 未扣回金额应转为待扣回状态;

四、 后续余额充足时应自动优先扣回;

五、 扣回责任不得因时间推移自动消灭。


第一百二十四条 待扣回金额管理

待扣回金额应至少具备以下管理属性:

一、 可识别;

二、 可查询;

三、 可自动触发扣回;

四、 可纳入风控与复核;

五、 可进入追缴程序。


第一百二十五条 自动扣回触发机制

系统应在以下节点自动触发待扣回金额扣回:

一、 现金余额新增时;

二、 推广服务费自动入账时;

三、 记账结算前;

四、 提现申请前;

五、 支付审批前;

六、 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


第一百二十六条 自动扣回执行顺序

系统自动扣回应按以下顺序执行:

一、 优先从待支付金额扣减;

二、 再从现金余额中扣减;

三、 再从后续新增收益中持续扣回;

四、 余额长期不足的,纳入追缴或限制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风控联动规则

在存在待扣回金额期间,平台可根据规则采取以下措施:

一、 限制提现;

二、 暂停部分收益支付;

三、 触发风控审核;

四、 标记为异常状态;

五、 必要时启动追缴程序。


第一百二十八条 执行流程

余额不足处理按以下流程执行:扣回触发→识别余额不足→生成待扣回金额→标记账户状态→后续节点自动触发扣回→扣回完成后恢复正常状态。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结果校验

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待扣回金额记录是否正确;

二、 自动扣回是否按顺序执行;

三、 账户状态是否正确更新;

四、 限制措施是否正确触发;

五、 系统留痕是否完整。


第一百三十条 异常处理

如出现待扣回金额长期无法处理、系统自动扣回失效、账户长期异常、主体拒不配合等情形,应进入专项复核及风险处置流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记录:

一、 余额不足识别记录;

二、 待扣回金额生成记录;

三、 自动扣回触发记录;

四、 扣回完成记录;

五、 风控联动记录;

六、 异常与复核记录。

第十四章 分配修正与调整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的

规范推广服务费在非退款场景下,因识别错误、归属修正、规则变更、系统异常或人工复核结果导致的分配修正与调整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 参与路径识别修正;

二、 推荐或推广要素识别修正;

三、 主体归属修正;

四、 金额计算修正;

五、 系统异常修正;

六、 制度规则调整涉及的历史修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基本原则

分配修正与调整应遵循:

一、 事实清楚;

二、 依据明确;

三、 影响范围可识别;

四、 先暂停再修正;

五、 全过程留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修正对象

修正与调整可涉及:

一、 订单对应关系;

二、 技术服务费记录;

三、 参与路径;

四、 推荐要素;

五、 推广要素;

六、 金额分配结果;

七、 账户路径;

八、 支付或待支付金额。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修正规则

一、 已入账未使用的,可直接调整账户记录;

二、 已记账未支付的,可直接调整结算清单;

三、 已支付的,应通过后续抵扣、冲回或追缴处理;

四、 历史修正不得突破制度边界;

五、 修正结果应与原始记录形成对应关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执行流程

发现问题→暂停相关金额处理→核实原始记录→确定修正事项→执行调整、冲回或重记→更新账户状态→纳入核算与复核结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控制要求

一、 修正必须有明确依据;

二、 修正不得扩大影响范围;

三、 修正不得突破制度上限;

四、 修正不得以人工口头方式替代系统执行;

五、 修正后必须可追溯到原始记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结果校验

修正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修正前后数据逻辑是否一致;

二、 影响金额是否准确;

三、 账户状态是否正确;

四、 结算结果是否同步更新;

五、 系统留痕是否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异常处理

如出现修正依据不足、修正范围不清、修正后结果冲突、系统执行失败等情形,应暂停修正并进入专项复核。


第一百四十一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记录:

一、 原始记录;

二、 修正触发原因;

三、 修正依据;

四、 修正前后结果;

五、 审批或复核记录;

六、 异常与复核记录。


第五编 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五章 风险控制与异常处理规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目的

建立推广服务费全过程风险控制与异常处理机制,防止虚假分配、错误分配、重复分配、违规占用、系统异常及其他风险事项影响制度运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风险控制范围

风险控制覆盖以下事项:

一、 订单真实性;

二、 技术服务费真实性;

三、 参与路径真实性;

四、 推荐与推广要素真实性;

五、 账户路径正确性;

六、 核算结果准确性;

七、 支付与扣回执行有效性。


第一百四十四条 风险控制原则

一、 先识别、后执行;

二、 先暂停、后复核;

三、 先留痕、后处理;

四、 系统优先;

五、 规则优先。


第一百四十五条 异常类型

推广服务费管理中的异常包括但不限于:

一、 虚假订单;

二、 虚假推荐关系;

三、 虚假推广行为;

四、 路径识别异常;

五、 账户异常;

六、 金额计算异常;

七、 重复分配;

八、 冲回失败;

九、 自动扣回失效;

十、 支付异常。


第一百四十六条 异常处理流程

发现异常→系统或人工识别→暂停相关金额处理→启动核查→作出处理结论→执行冻结、调整、冲回、追回或恢复→完成留痕。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控制措施

平台可根据异常性质采取以下措施:

一、 冻结余额;

二、 暂停支付;

三、 暂停提现;

四、 调整分配;

五、 冲回金额;

六、 追回已支付金额;

七、 限制后续参与资格;

八、 移交进一步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结果校验

异常处理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异常事实是否清楚;

二、 处理措施是否匹配;

三、 金额影响是否完整覆盖;

四、 账户状态是否正确更新;

五、 系统与台账是否一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留痕要求

异常处理必须留存:

一、 异常识别记录;

二、 暂停记录;

三、 核查记录;

四、 处理决定记录;

五、 执行结果记录;

六、 恢复或追缴记录。


第六编 执行保障体系

第十六章 违规行为与处置规则

第一百五十条 目的

明确推广服务费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类型、认定原则、处置措施、执行流程及结果衔接,确保违规事项处理有依据、有流程、有结果、有留痕。


第一百五十一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推广服务费管理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关系链、路径识别、账户使用、支付、提现、扣回及数据处理等行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 违规认定原则

违规行为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事实清楚;

二、 证据充分;

三、 制度对应明确;

四、 责任主体清晰;

五、 处理措施与行为性质相匹配。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规行为类型

推广服务费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虚构订单;

二、 虚构推荐关系;

三、 虚构推广行为;

四、 伪造或篡改系统记录;

五、 绕过系统进行线下分配;

六、 擅自更改账户路径;

七、 擅自指定非登记账户收款;

八、 重复占用同一订单分配;

九、 以口头承诺替代制度规则;

十、 通过协议突破制度边界;

十一、 规避扣回、冲回或追缴;

十二、 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规等级划分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后果,违规事项可划分为:

一、 一般违规;

二、 较重违规;

三、 严重违规;

四、 重大违规。

具体等级由平台依据事实、制度和影响结果综合认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处置措施

平台可根据违规行为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置措施:

一、 警示提醒;

二、 冻结相关金额;

三、 暂停提现;

四、 暂停支付;

五、 调整分配结果;

六、 冲回已入账金额;

七、 追回已支付金额;

八、 暂停参与资格;

九、 终止合作资格;

十、 纳入进一步处理程序。


第一百五十六条 执行流程

违规事项处理按以下流程执行:发现问题→初步识别→暂停相关金额或路径处理→启动核查→形成违规认定→决定处置措施→执行处置→完成归档。


第一百五十七条 结果校验

违规处理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违规事实与证据是否一致;

二、 处置措施是否与违规性质相匹配;

三、 金额处理是否到位;

四、 账户状态是否正确更新;

五、 系统与台账是否同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异常处理

如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体争议、系统执行失败等情形,应暂停最终处理并进入专项复核。


第一百五十九条 留痕要求

违规处理必须留存:

一、 问题发现记录;

二、 核查记录;

三、 认定记录;

四、 处置决定记录;

五、 执行结果记录;

六、 异常与复核记录。


第十七章 系统控制与自动化执行规则

第一百六十条 目的

规范推广服务费管理中的系统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入账、自动扣回、自动限制与状态更新等自动化执行规则,确保制度要求能够被系统稳定承接和持续执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系统对推广服务费相关事项的自动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路径识别、要素识别、金额生成、入账、记账、扣回、冻结、状态更新及日志记录。


第一百六十二条 系统控制原则

系统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制度先行;

二、 系统承接;

三、 自动执行;

四、 状态可见;

五、 日志完整;

六、 结果可追溯。


第一百六十三条 系统识别要求

系统应具备以下识别能力:

一、 订单有效性识别;

二、 技术服务费形成识别;

三、 参与路径识别;

四、 推荐要素识别;

五、 推广要素识别;

六、 账户路径识别;

七、 退款与冲回触发识别;

八、 待扣回状态识别。


第一百六十四条 自动执行要求

系统应支持以下自动化执行功能:

一、 自动生成推广服务费;

二、 自动入现金余额;

三、 自动记账;

四、 自动形成待扣回金额;

五、 自动执行扣回;

六、 自动更新账户状态;

七、 自动触发限制措施;

八、 自动形成日志。


第一百六十五条 状态管理要求

系统应对推广服务费全过程状态进行管理,至少包括:

一、 已形成;

二、 已入账;

三、 已记账;

四、 待核算;

五、 待结算;

六、 已支付;

七、 已冻结;

八、 待扣回;

九、 已扣回;

十、 异常中。


第一百六十六条 控制点要求

系统控制点至少应覆盖:

一、 金额生成前控制;

二、 入账前控制;

三、 结算前控制;

四、 支付前控制;

五、 提现前控制;

六、 扣回触发控制;

七、 状态变更控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结果校验

系统自动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识别结果是否正确;

二、 金额结果是否正确;

三、 状态结果是否正确;

四、 日志是否完整;

五、 异常是否被正确拦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异常处理

如系统识别、自动执行或状态更新出现异常,应立即中止相关自动处理,转入人工复核或专项核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形成以下日志:

一、 识别日志;

二、 计算日志;

三、 入账与记账日志;

四、 扣回日志;

五、 状态变更日志;

六、 限制措施触发日志;

七、 异常日志。


第十八章 数据留痕与审计规则

第一百七十条 目的

规范推广服务费全过程数据留痕与审计要求,确保所有关键环节有据可查、有迹可循,满足制度执行、内部复核和审计检查要求。


第一百七十一条 留痕范围

数据留痕应覆盖以下事项:

一、 订单;

二、 技术服务费形成;

三、 参与路径识别;

四、 推荐要素识别;

五、 推广要素识别;

六、 入账与记账;

七、 核算与结算;

八、 支付与提现;

九、 冻结、调整、冲回与追回;

十、 异常与违规处理;

十一、 复核与审计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留痕原则

数据留痕应遵循:

一、 完整性原则;

二、 真实性原则;

三、 及时性原则;

四、 一致性原则;

五、 不可任意删除原则;

六、 可审计原则。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要求

推广服务费审计应重点关注:

一、 订单是否真实;

二、 技术服务费是否真实形成;

三、 参与路径识别是否准确;

四、 推荐与推广要素识别是否准确;

五、 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六、 支付与扣回是否符合规则;

七、 异常与违规处理是否完整。


第一百七十四条 数据一致性要求

系统记录、台账记录、结算记录、支付记录和审计记录之间应保持一致。出现不一致时,应以原始系统记录为基础进入复核。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结果校验

留痕与审计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关键节点是否全部有记录;

二、 记录之间是否可关联;

三、 日志与结果是否一致;

四、 审计抽查是否可还原全过程。


第一百七十六条 异常处理

如发现留痕缺失、数据断裂、日志不完整、记录无法对应等情形,应暂停相关结果确认并进入专项核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留痕要求

平台应保留:

一、 原始数据;

二、 处理日志;

三、 核算清单;

四、 结算与支付记录;

五、 异常与复核记录;

六、 审计处理记录。


第十九章 结果校验与复核规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目的

建立推广服务费全过程结果校验与复核机制,确保形成结果、核算结果、支付结果、扣回结果和修正结果均可被确认、纠偏和复核。


第一百七十九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推广服务费相关的全部结果性事项,包括:

一、 分配结果;

二、 入账结果;

三、 记账结果;

四、 核算结果;

五、 支付结果;

六、 提现结果;

七、 扣回结果;

八、 修正结果;

九、 异常处理结果。


第一百八十条 校验原则

结果校验应遵循:

一、 事实对应原则;

二、 规则对应原则;

三、 金额一致原则;

四、 路径一致原则;

五、 状态一致原则;

六、 留痕一致原则。


第一百八十一条 复核触发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启动复核:

一、 主体提出异议;

二、 系统自动识别冲突;

三、 核算与支付结果不一致;

四、 扣回与余额状态不一致;

五、 审计发现异常;

六、 平台认定需复核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二条 复核流程

提出复核→调取系统原始记录→比对规则与结果→形成复核结论→执行维持、调整、冲回或恢复→完成归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复核结果

复核结果包括:

一、 维持原结果;

二、 调整结果;

三、 撤销原结果;

四、 恢复相关状态;

五、 进入进一步风险处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 结果校验要求

复核完成后,应校验:

一、 原始事实是否还原;

二、 规则适用是否正确;

三、 金额处理是否准确;

四、 状态更新是否正确;

五、 系统与台账是否同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异常处理

如复核过程中出现原始记录缺失、规则争议、系统执行异常等情形,应进入专项处理流程,不得直接作最终结论。


第一百八十六条 留痕要求

复核全过程必须留存:

一、 复核申请记录;

二、 原始数据调取记录;

三、 规则比对记录;

四、 复核结论记录;

五、 结果执行记录;

六、 异常处理记录。


第七编 制度衔接

第二十章 与相关制度衔接规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目的

明确本办法与平台其他相关制度文件之间的衔接关系,确保制度口径一致、边界清晰、执行不冲突。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与服务中心制度衔接

区域服务中心的资格、配置、周期、续授权及相关事项,应与区域服务中心相关制度文件同步适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与服务商制度衔接

服务商的资格、周期、业务边界、退出与续接事项,应与服务商相关制度文件同步适用。


第一百九十条 与招商合作机构制度衔接

招商合作机构的资格、保证金、周期、区域范围、多区域申请等事项,应与招商合作机构相关制度文件同步适用。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与账户制度衔接

现金余额、备案登记账户、对公结算账户及提现事项,应与账户管理相关制度同步适用。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与保证金制度衔接

一般路径与特许路径涉及的保证金事项,应分别与相应保证金管理办法同步适用。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与特许资源使用费制度衔接

特许路径涉及的特许资源使用费事项,应与相应专项制度同步适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与税务及财务制度衔接

推广服务费的财务、税务、票据、支付和台账事项,应与平台财务、税务及支付管理制度同步适用。


一百九十五条 与专项合作报酬制度衔接

涉及全省、地级或跨区域统筹合作报酬的,不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应由专项合作报酬制度或专项协议另行规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冲突处理原则

本办法与其他制度存在具体适用冲突时,涉及推广服务费标准事项的,以本办法为准;涉及专项事项的,以专项制度为准。


第八编 附则

第二十一章 生效、修订与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生效

本办法自平台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修订

本办法可根据业务发展、制度优化、系统升级及风险控制需要进行修订。修订后,以平台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解释

本办法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统一表达

推广服务费在技术服务费项下形成,按照参与路径分配,并由推荐要素与推广要素共同触发;其形成、核算、结算、扣回、调整与复核,均以制度规则为基础、以系统记录为依据、以全过程留痕为保障。


附件一 推广服务费全过程标准流程

一、目的

统一推广服务费从订单形成、技术服务费生成、参与路径识别、触发要素识别、金额生成、账户处理、核算结算、退款冲回、余额不足扣回到复核归档的全过程处理路径,确保制度执行闭环。


二、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推荐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会员跨店消费、区域服务中心、服务商、招商合作机构及其他制度内推广合作主体。


三、前置条件

(一) 订单真实有效;

(二) 技术服务费规则已配置;

(三) 参与路径规则已配置;

(四) 推荐与推广要素识别规则已配置;

(五) 账户路径规则已配置;

(六) 系统具备自动识别、自动入账、记账、扣回与留痕能力;

(七) 相关主体状态有效。


四、标准流程

真实订单完成→技术服务费形成→系统识别参与路径→系统识别推荐与推广要素→生成推广服务费→进入对应账户路径→自动入账或记账→月度核算→对账确认→审核支付→退款冲回→余额不足自动扣回→结果校验与归档。


五、关键控制点

(一) 订单真实性控制;

(二) 技术服务费先形成控制;

(三) 参与路径唯一识别控制;

(四) 推荐与推广要素不重复占用控制;

(五) 账户路径不混用控制;

(六) 支付前审核控制;

(七) 退款后自动扣回控制;

(八) 余额不足持续扣回控制。


六、结果校验

(一) 订单与技术服务费对应关系正确;

(二) 路径识别正确;

(三) 要素识别正确;

(四) 金额生成正确;

(五) 账户路径正确;

(六) 结算结果正确;

(七) 退款冲回结果正确;

(八) 待扣回金额正确;

(九) 系统日志完整。


七、异常处理

(一) 识别异常,暂停相关金额处理;

(二) 金额异常,进入复核;

(三) 账户异常,暂停支付;

(四) 扣回失败,进入待扣回管理;

(五) 系统异常,暂停自动处理并启动人工核查。


八、留痕要求

全过程必须留存订单记录、技术服务费记录、路径识别记录、要素识别记录、分配结果记录、入账与记账记录、核算与结算记录、支付与提现记录、冲回与待扣回记录、异常与复核记录。


附件二 FAQ集中附件

一、推广服务费是什么?

推广服务费,是平台基于真实订单形成的技术服务费,在规则内列支形成的服务报酬。


二、推荐和推广是不是一回事?

不是。推荐是关系建立形成的触发要素,推广是触达、转化或扩散形成的触发要素。两者并列存在,但不相互替代。


三、有哪些参与路径?

包括区域范围参与路径、业务完成参与路径和区域拓展参与路径。


四、现金余额路径适用于谁?

适用于推荐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的会员主体、会员跨店消费相关主体等即时自动发放场景。


五、备案登记账户路径适用于谁?

适用于区域服务中心、服务商、招商合作机构及其他区域类结算主体。


六、退款后怎么处理?

现金余额路径自动扣回;未支付记账自动扣减;已支付金额从下一笔应支付金额中扣除。


七、余额不足怎么办?

系统记录待扣回金额,后续余额充足时自动优先扣回。


八、能否通过协议改变标准分配机制?

在制度允许范围内可以补充细节,但不得突破制度边界。


九、跨区域统筹合作是否适用本办法?

不适用。应由专项机制另行规范。


附件三 核心术语统一表

一、 推广服务费:平台基于真实订单形成的技术服务费,在规则内列支形成的服务报酬。

二、 技术服务费:平台依据既定规则、基于真实订单形成的服务收费记录。

三、 参与路径:推广服务费在制度中按不同参与方式划分的分配通道。

四、 区域范围参与路径:按特定区域单元全部符合规则订单参与分配的路径。

五、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按主体自身完成业务参与分配的路径。

六、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按招商、拓展、引入和推动区域合作形成参与分配的路径。

七、 推荐要素:基于关系建立形成的触发行为。

八、 推广要素:基于触达、转化、扩散等行为形成的触发行为。

九、 现金余额:系统内对相关主体已形成、已确认并可按规则使用或申请提现的推广服务费金额性权益所作的账户记录。

十、 备案登记账户:经平台登记、核验并确认有效的收款账户。

十一、 待扣回金额:因扣回时余额不足而尚未完成扣回的金额。

十二、 自动扣回:系统在满足条件时自动执行的扣回动作。


附件四 推广服务费账户路径与主体对应表

一、 现金余额路径对应主体:推荐会员主体、推荐积分单位(商家)的会员主体、会员跨店消费相关主体、平台明确适用即时自动发放机制的其他个体主体。

二、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对应主体:一般服务中心、特许服务中心、一般服务商、特许服务商、一般招商合作机构、特许招商合作机构、其他适用区域类结算机制的主体。

三、 账户路径对应规则:现金余额路径自动入账、实时更新、按规则提现、可自动扣回;备案登记账户路径按笔记账、月度核算、审核后支付、已支付金额可在后续支付中扣除。

附件五 风险与合规提示

一、 不得将推广服务费表述为固定收益、保底收益或回本安排;

二、 不得突破制度上限擅自约定分配比例;

三、 不得绕过系统进行线下分配、支付或记账;

四、 不得伪造订单、关系链、推荐要素或推广要素;

五、 不得将现金余额路径与备案登记账户路径混用;

六、 不得以协议名义架空制度规则;

七、 不得通过余额不足规避扣回责任;

八、 推广服务费只能建立在真实订单、真实技术服务费形成及真实触发要素基础上;

九、 所有形成、分配、入账、记账、结算、支付、冲回、扣回、追缴和复核事项均应形成完整留痕;

十、 跨区域统筹合作、专项合作报酬不纳入本办法,应另行制定专项规则。

设备详情


特尊积分推广服务费管理办法


特尊积分推广服务费管理办法


特尊积分推广服务费管理办法


版本号:V2.00

编制单位:特尊积分管理中心

归属体系:特尊积分制度体系全集

制度卷别:费用结算与收益核算卷

文件属性:推广服务费形成、分配、核算、结算、扣回与控制类基础制度

适用对象:特尊积分体系内适用推广服务费规则的各类参与主体

生效方式:平台公告发布后生效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二章 核心定义与术语统一

第三章 推广服务费分配结构与触发机制

第二编 分配规则体系

第四章 推荐与推广要素规则

第五章 区域范围参与路径规则

第六章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规则

第七章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规则

第八章 分配边界与冲突隔离规则

第三编 账户与核算体系

第九章 账户路径与账户结构规则

第十章 推广服务费形成与分配流程规则

第十一章 核算与结算规则

第四编 扣回与修正规则

第十二章 退款、冲回与扣回规则

第十三章 余额不足与自动扣回规则

第十四章 分配修正与调整规则

第五编 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五章 风险控制与异常处理规则

第十六章 违规行为与处置规则

第六编 执行保障体系

第十七章 系统控制与自动化执行规则

第十八章 数据留痕与审计规则

第十九章 结果校验与复核规则

第七编 制度衔接

第二十章 与相关制度衔接规则

第八编 附则

第二十一章 生效、修订与解释

附件一 推广服务费全过程标准流程

附件二 FAQ集中附件

附件三 核心术语统一表

附件四 推广服务费账户路径与主体对应表

附件五 风险与合规提示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制度目的与适用范围

第一条 制度目的

为规范特尊积分体系内推广服务费的形成、识别、分配、入账、记账、核算、结算、支付、扣回、调整、风控与复核等事项,建立结构清晰、规则统一、流程闭环、系统可执行、结果可核验、全过程可追溯的制度工程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度定位

本办法属于特尊积分制度体系中的收益核算与费用分配类基础制度文件,是推广服务费管理的总领性规则文件。

本办法的制度作用在于:

一、 统一推广服务费口径;

二、 统一参与路径口径;

三、 统一触发要素口径;

四、 统一账户处理口径;

五、 统一核算、结算与扣回口径;

六、 统一风险控制与审计留痕口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特尊积分体系内与推广服务费有关的全部标准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推荐会员产生的推广服务费;

二、 推荐积分单位(商家)产生的推广服务费;

三、 会员跨店消费产生的推广服务费;

四、 区域服务中心参与分配的推广服务费;

五、 服务商参与分配的推广服务费;

六、 招商合作机构参与分配的推广服务费;

七、 其他制度内推广合作主体参照适用的推广服务费。

其他推广合作参照执行,具体以协议为准,但不得突破本办法及平台其他有效制度的边界。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 真实订单原则;

二、 技术服务费来源原则;

三、 系统识别原则;

四、 结构分配原则;

五、 路径分离原则;

六、 账户分轨原则;

七、 月度核算原则;

八、 自动扣回原则;

九、 全过程留痕原则;

十、 制度衔接原则。


第五条 制度工程要求

本办法各章各条在执行中,均应同时具备以下要素:

一、 目的明确;

二、 适用对象明确;

三、 定义清楚;

四、 规则清楚;

五、 流程清楚;

六、 控制点清楚;

七、 结果校验清楚;

八、 异常处理清楚;

九、 留痕与审计要求清楚。


第二章 核心定义与术语统一

第六条 推广服务费定义

推广服务费,是平台基于真实订单形成的技术服务费,在规则内列支形成的推广服务成本,用于向符合规则的参与主体进行服务报酬支付。


第七条 技术服务费来源定义

技术服务费,是平台依据既定规则、基于真实订单形成的服务收费记录,是推广服务费列支形成的唯一来源基础。


第八条 参与路径定义

参与路径,是指推广服务费在制度中按不同参与方式所划分的分配通道。本办法中的参与路径包括:

一、 区域范围参与路径;

二、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

三、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


第九条 触发要素定义

触发要素,是指在订单形成过程中被系统识别并用于触发推广服务费分配的行为因素。

本办法中的触发要素包括:

一、 推荐要素;

二、 推广要素。


第十条 推荐要素定义

推荐要素,是指基于明确关系建立而形成的触发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推荐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等行为。


第十一条 推广要素定义

推广要素,是指基于触达、转化、扩散、跨店消费引导等行为形成的触发行为。


第十二条 现金余额定义

现金余额,是平台系统内对相关主体已形成、已确认并可按规则使用或申请提现的推广服务费金额性权益所作的账户记录。


第十三条 备案登记账户定义

备案登记账户,是经平台登记、核验并确认有效的收款账户,用于接收经系统记账、月度核算、审核确认后支付的推广服务费。


第十四条 待扣回金额定义

待扣回金额,是指因订单退货、退款、撤销订单或其他规则触发需扣回技术服务费与关联的推广服务费,因当前分配主体余额不足等原因尚未完成扣回的金额。


第十五条 自动扣回定义

自动扣回,是指系统在满足扣回条件时自动执行的扣回动作。


第十六条 术语统一原则

本办法涉及的核心术语,应与平台其他制度文件保持统一。凡与本办法定义不一致的,涉及推广服务费事项时,以本办法定义为准。


第三章 推广服务费分配结构与触发机制

第十七条 分配结构

推广服务费在技术服务费项下形成后,按照“参与路径 + 触发要素”的结构进行识别和分配。


第十八条 参与路径结构

推广服务费的参与路径包括:

一、 区域范围参与路径;

二、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

三、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


第十九条 触发要素结构

推广服务费的触发要素包括:

一、 推荐要素;

二、 推广要素。


第二十条 结构组合规则

同一订单的推广服务费分配,应由系统先识别参与路径,再识别触发要素,并按规则组合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行顺序规则

推广服务费执行顺序如下:真实订单完成→技术服务费形成→系统识别参与路径→系统识别推荐要素与推广要素→生成推广服务费→进入对应账户路径→纳入核算、支付及扣回体系。


第二十二条 结构控制原则

一、 参与路径决定分配范围;

二、 触发要素决定触发条件;

三、 系统记录决定执行结果;

四、 不同路径不得交叉占用;

五、 同一路径内同一要素不得重复占用。


第二十三条 结构校验要求

推广服务费分配结构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路径识别是否正确;

二、 要素识别是否正确;

三、 分配结果是否在制度区间内;

四、 账户路径是否正确;

五、 系统留痕是否完整。


第二十四条 结构异常处理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暂停相关分配并进入复核:

一、 路径冲突;

二、 要素冲突;

三、 金额异常;

四、 账户路径错误;

五、 系统识别异常。


第二十五条 统一执行口径

推广服务费在技术服务费项下形成,按照参与路径分配,并由推荐要素与推广要素共同触发。


第二编 分配规则体系

第四章 推荐与推广要素规则

第二十六条 目的

明确推荐要素与推广要素在推广服务费分配中的作用边界、识别方式和执行规则,确保推荐不丢、推广不丢、二者并列但不混乱。


第二十七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所有通过推荐行为或推广行为对订单形成产生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推荐要素适用规则

一、 存在有效推荐关系的订单,应优先识别推荐要素;

二、 推荐关系须真实、有效、可记录;

三、 无有效推荐关系的,不得识别推荐要素。


第二十九条 推广要素适用规则

一、 存在有效推广行为的订单,应识别推广要素;

二、 推广行为须真实、有效、可记录;

三、 无有效推广行为的,不得识别推广要素。


第三十条 并行适用规则

在制度允许范围内,推荐要素与推广要素可对同一订单同时参与分配计算,但不得重复占用同一金额依据。


第三十一条 执行流程

行为触发→用户触达或关系建立→订单完成→技术服务费形成→系统识别推荐要素与推广要素→按规则分配→入账或记账。


第三十二条 控制要求

一、 不得虚构推荐关系;

二、 不得虚构推广行为;

三、 不得重复占用同一要素;

四、 不得跨路径挪用要素;

五、 不得用人工判断替代系统识别。


第三十三条 结果校验

执行后应校验:

一、 推荐关系是否匹配;

二、 推广行为是否匹配;

三、 要素识别是否完整;

四、 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五、 系统记录是否可追溯。


第三十四条 异常处理

如出现要素冲突、归属争议、记录缺失、系统识别异常等情形,应冻结相关分配,待复核后处理。


第三十五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记录:

一、 推荐关系建立记录;

二、 推广行为记录;

三、 要素识别记录;

四、 分配结果记录;

五、 异常处理记录。


第五章 区域范围参与路径规则

第三十六条 目的

规范区域范围参与路径的适用对象、区域配置、分配规则、执行流程、控制要求及异常处理,确保区域范围参与分配的规则稳定、结构清晰、执行可控。


第三十七条 适用对象

区域范围参与路径适用于区域服务中心。

区域服务中心按照接入路径不同,分为:

一、 一般服务中心;

二、 特许服务中心。


第三十八条 区域配置规则

区域服务中心按行政区划单元配置,实行唯一配置原则:

一、 以县、区、市为基本单元;

二、 每一单元仅设1个区域服务中心;

三、 同一单元内不得重复设立多个区域服务中心;

四、 区域服务中心配置不因服务商数量变化而改变。


第三十九条 区域范围参与定义

区域范围参与,是指在特定区域单元内,对该区域全部符合规则的真实订单所形成的技术服务费项下推广服务费,按区域规则参与分配的机制。


第四十条 分配规则

区域服务中心按区域范围参与推广服务费分配,适用以下区间规则:

一、 一般服务中心,分配比例最高不超过技术服务费的6%;

二、 特许服务中心,分配比例最高不超过技术服务费的10%。

具体适用值,由平台在制度允许范围内通过系统参数确定。


第四十一条 周期规则

区域服务中心按接入路径适用不同周期规则:

一、 一般服务中心,适用阶段性经营周期;

二、 特许服务中心,适用较长经营周期,并在符合条件时可按制度办理续授权。

区域服务中心周期规则,应与服务中心相关专项制度保持一致。


第四十二条 执行流程

区域范围参与路径按以下流程执行:区域内真实订单完成→技术服务费形成→系统识别区域归属→系统识别对应区域服务中心→生成区域范围参与分配金额→进入记账池→当月汇总核算→次月审核后支付。


第四十三条 控制要求

区域范围参与路径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一、 区域归属必须清晰;

二、 区域服务中心资格状态必须有效;

三、 同一区域订单不得重复归属多个区域服务中心;

四、 区域范围参与比例不得突破制度上限;

五、 区域范围参与不得替代业务完成参与或区域拓展参与。


第四十四条 结果校验

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订单区域归属是否正确;

二、 区域服务中心识别是否正确;

三、 分配比例是否正确;

四、 记账金额是否与汇总清单一致;

五、 留痕记录是否完整。


第四十五条 异常处理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暂停该部分分配并进入复核:

一、 区域归属不清;

二、 区域服务中心状态异常;

三、 分配比例异常;

四、 区域单元配置冲突;

五、 系统识别异常。


第四十六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留存以下记录:

一、 订单区域归属记录;

二、 区域服务中心识别记录;

三、 分配结果记录;

四、 记账与汇总记录;

五、 异常与复核记录。


第六章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规则

第四十七条 目的

规范业务完成参与路径的适用对象、分配区间、执行流程、控制要求及异常处理,确保业务完成参与分配与实际业务贡献相一致。


第四十八条 适用对象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适用于服务商。服务商按照接入路径不同,分为:

一、 一般服务商;

二、 特许服务商。


第四十九条 业务完成参与定义

业务完成参与,是指以主体自身完成的真实业务为基础,对对应订单形成的技术服务费项下推广服务费按规则参与分配的机制。


第五十条 分配规则

服务商按业务完成参与推广服务费分配,适用以下区间规则:

一、 一般服务商,分配比例最高不超过技术服务费的15%;

二、 特许服务商,分配比例最高不超过技术服务费的20%。

具体适用值,由平台在制度允许范围内通过系统参数确定。


第五十一条 参与边界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应遵循以下边界:

一、 仅对自身完成业务参与分配;

二、 不参与区域整体订单分配;

三、 不参与区域拓展分配;

四、 不得以业务完成路径占用区域范围参与路径金额;

五、 不得以业务完成路径占用区域拓展参与路径金额。


第五十二条 执行流程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按以下流程执行:真实业务完成→技术服务费形成→系统识别业务完成主体→生成业务完成参与分配金额→进入对应账户路径→自动入账或记账→纳入核算体系。


第五十三条 控制要求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一、 业务归属必须清晰;

二、 服务商资格状态必须有效;

三、 同一业务不得重复归属多个服务商;

四、 比例不得突破制度上限;

五、 业务完成路径不得替代其他路径。


第五十四条 结果校验

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业务完成主体识别是否正确;

二、 分配比例是否正确;

三、 入账或记账路径是否正确;

四、 金额结果是否可追溯;

五、 系统记录是否完整。


第五十五条 异常处理

如出现业务归属争议、服务商状态异常、比例异常、系统识别异常等情形,应暂停相关分配并进入复核。


第五十六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记录:

一、 业务完成识别记录;

二、 服务商归属记录;

三、 分配结果记录;

四、 入账或记账记录;

五、 异常与复核记录。


第七章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规则

第五十七条 目的

规范区域拓展参与路径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分配区间、周期规则、保证金规则、扩展规则及执行控制要求,确保区域拓展参与有边界、有流程、有校验。


第五十八条 适用对象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适用于招商合作机构。招商合作机构按照接入路径不同,分为:

一、 一般招商合作机构;

二、 特许招商合作机构。


第五十九条 区域拓展参与定义

区域拓展参与,是指通过招商、扩展、引入和推动区域单元内合作形成,对特定区域单元内符合规则的真实订单所形成的技术服务费项下推广服务费按规则参与分配的机制。


第六十条 一般招商合作机构规则

一般招商合作机构适用以下规则:

一、 保证金为每单元区域1万元;

二、 分配比例最高不超过技术服务费的8%;

三、 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四、 仅限在1个单元区域内开展招商合作;

五、 到期后终止参与资格,如需继续,应重新申请。


第六十一条 特许招商合作机构规则

特许招商合作机构适用以下规则:

一、 保证金为10万元;

二、 分配比例最高不超过技术服务费的10%;

三、 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

四、 可在一个地级区域内同时开展招商合作;

五、 完成1个地区招商后,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在多地同时开展招商活动;

六、 新增区域原则上不再重复缴纳保证金,但应履行审批与备案程序。


第六十二条 参与边界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应遵循以下边界:

一、 招商合作机构按区域拓展参与分配;

二、 不按单笔业务完成参与分配;

三、 不承担区域服务中心运营职责;

四、 不得占用区域服务中心或服务商应分配金额;

五、 不得以招商合作路径替代其他路径。


第六十三条 执行流程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按以下流程执行:区域单元内真实订单完成→技术服务费形成→系统识别区域单元→系统识别招商合作机构归属→生成区域拓展参与分配金额→进入记账→当月汇总核算→次月审核后支付。


第六十四条 控制要求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一、 区域单元归属必须清晰;

二、 招商合作机构资格状态必须有效;

三、 适用区域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四、 分配比例不得突破制度上限;

五、 扩展申请必须完成审批与备案。


第六十五条 结果校验

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区域单元识别是否正确;

二、 招商合作机构识别是否正确;

三、 授权范围是否匹配;

四、 分配比例是否正确;

五、 支付结果是否可追溯。


第六十六条 异常处理

如出现区域范围冲突、招商合作机构状态异常、授权范围异常、比例异常、系统识别异常等情形,应暂停相关分配并进入复核。


第六十七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记录:

一、 区域单元识别记录;

二、 招商合作机构归属记录;

三、 授权范围记录;

四、 分配结果记录;

五、 记账、核算与支付记录;

六、 异常与复核记录。

第八章 分配边界与冲突隔离规则


第六十八条 目的

规范不同参与路径之间的边界关系和冲突隔离规则,防止路径混用、金额交叉、重复分配和系统冲突。


第六十九条 边界规则

推广服务费分配应按以下边界执行:

一、 区域范围参与路径,按区域整体订单参与分配;

二、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按实际业务完成参与分配;

三、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按区域拓展参与分配;

四、 推荐与推广要素仅作为触发要素,不替代参与路径本身。


第七十条 冲突隔离原则

一、 不同参与路径不得交叉占用同一分配结果;

二、 同一路径内同一订单不得重复计算;

三、 不同触发要素不得造成重复分配;

四、 同一订单的分配结果应以系统最终识别结果为准。


第七十一条 识别顺序规则

系统应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 先识别订单有效性;

二、 再识别参与路径;

三、 再识别推荐与推广要素;

四、 再执行金额计算;

五、 再进入账户路径。


第七十二条 冲突控制要求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视为冲突事项并暂停执行:

一、 路径识别冲突;

二、 同一订单多主体重复归属;

三、 授权范围交叉;

四、 系统记录不一致;

五、 金额结果异常。


第七十三条 结果校验

边界与冲突隔离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路径识别是否唯一;

二、 触发要素识别是否完整;

三、 金额结果是否无重复;

四、 账户路径是否正确;

五、 系统留痕是否完整。


第七十四条 异常处理

对冲突事项,应按以下流程处理:发现冲突→暂停执行→进入复核→作出调整→恢复执行或冲回处理。


第七十五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留存:

一、 路径识别日志;

二、 要素识别日志;

三、 冲突识别日志;

四、 调整处理日志;

五、 最终结果日志。


第三编 账户与核算体系

第九章 账户路径与账户结构规则

第七十六条 目的

规范推广服务费账户路径、账户结构、适用对象、入账与支付规则,确保账户路径清晰、分类明确、互不替代。


第七十七条 账户路径结构

推广服务费实行双账户路径结构:

一、 现金余额路径;

二、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


第七十八条 现金余额路径适用对象

现金余额路径适用于:

一、 推荐会员;

二、 推荐积分单位(商家)的会员主体;

三、 会员跨店消费相关主体;

四、 平台规定适用即时自动发放机制的其他个体主体。


第七十九条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适用对象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适用于:

一、 区域服务中心;

二、 区域服务商;

三、 招商合作机构;

四、 其他适用区域类结算机制的主体。


第八十条 现金余额路径规则

现金余额路径实行以下规则:

一、 按笔自动入账;

二、 由系统实时更新;

三、 可按规则申请提现;

四、 可被扣回、调整或冻结。


第八十一条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规则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实行以下规则:

一、 按笔记账;

二、 当月汇总核算;

三、 次月经审核后支付;

四、 支付至备案登记账户或对公结算账户。


第八十二条 账户边界规则

一、 现金余额路径与备案登记账户路径分类适用;

二、 两类路径不得混用;

三、 不得将应进入现金余额的金额改付备案登记账户;

四、 不得将应通过备案登记账户支付的金额直接计入现金余额。


第八十三条 账户控制要求

账户路径执行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主体身份有效;

二、 账户状态有效;

三、 路径适用正确;

四、 系统自动控制;

五、 结果可追溯。


第八十四条 结果校验

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主体与账户匹配是否正确;

二、 路径适用是否正确;

三、 金额记录是否正确;

四、 系统留痕是否完整。


第八十五条 异常处理

如出现主体异常、账户异常、路径异常、金额异常、系统识别异常等情形,应暂停相关处理并进入复核。


第八十六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记录:

一、 账户路径识别记录;

二、 主体匹配记录;

三、 入账或记账记录;

四、 支付或提现记录;

五、 异常与复核记录。


第十章 推广服务费形成与分配流程规则

第八十七条 目的

统一推广服务费从订单完成到分配执行的全过程流程,确保形成逻辑统一、执行顺序稳定、控制点明确。


第八十八条 流程起点

推广服务费形成以真实订单完成为起点。


第八十九条 标准流程

推广服务费标准流程如下:真实订单完成→技术服务费形成→系统识别参与路径→系统识别推荐与推广要素→生成推广服务费→进入对应账户路径→自动入账或记账→纳入核算、结算与扣回体系。


第九十条 订单有效性控制

订单进入分配前,应满足:

一、 订单真实;

二、 订单状态达到确认标准;

三、 不存在系统异常;

四、 不存在明显风险限制。


第九十一条 技术服务费形成控制

技术服务费必须先于推广服务费形成。未形成技术服务费的,不得生成推广服务费。


第九十二条 分配执行控制

分配执行必须满足:

一、 参与路径识别完成;

二、 触发要素识别完成;

三、 比例在制度范围内;

四、 账户路径识别完成。


第九十三条 结果校验

流程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订单与技术服务费关联是否正确;

二、 参与路径与要素识别是否正确;

三、 金额生成是否正确;

四、 账户路径是否正确;

五、 系统记录是否完整。


第九十四条 异常处理

如流程中任一环节出现异常,应暂停相关分配并进入复核,待问题处理后再恢复执行或进行调整、冲回。


第九十五条 留痕要求

全过程必须留存:

一、 订单记录;

二、 技术服务费形成记录;

三、 参与路径识别记录;

四、 要素识别记录;

五、 分配结果记录;

六、 账户处理记录;

七、 异常与复核记录。


第十一章 核算与结算规则

第九十六条 目的

规范推广服务费的核算周期、核算依据、对账程序、结算条件、支付前审核及结算结果确认规则,确保核算统一、结算有序、数据可核。


第九十七条 核算范围

推广服务费核算应覆盖以下事项:

一、 订单记录;

二、 技术服务费形成记录;

三、 参与路径识别结果;

四、 推荐与推广要素识别结果;

五、 入账或记账结果;

六、 冻结、调整、冲回及待扣回情况;

七、 应结算金额与已结算金额。


第九十八条 核算周期

推广服务费原则上按自然月统一核算。其中:

一、 现金余额路径项下金额按订单完成后自动入账,但仍应纳入月度核查与异常修正范围;

二、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项下金额按当月记账、当月汇总、次月结算的规则执行。


第九十九条 核算依据

推广服务费核算以平台系统记录为唯一基础依据,包括:

一、 订单记录;

二、 技术服务费记录;

三、 参与路径识别记录;

四、 触发要素识别记录;

五、 入账或记账记录;

六、 扣回、调整与冲回记录;

七、 账户状态记录。

任何口头确认、线下说明、非系统记录内容,不得作为最终核算依据。


第一百条 核算流程

推广服务费核算按以下流程执行:订单与技术服务费数据归集→路径与要素结果汇总→入账或记账明细归集→冻结、调整、冲回及待扣回情况剔除或标识→生成月度核算清单→进入对账程序。


第一百零一条 对账规则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项下推广服务费在结算前,应完成对账确认程序。对账规则如下:

一、 平台开放对账窗口;

二、 相关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确认或提出异议;

三、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

四、 存在重大异议的,相关金额暂缓结算。

现金余额路径项下金额虽不适用对公支付前对账程序,但应纳入月度核查及异常复核范围。


第一百零二条 结算条件

推广服务费进入结算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基础订单真实有效;

二、 技术服务费已形成;

三、 参与路径与触发要素识别完成;

四、 金额记录已入账或记账;

五、 不存在冻结、冲回、争议未决或重大异常事项;

六、 已完成必要的对账、复核或审核程序。


第一百零三条 支付前审核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项下推广服务费支付前,应至少完成以下审核:

一、 核算结果审核;

二、 账户状态审核;

三、 异常事项审核;

四、 必要的风控复核;

五、 财务审批。


第一百零四条 结算结果

结算结果包括:

一、 按期结算;

二、 附条件结算;

三、 暂缓结算;

四、 不予结算。


第一百零五条 结果校验

核算与结算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核算总额与明细是否一致;

二、 冻结、调整、冲回、待扣回金额是否正确反映;

三、 应结算金额与支付金额是否一致;

四、 系统状态是否更新;

五、 留痕资料是否完整。


第一百零六条 异常处理

如核算、对账、审核或支付前发现以下情形,应暂停相关结算并进入复核:

一、 金额异常;

二、 路径识别异常;

三、 账户状态异常;

四、 争议未决;

五、 系统异常。


第一百零七条 留痕要求

核算与结算过程必须留存:

一、 核算清单;

二、 对账记录;

三、 审核记录;

四、 支付审批记录;

五、 异常与复核记录;

六、 结算结果记录。


第四编 扣回与修正规则

第十二章 退款、冲回与扣回规则

第一百零八条 目的

规范订单退货、退款、撤销及其他导致推广服务费基础消失或变化情形下的冲回、扣回、后续处理和责任衔接,确保退款即修正、冲回即落账、扣回可闭环。


第一百零九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 订单退货;

二、 订单退款;

三、 订单撤销;

四、 技术服务费冲回;

五、 因其他规则触发需扣回推广服务费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处理原则

退款、冲回与扣回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基础消失,分配同步修正;

二、 系统优先,自动触发;

三、 先扣减未支付,后处理已支付;

四、 全过程留痕;

五、 责任不因余额不足而消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现金余额路径处理规则

对适用现金余额路径的推广服务费,发生退货、退款、撤销或其他应冲回情形时,由系统自动扣回对应推广服务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未支付处理规则

对适用备案登记账户路径且尚未完成支付的推广服务费,发生退货、退款、撤销或其他应冲回情形时,由系统在记账池中自动扣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已支付处理规则

对适用备案登记账户路径且已完成支付的推广服务费,发生退货、退款、撤销或其他应冲回情形时,应从下一笔应支付金额中优先扣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法即时扣除处理规则

对于因已支付、无待支付金额或其他原因无法即时扣除的,应形成待扣回金额,并纳入后续自动扣回或追缴机制。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扣回执行顺序

推广服务费扣回应按以下顺序执行:

一、 未支付记账金额优先扣减;

二、 待支付金额中扣减;

三、 现金余额中扣减;

四、 后续新增收益中自动扣回;

五、 必要时进入追缴程序。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执行流程

退款、冲回与扣回按以下流程执行:退款或冲回情形触发→系统识别关联订单与金额→判断适用账户路径→自动执行扣回、扣减或形成待扣回金额→更新账户状态→纳入后续核算与复核体系。


第一百一十七条 控制要求

一、 退款与订单必须对应;

二、 冲回金额必须与原分配金额一致或按规则修正;

三、 账户路径处理必须正确;

四、 同一金额不得重复冲回或重复扣回;

五、 不得通过人工方式绕过系统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结果校验

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退款订单与原分配金额是否匹配;

二、 冲回、扣减或待扣回金额是否正确;

三、 账户状态是否正确更新;

四、 后续结算清单是否正确反映;

五、 系统留痕是否完整。


第一百一十九条 异常处理

如出现订单对应关系不清、金额计算异常、路径识别异常、系统执行失败等情形,应暂停相关处理并进入复核。


第一百二十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记录:

一、 退款或撤销触发记录;

二、 原订单与原分配记录;

三、 冲回、扣减或待扣回记录;

四、 账户状态变更记录;

五、 异常与复核记录。


第十三章 余额不足与自动扣回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目的

规范推广服务费在执行扣回时,因账户余额不足、待支付金额不足或后续收益不足导致无法即时完成扣回的处理方式,确保扣回义务持续有效、系统可自动闭环。


第一百二十二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

一、 现金余额不足以完成扣回的情形;

二、 待支付金额不足以完成扣回的情形;

三、 后续收益持续不足的情形;

四、 其他扣回未即时完成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三条 基本规则

一、 余额不足不影响扣回义务成立;

二、 系统应自动记录未完成扣回金额;

三、 未扣回金额应转为待扣回状态;

四、 后续余额充足时应自动优先扣回;

五、 扣回责任不得因时间推移自动消灭。


第一百二十四条 待扣回金额管理

待扣回金额应至少具备以下管理属性:

一、 可识别;

二、 可查询;

三、 可自动触发扣回;

四、 可纳入风控与复核;

五、 可进入追缴程序。


第一百二十五条 自动扣回触发机制

系统应在以下节点自动触发待扣回金额扣回:

一、 现金余额新增时;

二、 推广服务费自动入账时;

三、 记账结算前;

四、 提现申请前;

五、 支付审批前;

六、 账户状态恢复正常时。


第一百二十六条 自动扣回执行顺序

系统自动扣回应按以下顺序执行:

一、 优先从待支付金额扣减;

二、 再从现金余额中扣减;

三、 再从后续新增收益中持续扣回;

四、 余额长期不足的,纳入追缴或限制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风控联动规则

在存在待扣回金额期间,平台可根据规则采取以下措施:

一、 限制提现;

二、 暂停部分收益支付;

三、 触发风控审核;

四、 标记为异常状态;

五、 必要时启动追缴程序。


第一百二十八条 执行流程

余额不足处理按以下流程执行:扣回触发→识别余额不足→生成待扣回金额→标记账户状态→后续节点自动触发扣回→扣回完成后恢复正常状态。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结果校验

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待扣回金额记录是否正确;

二、 自动扣回是否按顺序执行;

三、 账户状态是否正确更新;

四、 限制措施是否正确触发;

五、 系统留痕是否完整。


第一百三十条 异常处理

如出现待扣回金额长期无法处理、系统自动扣回失效、账户长期异常、主体拒不配合等情形,应进入专项复核及风险处置流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记录:

一、 余额不足识别记录;

二、 待扣回金额生成记录;

三、 自动扣回触发记录;

四、 扣回完成记录;

五、 风控联动记录;

六、 异常与复核记录。

第十四章 分配修正与调整规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的

规范推广服务费在非退款场景下,因识别错误、归属修正、规则变更、系统异常或人工复核结果导致的分配修正与调整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 参与路径识别修正;

二、 推荐或推广要素识别修正;

三、 主体归属修正;

四、 金额计算修正;

五、 系统异常修正;

六、 制度规则调整涉及的历史修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基本原则

分配修正与调整应遵循:

一、 事实清楚;

二、 依据明确;

三、 影响范围可识别;

四、 先暂停再修正;

五、 全过程留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修正对象

修正与调整可涉及:

一、 订单对应关系;

二、 技术服务费记录;

三、 参与路径;

四、 推荐要素;

五、 推广要素;

六、 金额分配结果;

七、 账户路径;

八、 支付或待支付金额。


第一百三十六条 修正规则

一、 已入账未使用的,可直接调整账户记录;

二、 已记账未支付的,可直接调整结算清单;

三、 已支付的,应通过后续抵扣、冲回或追缴处理;

四、 历史修正不得突破制度边界;

五、 修正结果应与原始记录形成对应关系。


第一百三十七条 执行流程

发现问题→暂停相关金额处理→核实原始记录→确定修正事项→执行调整、冲回或重记→更新账户状态→纳入核算与复核结果。


第一百三十八条 控制要求

一、 修正必须有明确依据;

二、 修正不得扩大影响范围;

三、 修正不得突破制度上限;

四、 修正不得以人工口头方式替代系统执行;

五、 修正后必须可追溯到原始记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 结果校验

修正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修正前后数据逻辑是否一致;

二、 影响金额是否准确;

三、 账户状态是否正确;

四、 结算结果是否同步更新;

五、 系统留痕是否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异常处理

如出现修正依据不足、修正范围不清、修正后结果冲突、系统执行失败等情形,应暂停修正并进入专项复核。


第一百四十一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记录:

一、 原始记录;

二、 修正触发原因;

三、 修正依据;

四、 修正前后结果;

五、 审批或复核记录;

六、 异常与复核记录。


第五编 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五章 风险控制与异常处理规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目的

建立推广服务费全过程风险控制与异常处理机制,防止虚假分配、错误分配、重复分配、违规占用、系统异常及其他风险事项影响制度运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风险控制范围

风险控制覆盖以下事项:

一、 订单真实性;

二、 技术服务费真实性;

三、 参与路径真实性;

四、 推荐与推广要素真实性;

五、 账户路径正确性;

六、 核算结果准确性;

七、 支付与扣回执行有效性。


第一百四十四条 风险控制原则

一、 先识别、后执行;

二、 先暂停、后复核;

三、 先留痕、后处理;

四、 系统优先;

五、 规则优先。


第一百四十五条 异常类型

推广服务费管理中的异常包括但不限于:

一、 虚假订单;

二、 虚假推荐关系;

三、 虚假推广行为;

四、 路径识别异常;

五、 账户异常;

六、 金额计算异常;

七、 重复分配;

八、 冲回失败;

九、 自动扣回失效;

十、 支付异常。


第一百四十六条 异常处理流程

发现异常→系统或人工识别→暂停相关金额处理→启动核查→作出处理结论→执行冻结、调整、冲回、追回或恢复→完成留痕。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控制措施

平台可根据异常性质采取以下措施:

一、 冻结余额;

二、 暂停支付;

三、 暂停提现;

四、 调整分配;

五、 冲回金额;

六、 追回已支付金额;

七、 限制后续参与资格;

八、 移交进一步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结果校验

异常处理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异常事实是否清楚;

二、 处理措施是否匹配;

三、 金额影响是否完整覆盖;

四、 账户状态是否正确更新;

五、 系统与台账是否一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留痕要求

异常处理必须留存:

一、 异常识别记录;

二、 暂停记录;

三、 核查记录;

四、 处理决定记录;

五、 执行结果记录;

六、 恢复或追缴记录。


第六编 执行保障体系

第十六章 违规行为与处置规则

第一百五十条 目的

明确推广服务费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类型、认定原则、处置措施、执行流程及结果衔接,确保违规事项处理有依据、有流程、有结果、有留痕。


第一百五十一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推广服务费管理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违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关系链、路径识别、账户使用、支付、提现、扣回及数据处理等行为。


第一百五十二条 违规认定原则

违规行为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事实清楚;

二、 证据充分;

三、 制度对应明确;

四、 责任主体清晰;

五、 处理措施与行为性质相匹配。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规行为类型

推广服务费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虚构订单;

二、 虚构推荐关系;

三、 虚构推广行为;

四、 伪造或篡改系统记录;

五、 绕过系统进行线下分配;

六、 擅自更改账户路径;

七、 擅自指定非登记账户收款;

八、 重复占用同一订单分配;

九、 以口头承诺替代制度规则;

十、 通过协议突破制度边界;

十一、 规避扣回、冲回或追缴;

十二、 其他违反本办法及相关制度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规等级划分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后果,违规事项可划分为:

一、 一般违规;

二、 较重违规;

三、 严重违规;

四、 重大违规。

具体等级由平台依据事实、制度和影响结果综合认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处置措施

平台可根据违规行为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置措施:

一、 警示提醒;

二、 冻结相关金额;

三、 暂停提现;

四、 暂停支付;

五、 调整分配结果;

六、 冲回已入账金额;

七、 追回已支付金额;

八、 暂停参与资格;

九、 终止合作资格;

十、 纳入进一步处理程序。


第一百五十六条 执行流程

违规事项处理按以下流程执行:发现问题→初步识别→暂停相关金额或路径处理→启动核查→形成违规认定→决定处置措施→执行处置→完成归档。


第一百五十七条 结果校验

违规处理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违规事实与证据是否一致;

二、 处置措施是否与违规性质相匹配;

三、 金额处理是否到位;

四、 账户状态是否正确更新;

五、 系统与台账是否同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异常处理

如在违规处理过程中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体争议、系统执行失败等情形,应暂停最终处理并进入专项复核。


第一百五十九条 留痕要求

违规处理必须留存:

一、 问题发现记录;

二、 核查记录;

三、 认定记录;

四、 处置决定记录;

五、 执行结果记录;

六、 异常与复核记录。


第十七章 系统控制与自动化执行规则

第一百六十条 目的

规范推广服务费管理中的系统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入账、自动扣回、自动限制与状态更新等自动化执行规则,确保制度要求能够被系统稳定承接和持续执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系统对推广服务费相关事项的自动化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路径识别、要素识别、金额生成、入账、记账、扣回、冻结、状态更新及日志记录。


第一百六十二条 系统控制原则

系统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制度先行;

二、 系统承接;

三、 自动执行;

四、 状态可见;

五、 日志完整;

六、 结果可追溯。


第一百六十三条 系统识别要求

系统应具备以下识别能力:

一、 订单有效性识别;

二、 技术服务费形成识别;

三、 参与路径识别;

四、 推荐要素识别;

五、 推广要素识别;

六、 账户路径识别;

七、 退款与冲回触发识别;

八、 待扣回状态识别。


第一百六十四条 自动执行要求

系统应支持以下自动化执行功能:

一、 自动生成推广服务费;

二、 自动入现金余额;

三、 自动记账;

四、 自动形成待扣回金额;

五、 自动执行扣回;

六、 自动更新账户状态;

七、 自动触发限制措施;

八、 自动形成日志。


第一百六十五条 状态管理要求

系统应对推广服务费全过程状态进行管理,至少包括:

一、 已形成;

二、 已入账;

三、 已记账;

四、 待核算;

五、 待结算;

六、 已支付;

七、 已冻结;

八、 待扣回;

九、 已扣回;

十、 异常中。


第一百六十六条 控制点要求

系统控制点至少应覆盖:

一、 金额生成前控制;

二、 入账前控制;

三、 结算前控制;

四、 支付前控制;

五、 提现前控制;

六、 扣回触发控制;

七、 状态变更控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结果校验

系统自动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识别结果是否正确;

二、 金额结果是否正确;

三、 状态结果是否正确;

四、 日志是否完整;

五、 异常是否被正确拦截。


第一百六十八条 异常处理

如系统识别、自动执行或状态更新出现异常,应立即中止相关自动处理,转入人工复核或专项核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留痕要求

系统必须形成以下日志:

一、 识别日志;

二、 计算日志;

三、 入账与记账日志;

四、 扣回日志;

五、 状态变更日志;

六、 限制措施触发日志;

七、 异常日志。


第十八章 数据留痕与审计规则

第一百七十条 目的

规范推广服务费全过程数据留痕与审计要求,确保所有关键环节有据可查、有迹可循,满足制度执行、内部复核和审计检查要求。


第一百七十一条 留痕范围

数据留痕应覆盖以下事项:

一、 订单;

二、 技术服务费形成;

三、 参与路径识别;

四、 推荐要素识别;

五、 推广要素识别;

六、 入账与记账;

七、 核算与结算;

八、 支付与提现;

九、 冻结、调整、冲回与追回;

十、 异常与违规处理;

十一、 复核与审计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留痕原则

数据留痕应遵循:

一、 完整性原则;

二、 真实性原则;

三、 及时性原则;

四、 一致性原则;

五、 不可任意删除原则;

六、 可审计原则。


第一百七十三条 审计要求

推广服务费审计应重点关注:

一、 订单是否真实;

二、 技术服务费是否真实形成;

三、 参与路径识别是否准确;

四、 推荐与推广要素识别是否准确;

五、 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六、 支付与扣回是否符合规则;

七、 异常与违规处理是否完整。


第一百七十四条 数据一致性要求

系统记录、台账记录、结算记录、支付记录和审计记录之间应保持一致。出现不一致时,应以原始系统记录为基础进入复核。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结果校验

留痕与审计执行后,应完成以下校验:

一、 关键节点是否全部有记录;

二、 记录之间是否可关联;

三、 日志与结果是否一致;

四、 审计抽查是否可还原全过程。


第一百七十六条 异常处理

如发现留痕缺失、数据断裂、日志不完整、记录无法对应等情形,应暂停相关结果确认并进入专项核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留痕要求

平台应保留:

一、 原始数据;

二、 处理日志;

三、 核算清单;

四、 结算与支付记录;

五、 异常与复核记录;

六、 审计处理记录。


第十九章 结果校验与复核规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目的

建立推广服务费全过程结果校验与复核机制,确保形成结果、核算结果、支付结果、扣回结果和修正结果均可被确认、纠偏和复核。


第一百七十九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推广服务费相关的全部结果性事项,包括:

一、 分配结果;

二、 入账结果;

三、 记账结果;

四、 核算结果;

五、 支付结果;

六、 提现结果;

七、 扣回结果;

八、 修正结果;

九、 异常处理结果。


第一百八十条 校验原则

结果校验应遵循:

一、 事实对应原则;

二、 规则对应原则;

三、 金额一致原则;

四、 路径一致原则;

五、 状态一致原则;

六、 留痕一致原则。


第一百八十一条 复核触发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启动复核:

一、 主体提出异议;

二、 系统自动识别冲突;

三、 核算与支付结果不一致;

四、 扣回与余额状态不一致;

五、 审计发现异常;

六、 平台认定需复核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八十二条 复核流程

提出复核→调取系统原始记录→比对规则与结果→形成复核结论→执行维持、调整、冲回或恢复→完成归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复核结果

复核结果包括:

一、 维持原结果;

二、 调整结果;

三、 撤销原结果;

四、 恢复相关状态;

五、 进入进一步风险处理。


第一百八十四条 结果校验要求

复核完成后,应校验:

一、 原始事实是否还原;

二、 规则适用是否正确;

三、 金额处理是否准确;

四、 状态更新是否正确;

五、 系统与台账是否同步。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异常处理

如复核过程中出现原始记录缺失、规则争议、系统执行异常等情形,应进入专项处理流程,不得直接作最终结论。


第一百八十六条 留痕要求

复核全过程必须留存:

一、 复核申请记录;

二、 原始数据调取记录;

三、 规则比对记录;

四、 复核结论记录;

五、 结果执行记录;

六、 异常处理记录。


第七编 制度衔接

第二十章 与相关制度衔接规则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目的

明确本办法与平台其他相关制度文件之间的衔接关系,确保制度口径一致、边界清晰、执行不冲突。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与服务中心制度衔接

区域服务中心的资格、配置、周期、续授权及相关事项,应与区域服务中心相关制度文件同步适用。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与服务商制度衔接

服务商的资格、周期、业务边界、退出与续接事项,应与服务商相关制度文件同步适用。


第一百九十条 与招商合作机构制度衔接

招商合作机构的资格、保证金、周期、区域范围、多区域申请等事项,应与招商合作机构相关制度文件同步适用。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与账户制度衔接

现金余额、备案登记账户、对公结算账户及提现事项,应与账户管理相关制度同步适用。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与保证金制度衔接

一般路径与特许路径涉及的保证金事项,应分别与相应保证金管理办法同步适用。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与特许资源使用费制度衔接

特许路径涉及的特许资源使用费事项,应与相应专项制度同步适用。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与税务及财务制度衔接

推广服务费的财务、税务、票据、支付和台账事项,应与平台财务、税务及支付管理制度同步适用。


一百九十五条 与专项合作报酬制度衔接

涉及全省、地级或跨区域统筹合作报酬的,不纳入本办法调整范围,应由专项合作报酬制度或专项协议另行规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冲突处理原则

本办法与其他制度存在具体适用冲突时,涉及推广服务费标准事项的,以本办法为准;涉及专项事项的,以专项制度为准。


第八编 附则

第二十一章 生效、修订与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生效

本办法自平台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修订

本办法可根据业务发展、制度优化、系统升级及风险控制需要进行修订。修订后,以平台最新公布版本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解释

本办法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百条 统一表达

推广服务费在技术服务费项下形成,按照参与路径分配,并由推荐要素与推广要素共同触发;其形成、核算、结算、扣回、调整与复核,均以制度规则为基础、以系统记录为依据、以全过程留痕为保障。


附件一 推广服务费全过程标准流程

一、目的

统一推广服务费从订单形成、技术服务费生成、参与路径识别、触发要素识别、金额生成、账户处理、核算结算、退款冲回、余额不足扣回到复核归档的全过程处理路径,确保制度执行闭环。


二、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推荐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会员跨店消费、区域服务中心、服务商、招商合作机构及其他制度内推广合作主体。


三、前置条件

(一) 订单真实有效;

(二) 技术服务费规则已配置;

(三) 参与路径规则已配置;

(四) 推荐与推广要素识别规则已配置;

(五) 账户路径规则已配置;

(六) 系统具备自动识别、自动入账、记账、扣回与留痕能力;

(七) 相关主体状态有效。


四、标准流程

真实订单完成→技术服务费形成→系统识别参与路径→系统识别推荐与推广要素→生成推广服务费→进入对应账户路径→自动入账或记账→月度核算→对账确认→审核支付→退款冲回→余额不足自动扣回→结果校验与归档。


五、关键控制点

(一) 订单真实性控制;

(二) 技术服务费先形成控制;

(三) 参与路径唯一识别控制;

(四) 推荐与推广要素不重复占用控制;

(五) 账户路径不混用控制;

(六) 支付前审核控制;

(七) 退款后自动扣回控制;

(八) 余额不足持续扣回控制。


六、结果校验

(一) 订单与技术服务费对应关系正确;

(二) 路径识别正确;

(三) 要素识别正确;

(四) 金额生成正确;

(五) 账户路径正确;

(六) 结算结果正确;

(七) 退款冲回结果正确;

(八) 待扣回金额正确;

(九) 系统日志完整。


七、异常处理

(一) 识别异常,暂停相关金额处理;

(二) 金额异常,进入复核;

(三) 账户异常,暂停支付;

(四) 扣回失败,进入待扣回管理;

(五) 系统异常,暂停自动处理并启动人工核查。


八、留痕要求

全过程必须留存订单记录、技术服务费记录、路径识别记录、要素识别记录、分配结果记录、入账与记账记录、核算与结算记录、支付与提现记录、冲回与待扣回记录、异常与复核记录。


附件二 FAQ集中附件

一、推广服务费是什么?

推广服务费,是平台基于真实订单形成的技术服务费,在规则内列支形成的服务报酬。


二、推荐和推广是不是一回事?

不是。推荐是关系建立形成的触发要素,推广是触达、转化或扩散形成的触发要素。两者并列存在,但不相互替代。


三、有哪些参与路径?

包括区域范围参与路径、业务完成参与路径和区域拓展参与路径。


四、现金余额路径适用于谁?

适用于推荐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的会员主体、会员跨店消费相关主体等即时自动发放场景。


五、备案登记账户路径适用于谁?

适用于区域服务中心、服务商、招商合作机构及其他区域类结算主体。


六、退款后怎么处理?

现金余额路径自动扣回;未支付记账自动扣减;已支付金额从下一笔应支付金额中扣除。


七、余额不足怎么办?

系统记录待扣回金额,后续余额充足时自动优先扣回。


八、能否通过协议改变标准分配机制?

在制度允许范围内可以补充细节,但不得突破制度边界。


九、跨区域统筹合作是否适用本办法?

不适用。应由专项机制另行规范。


附件三 核心术语统一表

一、 推广服务费:平台基于真实订单形成的技术服务费,在规则内列支形成的服务报酬。

二、 技术服务费:平台依据既定规则、基于真实订单形成的服务收费记录。

三、 参与路径:推广服务费在制度中按不同参与方式划分的分配通道。

四、 区域范围参与路径:按特定区域单元全部符合规则订单参与分配的路径。

五、 业务完成参与路径:按主体自身完成业务参与分配的路径。

六、 区域拓展参与路径:按招商、拓展、引入和推动区域合作形成参与分配的路径。

七、 推荐要素:基于关系建立形成的触发行为。

八、 推广要素:基于触达、转化、扩散等行为形成的触发行为。

九、 现金余额:系统内对相关主体已形成、已确认并可按规则使用或申请提现的推广服务费金额性权益所作的账户记录。

十、 备案登记账户:经平台登记、核验并确认有效的收款账户。

十一、 待扣回金额:因扣回时余额不足而尚未完成扣回的金额。

十二、 自动扣回:系统在满足条件时自动执行的扣回动作。


附件四 推广服务费账户路径与主体对应表

一、 现金余额路径对应主体:推荐会员主体、推荐积分单位(商家)的会员主体、会员跨店消费相关主体、平台明确适用即时自动发放机制的其他个体主体。

二、 备案登记账户路径对应主体:一般服务中心、特许服务中心、一般服务商、特许服务商、一般招商合作机构、特许招商合作机构、其他适用区域类结算机制的主体。

三、 账户路径对应规则:现金余额路径自动入账、实时更新、按规则提现、可自动扣回;备案登记账户路径按笔记账、月度核算、审核后支付、已支付金额可在后续支付中扣除。

附件五 风险与合规提示

一、 不得将推广服务费表述为固定收益、保底收益或回本安排;

二、 不得突破制度上限擅自约定分配比例;

三、 不得绕过系统进行线下分配、支付或记账;

四、 不得伪造订单、关系链、推荐要素或推广要素;

五、 不得将现金余额路径与备案登记账户路径混用;

六、 不得以协议名义架空制度规则;

七、 不得通过余额不足规避扣回责任;

八、 推广服务费只能建立在真实订单、真实技术服务费形成及真实触发要素基础上;

九、 所有形成、分配、入账、记账、结算、支付、冲回、扣回、追缴和复核事项均应形成完整留痕;

十、 跨区域统筹合作、专项合作报酬不纳入本办法,应另行制定专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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