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技术服务费与推广服务费制度体系总纲
版本号:V1.0
版权与使用声明
本文件属于《特尊积分制度体系全集》组成部分,系原创成果,已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在特尊积分经营体系范围内,允许对本文件进行复制、转发、引用及用于招商推广等合理使用,其使用应以服务特尊积分经营体系为目的;未经权利人书面授权,不得将本文件及其内容用于特尊积分经营体系以外的任何活动或用途。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度体系总定位
第三章 主体角色体系
第四章 技术服务费制度主线
第五章 推广服务费制度主线
第六章 核算结算闭环
第七章 账户流转与入账规则
第八章 资料提交与结算中心协同
第九章 异常处理、争议解决与归档追溯
第十章 附则
附录一 核心术语统一表
附录二 核心公式与口径统一表
附录三 流程闭环检查表
FAQ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件名称
本文件名称为《技术服务费与推广服务费制度体系总纲》。
第二条 版本号
本文件版本号为V1.0。
第三条 文件定位
本文件是特尊积分技术服务费、推广服务费、核算、结算、支付、入账、提现、冲抵、争议处理、资料归档和责任追溯等制度文件的总领性文件。
本文件不替代各专项管理办法、流程文件、规则文件、操作指南和模板表单,但为上述文件提供统一制度依据、统一角色边界、统一核算主线、统一结算原则和统一流程闭环。
第四条 编制目的
本文件旨在建立技术服务费与推广服务费制度体系的总框架,解决以下问题:
一、明确技术服务费的来源、性质、核算口径和结算规则;
二、明确推广服务费的来源、类别、核算口径和结算规则;
三、明确会员推荐会员、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跨店推广、区域服务商、区域服务中心、招商合作机构等推广服务费场景的制度边界;
四、明确系统自动核算、自动结算、自动入账、微信提现、平台内消费使用和冲抵技术服务费的账户流转规则;
五、明确结算资料提交、平台结算中心专用企业微信、手机端截图、电子发票、争议留言和归档追溯要求;
六、建立“核算—结算—支付—确认—冲回—争议—归档—追责”的制度闭环。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特尊积分经营体系内以下事项:
一、技术服务费核算、扣收、结算、对账、冲回和归档;
二、推广服务费核算、结算、支付、入账、提现、使用和归档;
三、会员推荐会员推广服务费;
四、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推广服务费;
五、会员跨店推广服务费;
六、区域服务商推广服务费;
七、区域服务中心收益分配;
八、招商合作机构推广服务费;
九、与上述事项有关的结算资料提交、争议处理、审计复核、系统留痕和责任追溯。
第六条 基本原则
本制度体系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交易原则。技术服务费和推广服务费均应以真实交易、真实服务、真实系统记录为基础。
二、系统记录原则。凡涉及核算、结算、支付、入账、提现、冲抵、退款、冲回、争议和归档的事项,均应形成系统记录或可核验证据。
三、自动优先原则。系统已实现自动核算、自动结算和自动入账的,应以系统自动处理为主;确需人工补正的,应履行审核、复核和归档流程。
四、一级推荐原则。会员推荐会员、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等推广关系,原则上只确认一级推荐关系,严禁多级推广。
五、税务自理原则。谁发生经营业务,谁确认收入;谁提供应税销售或应税服务,谁向购买方或接受服务方开票;谁取得收入,谁依法纳税。
六、流程闭环原则。没有流程的制度,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执行体系。
七、归档追溯原则。所有核算、结算、支付、确认、争议和冲回资料,应按制度要求归档,作为审计、复核和责任追溯依据。
第七条 平台治理方针
平台治理方针为:
以人为尊,诚信为本;
制度先行,流程落地;
合规为纲,风控为要;
激励有度,运行有序。
第二章 制度体系总定位
第八条 技术服务费制度定位
技术服务费,是平台依据制度规则,为积分单位(商家)提供系统、技术、运营、结算、记录、账户、数据和相关服务后,按照约定规则收取的服务费用。
技术服务费是平台经营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广服务费、区域分配、招商合作机构收益测算等相关制度的基础来源之一。
第九条 推广服务费制度定位
推广服务费,是平台依据真实推广行为、真实消费行为、真实服务贡献和真实技术服务费形成情况,按平台制度规则或合作协议列支的推广服务费用。
推广服务费不是股权分红,不是投资收益,不是多级返利,不是无交易基础的奖励。
推广服务费应当以平台规则、合作协议、真实交易和系统记录为依据。
第十条 核算结算制度定位
核算结算制度,是连接技术服务费形成、推广服务费列支、账户入账、微信提现、平台内使用、冲抵技术服务费、退款冲回和归档追溯的核心制度。
核算结算制度的核心任务,是保证每一笔费用:
一、来源可查;
二、规则可查;
三、对象可查;
四、金额可查;
五、入账可查;
六、使用可查;
七、冲回可查;
八、争议可查;
九、归档可查;
十、责任可查。
第十一条 自动结算制度定位
自动结算制度,是指平台系统依据预设规则,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费和推广服务费进行自动核算、自动结算、自动入账和自动记录的制度安排。
自动结算不等于放弃监管、审核和追溯。凡自动结算事项,仍应接受系统校验、异常监测、审计复核和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账户流转制度定位
账户流转制度,是指不同主体在系统内因技术服务费、推广服务费、提现、冲抵、平台内使用、退款冲回等形成的账户余额变动规则。
本制度体系涉及的重点账户包括:
一、会员现金余额;
二、积分单位(商家)技术服务费账户;
三、区域服务商结算账户;
四、区域服务中心结算账户;
五、招商合作机构结算账户;
六、平台结算中心相关账户;
七、其他经平台制度确认的账户。
第十三条 归档追溯制度定位
归档追溯制度,是核算结算体系的底线制度。
凡涉及费用形成、核算、结算、支付、入账、提现、冲抵、冲回、争议和复核的资料,应当形成归档记录。
归档资料既是结算完成的依据,也是审计复核、争议处理、责任追溯和制度优化的依据。
第三章 主体角色体系
第十四条 平台总部
平台总部是技术服务费与推广服务费制度规则的制定、解释、维护和监督主体。
平台总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制度、规则、流程、模板和操作指南;
二、确定技术服务费率区间和推广服务费比例规则;
三、建设和维护系统自动核算、自动结算和自动入账功能;
四、设立或授权平台结算中心执行结算协同事项;
五、组织审计、复核、风控、归档和责任追溯;
六、根据市场、风险、运营和合规情况调整相关规则。
第十五条 平台结算中心
平台结算中心是核算结算资料接收、审核、反馈、归档和争议转办的重要执行机构。
平台结算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接收结算资料;
二、接收手机端截图;
三、接收电子发票;
四、通过平台结算中心专用企业微信办理资料接收与反馈;
五、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
六、对异常资料要求补正;
七、反馈支付结果;
八、协助争议事项转办;
九、完成结算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区域服务中心
区域服务中心是区域内制度传导、资料协同、结算协同、异常协调和运行复核的重要主体。
区域服务中心的收益分配基数,为其辖区内所有区域服务商产生的技术服务费合计,计算口径为:
辖区内服务商产生的技术服务费合计 × 区域服务中心分配比例。
区域服务中心应按照平台制度和协议约定履行资料提交、发票提交、结算协同、争议协同和归档配合义务。
第十七条 区域服务商
区域服务商是其自身服务、拓展或运营所形成的会员消费技术服务费对应推广服务费的相关主体。
区域服务商的收益基数,为其自身服务、拓展或运营产生的会员消费所形成的技术服务费,计算口径为:
服务商自身形成的会员消费技术服务费 × 区域服务商分配比例。
区域服务商不得将非自身服务、拓展或运营形成的技术服务费纳入自身收益核算范围。
第十八条 招商合作机构
招商合作机构属于阶段性、项目性招商协作主体,其收益测算口径参照区域服务中心执行,并以具体合作协议和结算规则为准。
招商合作机构应按照合作协议、项目期限、保证金路径或特许资源使用费路径等约定,履行资料提交、发票提交、结算确认、争议配合和归档义务。
第十九条 积分单位(商家)
积分单位(商家)是接入特尊积分系统、参与真实交易或服务消费、形成技术服务费和相关账户流转的重要经营主体。
积分单位(商家)涉及的重点事项包括:
一、真实交易形成;
二、技术服务费扣收;
三、跨店推广服务费入账;
四、技术服务费账户余额管理;
五、提现或冲抵技术服务费;
六、电子发票提交;
七、手机端截图提交;
八、异常反馈和争议处理;
九、资料归档配合。
第二十条 会员
会员是参与消费、推荐、提现、平台内消费使用和推广服务费入账的个人主体。
会员涉及的重点事项包括:
一、会员推荐会员;
二、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
三、推广服务费进入会员现金余额;
四、微信提现;
五、平台内消费使用;
六、退款冲回;
七、争议留言;
八、税务自理提示;
九、系统记录查询。
第二十一条 其他协同主体
其他协同主体包括支付机构、电子发票服务机构、技术服务外包机构、审计复核人员、智能客服系统维护人员等。
其他协同主体应在平台授权范围内开展协同工作,不得越权处理核算、结算、支付、账户、提现、冲回和争议事项。
第四章 技术服务费制度主线
第二十二条 技术服务费的基本性质
技术服务费,是平台依据与积分单位(商家)之间形成的技术服务关系、系统服务关系、账户服务关系、核算结算服务关系和运营支持服务关系,按照平台制度规则或双方协议约定收取的服务费用。
技术服务费应当以真实交易、真实服务、真实系统记录为基础,不得脱离真实交易和真实服务关系单独形成。
第二十三条 技术服务费的形成基础
技术服务费的形成,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积分单位(商家)已接入特尊积分系统;
二、积分单位(商家)已形成真实交易或服务消费;
三、交易或服务消费已通过平台系统记录;
四、平台已按照制度规则提供系统、技术、账户、核算、结算、记录或相关服务;
五、技术服务费率已有平台制度、系统配置或协议约定依据;
六、相关交易未被认定为虚假交易、无效交易、违规交易或应冲回交易。
第二十四条 技术服务费的核算口径
技术服务费的基本核算公式为:
平台技术服务费 =(消费额-积分抵扣额)× 技术服务费率。
其中:
一、“消费额”是指积分单位(商家)形成真实交易或服务消费的订单金额;
二、“积分抵扣额”是指会员在该笔真实交易中按平台规则使用积分抵扣的消费额;
三、“技术服务费率”是指平台根据行业、区域、经营场景、服务内容、风险承载和协议安排确定的服务费比例;
四、技术服务费应以系统记录为基础进行核算,并接受对账、复核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技术服务费率区间
技术服务费率由平台根据行业、区域、经营场景、服务内容、系统承载、风险情况和合作安排综合确定。
常规技术服务费率区间为3%—15%。
具体适用费率,应以平台制度、系统配置、合作协议或平台有效公告为准。
第二十六条 技术服务费扣收规则
技术服务费原则上由系统依据订单数据、抵扣数据、费率数据和账户数据自动核算、自动扣收、自动记录。
具备支付通道自动扣收条件的,按系统配置自动扣收。
不具备自动扣收条件,或因支付通道、账户状态、系统异常等原因导致扣收失败的,应按补扣、冲抵、复核或人工补正规则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技术服务费账户管理
积分单位(商家)技术服务费账户,是记录技术服务费扣收、跨店推广服务费入账、冲抵技术服务费、提现、异常冻结、退款冲回和余额变动的重要账户。
该账户应至少记录以下信息:
一、账户主体;
二、入账来源;
三、扣收记录;
四、冲抵记录;
五、提现记录;
六、退款冲回记录;
七、异常处理记录;
八、余额变动记录;
九、操作时间;
十、系统留痕编号。
第二十八条 技术服务费对账规则
平台应建立技术服务费对账机制,对订单金额、积分抵扣额、技术服务费率、技术服务费扣收金额、账户余额、冲抵记录和退款冲回记录进行核验。
对账可分为:
一、系统自动对账;
二、日常抽查对账;
三、月度汇总对账;
四、异常专项对账;
五、年度复核对账。
对账发现差异的,应启动差异核查、异常处理、责任确认和资料归档流程。
第二十九条 技术服务费退款冲回规则
发生退款、退货、订单撤销、订单无效、交易异常或其他应冲回情形的,系统应依据退款订单、原始订单、技术服务费扣收记录和账户余额记录,自动或经复核后进行技术服务费冲回。
已经扣收的技术服务费,应按规则退回、抵减或从后续应收款项中冲抵。
已经形成推广服务费列支的,应同步触发对应推广服务费冲回或扣减规则。
第三十条 技术服务费不得计提情形
下列情形不得计提技术服务费:
一、未形成真实交易或服务消费的;
二、交易已取消或被认定无效的;
三、订单金额、抵扣金额或支付记录无法核验的;
四、系统无有效记录且无法补正的;
五、经风控、审计或争议处理认定不应计提的;
六、平台制度、系统规则或协议约定不得计提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技术服务费归档要求
技术服务费相关资料应按订单、主体、区域、周期和异常类型分类归档。
归档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订单记录;
二、支付记录;
三、积分抵扣记录;
四、技术服务费率记录;
五、扣收记录;
六、账户余额记录;
七、对账记录;
八、退款冲回记录;
九、异常处理记录;
十、审计复核记录。
第五章 推广服务费制度主线
第三十二条 推广服务费的基本性质
推广服务费,是平台基于真实推广行为、真实服务贡献、真实消费行为和真实技术服务费形成情况,按照平台制度规则或合作协议列支的推广服务费用。
推广服务费属于平台推广成本或服务协作成本的制度化列支,不属于股权分红,不属于投资收益,不属于无真实交易基础的奖励,不属于多级返利。
第三十三条 推广服务费的形成基础
推广服务费形成,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存在平台制度或合作协议确认的推广关系、服务关系或协作关系;
二、存在真实交易或真实服务消费;
三、相关交易已经形成技术服务费或具备技术服务费计提基础;
四、推广服务费比例、期限或结算方式已有制度、系统配置、协议或平台有效公告依据;
五、系统能够识别推广关系、订单关系、入账主体和结算金额;
六、未被认定为虚假交易、异常推广、违规推广或应冲回事项。
第三十四条 推广服务费的主要类别
本制度体系中的推广服务费主要包括:
一、会员推荐会员推广服务费;
二、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推广服务费;
三、会员跨店推广服务费;
四、区域服务商推广服务费;
五、区域服务中心收益分配;
六、招商合作机构推广服务费;
七、平台制度或合作协议确认的其他推广服务费。
第三十五条 会员推荐会员推广服务费
会员推荐会员推广服务费,是指会员推荐新会员后,被推荐会员在平台体系内形成真实消费并产生技术服务费时,推荐会员按照平台制度规则获得的推广服务费。
该类推广服务费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仅确认一级推荐关系;
二、不得形成多级推广;
三、推广服务费来源于技术服务费列支项下;
四、比例区间可按平台制度和公告调整;
五、有效期可按平台制度、公告或具体规则确定;
六、系统自动核算后进入会员现金余额;
七、会员可按规则微信提现或平台内消费使用;
八、发生退款、退货、异常交易或违规推广时,应按规则冲回或扣减。
第三十六条 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推广服务费
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推广服务费,是指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接入平台后,该积分单位(商家)形成真实交易并产生技术服务费时,推荐会员按照平台制度规则获得的推广服务费。
该类推广服务费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推荐关系应经系统记录或平台确认;
二、被推荐主体应完成接入并形成有效经营或服务消费;
三、推广服务费以相关技术服务费为基础;
四、比例、期限和结算方式以平台制度、公告或有效规则为准;
五、推广服务费进入会员现金余额;
六、会员可按规则微信提现或平台内消费使用;
七、发生主体退出、虚假接入、异常交易、退款冲回或争议处理事项的,应按规则处理。
第三十七条 会员跨店推广服务费
会员跨店推广服务费,是指归属店注册或归属的会员到其他积分单位(商家)消费并形成技术服务费时,按平台制度规则向归属店相关账户形成的推广服务费。
该类推广服务费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应确认会员归属店;
二、应确认实际消费店;
三、应确认真实交易及技术服务费形成;
四、系统自动核算后,相关推广服务费直接进入积分单位(商家)技术服务费账户;
五、积分单位(商家)可按规则提现,或用于冲抵技术服务费;
六、发生退款、退货、异常订单或归属争议的,应按规则冲回、暂缓或复核。
第三十八条 区域服务商推广服务费
区域服务商推广服务费,是指区域服务商因自身拓展、服务或运营形成会员消费并产生技术服务费后,按照平台制度规则或合作协议取得的推广服务费。
区域服务商推广服务费的收益基数为:
服务商自身形成的会员消费技术服务费 × 区域服务商分配比例。
区域服务商不得将非自身拓展、非自身服务、非自身运营形成的技术服务费纳入自身收益基数。
第三十九条 区域服务中心收益分配
区域服务中心收益分配,是指区域服务中心基于其辖区内区域服务商产生的技术服务费,按照平台制度规则或合作协议取得的区域协同服务收益。
区域服务中心收益分配基数为:
辖区内服务商产生的技术服务费合计 × 区域服务中心分配比例。
区域服务中心收益分配不等同于区域服务商收益,不得混同核算。
第四十条 招商合作机构推广服务费
招商合作机构推广服务费,是指招商合作机构基于阶段性、项目性招商协作事项,按照合作协议、项目规则和平台结算制度取得的推广服务费用。
招商合作机构收益测算口径参照区域服务中心执行,并以具体合作协议和结算规则为准。
招商合作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资料提交、电子发票提交、结算确认、争议协同和归档义务。
第四十一条 推广服务费比例与期限
推广服务费比例和有效期限,应按平台制度、平台公告、系统配置或合作协议执行。
会员推荐类、跨店推广类推广服务费可按平台制度和年度规则调整。
区域服务商、区域服务中心、招商合作机构等合作类主体的推广服务费比例、期限和结算方式,以具体合作协议和平台结算规则为准。
第四十二条 推广服务费税务提示
推广服务费取得主体应依法自行处理相关税务事项。
平台应在规则说明、结算页面、提现页面、对外说明或相关文件中提示:
谁发生经营业务,谁确认收入;
谁提供应税销售或应税服务,谁向购买方或接受服务方开票;
谁取得收入,谁依法纳税;
预存款、收益、技术服务费、真实销售收入、自然人推广服务费,必须分别处理,不得混同。
第六章 核算结算闭环
第四十三条 核算结算闭环的基本结构
技术服务费与推广服务费制度体系应建立完整闭环。
基本闭环包括:
一、真实交易形成;
二、系统订单记录;
三、技术服务费核算;
四、推广关系识别;
五、推广服务费核算;
六、账户自动入账;
七、提现、平台内消费使用或冲抵技术服务费;
八、退款退货冲回;
九、异常与争议处理;
十、审计复核;
十一、资料归档;
十二、责任追溯。
第四十四条 核算环节
核算环节应当明确核算对象、核算依据、核算公式、核算比例、核算结果和核算记录。
技术服务费核算应重点核验:
一、消费额;
二、积分抵扣额;
三、技术服务费率;
四、技术服务费金额;
五、订单有效状态;
六、系统记录完整性。
推广服务费核算应重点核验:
一、推广关系;
二、推广类别;
三、技术服务费基数;
四、推广服务费比例;
五、有效期限;
六、入账主体;
七、系统记录完整性。
第四十五条 结算环节
结算环节应区分即时结算和周期结算。
会员推荐会员推广服务费、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推广服务费、会员跨店推广服务费等已由系统实现自动核算和即时结算的,应按系统规则自动入账。
区域服务商、区域服务中心、招商合作机构等合作类主体,按平台制度、合作协议和结算资料审核结果进行周期结算。
第四十六条 支付环节
支付环节应明确支付对象、支付账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凭证和支付状态。
已完成系统自动入账的,应以系统入账记录作为支付或结算记录的重要依据。
需要平台结算中心办理支付反馈的,应形成支付结果记录,并与结算资料一并归档。
第四十七条 确认环节
结算完成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或多项:
一、系统已完成自动入账;
二、平台已完成支付;
三、平台已反馈支付结果;
四、结算申请主体已确认收款;
五、平台支付凭证足以证明款项已支付;
六、结算资料已归档。
对存在争议、异常、资料缺失或账户异常的结算事项,不得直接视为无争议完成,应进入争议、异常或补正流程。
第四十八条 冲回环节
发生退款、退货、撤销订单、无效订单、异常订单、违规推广、归属错误、重复入账或其他应冲回情形的,应启动冲回流程。
冲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系统自动冲回;
二、从账户余额中扣回;
三、从后续应结算款项中抵扣;
四、暂缓相关主体后续结算;
五、人工复核后补正;
六、按争议处理结果执行。
第四十九条 异常处理环节
异常处理应遵循识别、预警、暂缓、核验、处理、反馈、归档的流程。
异常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异常订单;
二、异常推广关系;
三、异常提现;
四、异常入账;
五、重复结算;
六、漏结算;
七、错误结算;
八、退款冲回失败;
九、账户状态异常;
十、资料无法核验。
第五十条 争议处理环节
结算主体对核算结果、结算金额、入账状态、提现状态、冲回结果、资料审核结果或其他结算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智能客服、留言渠道或平台指定渠道提交争议。
争议处理应包括:
一、争议受理;
二、资料提交;
三、系统记录核验;
四、证据复核;
五、处理结论形成;
六、结果反馈;
七、资料归档;
八、必要时启动责任追溯。
第五十一条 归档追溯环节
归档追溯是核算结算闭环的最终环节。
所有核算、结算、支付、确认、冲回、异常、争议、复核、整改和责任处理资料,应纳入归档管理。
归档资料应当做到:
一、来源清楚;
二、主体清楚;
三、金额清楚;
四、规则清楚;
五、时间清楚;
六、责任清楚;
七、处理结果清楚;
八、可查询;
九、可复核;
十、可追溯。
第七章 账户流转与入账规则
第五十二条 账户流转的基本原则
账户流转应以真实交易、真实推广关系、真实技术服务费形成和系统记录为基础。
凡涉及会员现金余额、积分单位(商家)技术服务费账户、区域服务商结算账户、区域服务中心结算账户、招商合作机构结算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的资金或余额变动,均应形成系统记录、结算记录或可核验证据。
第五十三条 会员现金余额入账规则
会员推荐会员、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等产生的推广服务费,系统核算后直接进入会员现金余额。
会员现金余额可按平台规则用于:
一、微信提现;
二、平台内消费使用;
三、平台制度允许的其他用途。
会员现金余额不得与积分余额、时间币余额、抵用券余额混同记录。
第五十四条 积分单位(商家)技术服务费账户入账规则
会员跨店消费等产生的跨店推广服务费,系统核算后直接进入积分单位(商家)技术服务费账户。
积分单位(商家)技术服务费账户余额可按平台规则用于:
一、提现;
二、冲抵技术服务费;
三、平台制度允许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微信提现规则
会员现金余额支持微信提现。
微信提现应以系统页面显示、账户状态、可提现余额、平台规则和支付通道状态为依据。
微信提现失败的,应形成失败记录,并按系统提示、支付通道反馈或平台异常处理规则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平台内消费使用规则
会员现金余额可按平台规则在平台内消费使用。
平台内消费使用应形成消费记录、余额扣减记录和系统留痕,不得与积分抵扣、抵用券抵扣、时间币使用等记录混同。
第五十七条 冲抵技术服务费规则
积分单位(商家)技术服务费账户余额可按平台规则用于冲抵技术服务费。
冲抵技术服务费应形成以下记录:
一、冲抵申请或系统触发记录;
二、账户余额记录;
三、冲抵金额记录;
四、对应技术服务费记录;
五、冲抵完成记录;
六、异常处理记录;
七、归档记录。
第五十八条 账户异常处理规则
账户存在以下情形的,平台可按制度规则进行限制、冻结、暂缓、复核或人工处理:
一、主体身份无法核验;
二、账户绑定异常;
三、提现异常;
四、余额异常;
五、重复入账;
六、疑似虚假交易;
七、疑似违规推广;
八、争议尚未处理完毕;
九、监管、审计或风控要求暂缓处理;
十、平台制度规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八章 资料提交与结算中心协同
第五十九条 资料提交的基本要求
结算资料提交应遵循真实、完整、清楚、可核验、可归档的原则。
需要周期结算、人工复核、发票核验、争议处理或异常补正的主体,应按平台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第六十条 下月1日后提交规则
涉及周期结算的主体,应在下月1日以后,按照平台结算中心要求提交结算资料。
提交资料应与对应结算周期、主体身份、结算金额、发票信息、账户信息和系统记录保持一致。
第六十一条 手机端截图要求
结算主体提交手机端截图时,应确保截图内容清晰、完整、真实、可核验。
手机端截图原则上应包括:
一、主体账户信息;
二、结算金额信息;
三、订单或结算明细;
四、时间信息;
五、系统页面标识;
六、平台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二条 电子发票要求
需要提交电子发票的主体,应按平台规则提交真实、有效、完整、可核验的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信息应与结算主体、结算金额、服务内容、纳税主体和结算周期保持一致。
第六十三条 平台结算中心专用企业微信提交规则
结算资料原则上通过平台结算中心专用企业微信提交。
平台结算中心专用企业微信用于:
一、接收结算资料;
二、接收手机端截图;
三、接收电子发票;
四、反馈资料补正要求;
五、反馈支付结果;
六、接收结算争议留言;
七、形成资料接收与反馈记录;
八、配合归档管理。
第六十四条 资料补正规则
资料存在以下情形的,平台结算中心可要求补正:
一、资料缺失;
二、截图不清;
三、电子发票信息不一致;
四、主体信息不一致;
五、结算周期不一致;
六、结算金额无法核验;
七、系统记录无法对应;
八、其他影响审核、支付或归档的情形。
补正资料未按要求提交前,平台可暂缓相关结算事项。
第六十五条 资料归档规则
结算资料经接收、审核、补正、支付反馈或争议处理后,应按主体、周期、类别和处理结果分类归档。
归档资料包括:
一、结算申请资料;
二、手机端截图;
三、电子发票;
四、系统核算记录;
五、支付反馈记录;
六、补正记录;
七、争议留言记录;
八、处理结论;
九、审计复核记录;
十、归档确认记录。
第六十六条 异常处理的基本原则
异常处理应遵循系统识别、人工复核、资料补正、结果反馈、归档追溯的原则。
任何涉及技术服务费、推广服务费、账户入账、微信提现、平台内消费使用、冲抵技术服务费、退款冲回和资料提交的异常事项,均不得脱离系统记录和制度流程单独处理。
第六十七条 异常事项范围
异常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订单异常;
二、支付异常;
三、技术服务费扣收异常;
四、推广服务费入账异常;
五、会员现金余额异常;
六、积分单位(商家)技术服务费账户异常;
七、微信提现异常;
八、平台内消费使用异常;
九、冲抵技术服务费异常;
十、退款冲回异常;
十一、推广关系异常;
十二、结算资料异常;
十三、电子发票异常;
十四、手机端截图无法核验;
十五、系统记录缺失或不一致;
十六、争议事项未处理完毕。
第六十八条 异常识别方式
异常识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系统自动预警;
二、平台结算中心审核发现;
三、区域服务中心协同复核发现;
四、区域服务商反馈发现;
五、招商合作机构反馈发现;
六、积分单位(商家)反馈发现;
七、会员留言或争议提交发现;
八、审计复核发现;
九、监管协同或合规检查发现;
十、平台总部专项检查发现。
第六十九条 异常处理流程
异常处理应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异常发现;
二、异常登记;
三、系统记录核验;
四、主体资料核验;
五、必要时暂缓结算、提现、冲抵或入账处理;
六、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七、需要补正的,通知相关主体补正资料;
八、需要复核的,提交复核流程;
九、形成处理结论;
十、反馈处理结果;
十一、完成资料归档;
十二、必要时启动责任追溯。
第七十条 异常处理结果
异常处理结果可以包括:
一、维持原核算结果;
二、更正核算结果;
三、补结算;
四、冲回或扣减;
五、暂缓结算;
六、限制提现;
七、解除限制;
八、要求补正资料;
九、转入争议处理;
十、转入审计复核;
十一、启动责任认定;
十二、按平台制度作出其他处理。
第七十一条 争议解决渠道
结算主体对核算结果、结算金额、入账状态、提现状态、冲抵结果、冲回结果、资料审核结果、争议处理结果或其他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平台指定渠道提出。
争议解决渠道包括:
一、访问智能客服;
二、提交留言;
三、通过平台结算中心专用企业微信提交说明;
四、按平台指定方式上传证据资料;
五、通过平台公布的其他渠道提交争议。
第七十二条 争议提交要求
争议提交应当说明争议事项、涉及主体、涉及订单、涉及金额、发生时间、争议理由和请求事项。
争议主体应根据平台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订单记录;
二、支付记录;
三、账户截图;
四、提现记录;
五、结算资料;
六、电子发票;
七、系统页面截图;
八、留言记录;
九、平台要求的其他证据资料。
第七十三条 争议处理流程
争议处理应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争议提交;
二、平台受理;
三、资料初审;
四、系统记录核验;
五、必要时要求补充资料;
六、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七、复核处理意见;
八、反馈处理结果;
九、涉及款项调整的,执行补结、冲回、扣减或更正;
十、完成争议归档;
十一、必要时纳入复盘优化。
第七十四条 争议处理结果
争议处理结果可以包括:
一、支持争议申请;
二、部分支持争议申请;
三、不支持争议申请;
四、要求补充资料后重新审核;
五、转入异常处理;
六、转入审计复核;
七、按制度执行补结;
八、按制度执行冲回;
九、按制度执行扣减;
十、按制度作出其他处理。
第七十五条 审计复核要求
平台可以根据制度规则,对技术服务费、推广服务费、账户入账、提现、平台内消费使用、冲抵技术服务费、退款冲回和争议处理事项进行审计复核。
审计复核重点包括:
一、核算依据是否真实;
二、核算公式是否正确;
三、推广关系是否有效;
四、结算主体是否正确;
五、入账账户是否正确;
六、支付状态是否真实;
七、冲回处理是否完整;
八、资料提交是否齐备;
九、系统留痕是否完整;
十、处理结论是否符合制度规则。
第七十六条 归档追溯要求
归档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分类清楚、可查询、可复核、可追溯。
归档追溯应覆盖:
一、订单形成;
二、技术服务费核算;
三、推广服务费核算;
四、账户入账;
五、微信提现;
六、平台内消费使用;
七、冲抵技术服务费;
八、退款冲回;
九、资料提交;
十、异常处理;
十一、争议处理;
十二、审计复核;
十三、责任认定;
十四、制度修订。
第七十七条 责任追溯
出现违规操作、虚假资料、虚假交易、异常推广、重复结算、错误结算、违规提现、资料造假、故意隐瞒、拒不补正或其他违反平台制度的情形,平台可根据制度规则和协议约定进行责任追溯。
责任追溯可以包括:
一、要求补正资料;
二、暂缓结算;
三、冲回相关款项;
四、扣减后续应结算款项;
五、限制账户功能;
六、暂停合作;
七、终止合作;
八、纳入风险名单;
九、移交相关部门或依法处理;
十、平台制度或协议约定的其他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与专项制度的关系
本文件为技术服务费与推广服务费制度体系的总纲文件。
凡专项管理办法、专项规则、操作流程、操作指南、模板表单、结算说明、审计风控文件、培训赋能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应以本文件确定的总原则、总口径和总边界为基础进行修订。
第七十九条 制度解释
本文件由平台总部负责解释。
涉及技术服务费、推广服务费、结算、支付、入账、提现、冲抵、冲回、争议、归档等具体事项的,由平台总部、平台结算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度授权范围内进行解释和执行。
第八十条 制度修订
平台可根据市场情况、运行情况、风控情况、系统能力、监管要求、协议安排和实际执行效果,对本文件进行修订。
制度修订应按照研究、起草、论证、上报、审批、发布、培训、执行、归档的流程进行。
第八十一条 版本管理
本文件实行版本管理。
本版本为V1.0。
后续修订应形成版本号、修订日期、修订事项、修订原因、审批记录和归档记录。
第八十二条 生效与执行
本文件自平台发布或确认之日起执行。
各相关主体应按照本文件及配套制度文件、流程文件、规则文件和操作指南执行,不得以内部习惯、口头说明或非正式材料替代制度执行。
附录一 核心术语统一表
一、技术服务费
技术服务费,是平台依据制度规则,为积分单位(商家)提供系统、技术、运营、结算、记录、账户、数据和相关服务后,按照约定规则收取的服务费用。
二、推广服务费
推广服务费,是平台依据真实推广行为、真实消费行为、真实服务贡献和真实技术服务费形成情况,按平台制度规则或合作协议列支的推广服务费用。
三、会员推荐会员推广服务费
会员推荐会员推广服务费,是会员推荐新会员后,被推荐会员在平台体系内形成真实消费并产生技术服务费时,推荐会员按照平台规则取得的推广服务费。
四、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推广服务费
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推广服务费,是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接入平台后,该积分单位(商家)形成真实交易并产生技术服务费时,推荐会员按照平台规则取得的推广服务费。
五、跨店推广服务费
跨店推广服务费,是归属店注册或归属的会员到其他积分单位(商家)消费并形成技术服务费时,按平台制度规则向归属店相关账户形成的推广服务费。
六、会员现金余额
会员现金余额,是会员推广服务费入账后,在系统中形成的可按平台规则微信提现或平台内消费使用的账户余额。
七、积分单位(商家)技术服务费账户
积分单位(商家)技术服务费账户,是记录技术服务费扣收、跨店推广服务费入账、提现、冲抵技术服务费、退款冲回和账户余额变动的系统账户。
八、即时结算
即时结算,是系统依据预设规则,在符合条件的交易或推广服务费形成后,自动完成核算、结算、入账和记录的结算方式。
九、周期结算
周期结算,是平台按照约定周期,对区域服务商、区域服务中心、招商合作机构等主体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后,按制度和协议进行结算的方式。
十、归档追溯
归档追溯,是对核算、结算、支付、入账、提现、冲抵、冲回、异常、争议、审计和责任处理资料进行分类保存,并用于后续查询、复核、审计和责任认定的制度安排。
附录二 核心公式与口径统一表
一、技术服务费核算公式
平台技术服务费 =(消费额-积分抵扣额)× 技术服务费率。
二、区域服务商收益核算口径
区域服务商收益 = 服务商自身形成的会员消费技术服务费 × 区域服务商分配比例。
三、区域服务中心收益核算口径
区域服务中心收益 = 辖区内服务商产生的技术服务费合计 × 区域服务中心分配比例。
四、招商合作机构收益核算口径
招商合作机构收益测算口径参照区域服务中心执行,并以具体合作协议和结算规则为准。
五、会员推荐类推广服务费口径
会员推荐会员、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等推广服务费,按平台制度、公告或系统配置确定比例、期限和结算方式,并以真实技术服务费形成为基础。
六、跨店推广服务费口径
跨店推广服务费以会员归属关系、消费店交易记录、真实技术服务费形成和系统识别结果为基础,按平台制度规则核算后进入积分单位(商家)技术服务费账户。
七、税务处理统一口径
谁发生经营业务,谁确认收入;
谁提供应税销售或应税服务,谁向购买方或接受服务方开票;
谁取得收入,谁依法纳税;
预存款、收益、技术服务费、真实销售收入、自然人推广服务费,必须分别处理,不得混同。
附录三 流程闭环检查表
一、核算闭环检查
(一)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或真实服务消费;
(二)是否存在系统订单记录;
(三)是否明确技术服务费核算基数;
(四)是否明确技术服务费率;
(五)是否明确推广服务费计提基数;
(六)是否明确推广服务费比例;
(七)是否形成核算记录;
(八)是否可复核。
二、结算闭环检查
(一)是否明确结算主体;
(二)是否明确结算方式;
(三)是否明确即时结算或周期结算;
(四)是否形成入账记录;
(五)是否形成支付记录;
(六)是否形成确认记录;
(七)是否存在异常处理路径;
(八)是否可追溯。
三、账户流转闭环检查
(一)会员现金余额是否独立记录;
(二)积分单位(商家)技术服务费账户是否独立记录;
(三)微信提现是否形成记录;
(四)平台内消费使用是否形成记录;
(五)冲抵技术服务费是否形成记录;
(六)账户异常是否形成处理记录;
(七)退款冲回是否形成余额变动记录;
(八)账户流转是否可查询。
四、争议处理闭环检查
(一)是否设置智能客服访问渠道;
(二)是否设置留言提交渠道;
(三)是否明确证据资料要求;
(四)是否形成争议受理记录;
(五)是否完成系统记录核验;
(六)是否形成处理结论;
(七)是否反馈处理结果;
(八)是否完成争议归档。
五、归档追溯闭环检查
(一)订单资料是否归档;
(二)核算资料是否归档;
(三)结算资料是否归档;
(四)支付资料是否归档;
(五)电子发票是否归档;
(六)手机端截图是否归档;
(七)异常处理资料是否归档;
(八)争议处理资料是否归档;
(九)审计复核资料是否归档;
(十)责任追溯资料是否归档。
FAQ
Q1:本总纲解决什么问题?
A:本总纲解决技术服务费与推广服务费制度体系的总框架问题,统一费用定义、主体角色、核算口径、结算方式、账户流转、资料提交、争议处理和归档追溯要求。
Q2:技术服务费和推广服务费是什么关系?
A:技术服务费是平台基于系统、技术、运营、结算和记录等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推广服务费是平台基于真实推广行为、真实服务贡献和真实技术服务费形成情况列支的推广服务费用。推广服务费通常以技术服务费形成为基础。
Q3:推广服务费是不是分红?
A:不是。推广服务费不是股权分红,不是投资收益,不是无真实交易基础的奖励,也不是多级返利。推广服务费应以真实推广、真实交易、真实技术服务费形成和平台制度规则为依据。
Q4:会员推荐会员是否可以多级?
A:不可以。会员推荐会员原则上只确认一级推荐关系,严禁多级推广。
Q5:会员推广服务费如何入账?
A:会员推荐会员、会员推荐积分单位(商家)等产生的推广服务费,经系统核算后直接进入会员现金余额。会员可按平台规则微信提现或平台内消费使用。
Q6:跨店推广服务费进入哪里?
A:跨店推广服务费经系统核算后,直接进入积分单位(商家)技术服务费账户,可按平台规则提现或冲抵技术服务费。
Q7:区域服务商和区域服务中心收益口径是否相同?
A:不相同。区域服务商以其自身服务、拓展或运营形成的会员消费技术服务费为基数;区域服务中心以辖区内服务商产生的技术服务费合计为基数。
Q8:招商合作机构如何核算收益?
A:招商合作机构属于阶段性、项目性招商协作主体,其收益测算口径参照区域服务中心执行,并以具体合作协议和结算规则为准。
Q9:结算资料如何提交?
A:涉及周期结算、人工复核、发票核验或争议处理的主体,应在下月1日以后,按照平台要求通过平台结算中心专用企业微信提交手机端截图、电子发票及其他结算资料。
Q10:发生争议怎么办?
A:结算主体可访问智能客服、提交留言,或通过平台指定渠道提交争议和证据资料。平台按争议受理、资料审核、系统核验、复核处理、结果反馈和资料归档流程处理。
Q11:退款退货后推广服务费怎么处理?
A:发生退款、退货、订单撤销、订单无效、异常交易或违规推广等情形的,应按规则冲回、扣减、暂缓或从后续应结算款项中抵扣。
Q12:税务由谁负责?
A:谁发生经营业务,谁确认收入;谁提供应税销售或应税服务,谁向购买方或接受服务方开票;谁取得收入,谁依法纳税。取得推广服务费的主体应依法自行处理相关税务事项。
Q13:为什么必须归档?
A:归档是核算结算闭环的最后环节,也是争议处理、审计复核、责任追溯和制度优化的基础。没有归档,核算结算就无法形成完整闭环。
Q14:本文件和专项办法是什么关系?
A:本文件是总纲,专项办法、规则、流程、指南和模板应在本文件确定的总原则、总口径和总边界下展开。专项文件不得与本文件的基本口径相冲突。
Q15:本文件是否已经形成制度闭环?
A:本文件已形成“真实交易—系统记录—技术服务费核算—推广关系识别—推广服务费核算—账户入账—提现或使用—冲回—争议—审计—归档—追责”的制度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