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尊积分技术服务费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TZJF-PTYY-FYJS-004
版  本 号:V1.0-R(发布终版)
文件级别:平台基础制度
文件类别:费用治理文件
所属分册:费用与结算分册
制度等级:母本级制度文件
制定单位:特尊积分管理中心
发布单位:北京通卡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尊积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技术服务费的形成、费率管理、核算、扣收、结算、冲回及责任处理活动,保障平台持续运营和消费促进活动规范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 TZJF-PTYY-JFDW-001 认定应适用技术服务费的积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以下管理活动:
(一)技术服务费的形成条件;
(二)技术服务费的费率管理;
(三)技术服务费的核算规则;
(四)技术服务费的扣收与结算;
(五)技术服务费的冲回处理;
(六)技术服务费的异议与责任处理。
积分单位分类认定、推广服务费分配等事项,由平台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第四条 技术服务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交易原则;
(二)实际发生原则;
(三)公开透明原则;
(四)系统核算原则;
(五)授权扣收原则;
(六)风险可控原则;
(七)依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 技术服务费形成
第五条 技术服务费,是指平台为积分单位提供积分赠送、积分抵扣、会员管理、活动管理、数据核算、系统服务、运营支持及相关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形成技术服务费:
(一)发生真实、有效的消费交易;
(二)积分单位在该交易中实际发生平台认定的应收费业务行为,并实际使用相关技术服务;
(三)交易已按平台规则完成结算;
(四)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除外情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形成技术服务费:
(一)经平台或有权机关认定为虚假、欺诈、自买自卖或循环交易的;
(二)交易已撤销且资金原路退回的;
(三)发生完全退款的;
(四)平台基于公平合理原则提前公告的其他不收费情形。
平台新增不收费情形的,应提前公告。
第三章 费率管理
第八条 技术服务费实行区间管理、参数管理、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管理。
技术服务费费率原则上在3%—15%区间内执行。
平台有权根据市场环境、行业平均毛利率水平、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运营成本、风险控制要求、消费促进需要、平台经营情况及其他合理因素,在制度规定区间内设置和调整具体执行费率。
第九条 积分单位纳税人身份原则上以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法公开的查询信息为准。
平台系统根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识别纳税人身份。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记录的,按照一般纳税人规则自动设置技术服务费参数。
未查询到一般纳税人资格记录,或查询结果显示为小规模纳税人、无一般纳税人资格记载的,系统自动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则设置技术服务费参数。
积分单位认为其应适用一般纳税人费率的,应通过平台指定通道上传有效税务资格证明,平台人工核定后予以调整。
平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税务信息、制度规则及积分单位提交资料综合认定技术服务费适用规则,并保留最终审核确认权。
第十条 技术服务费具体执行费率以平台后台参数设置结果为准
积分单位可通过积分单位首页—系统参数—技术服务费率查看当前执行费率。系统显示结果视为已完成公示。
第十一条 涉及全平台统一适用的费率规则、费率区间、分类规则及相关制度调整事项,平台可以通过公告方式发布执行。
涉及费率区间、分类规则等重大调整的公告,应至少提前15日发布,并于公告中载明生效日期。调整生效日前已产生的交易,仍按原规则执行。
公告发布后视为完成公示,平台无需逐户另行通知。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技术服务费 =

 (消费金额 - 积分抵扣金额)× 技术服务费费率

其中:
(一)消费金额,是指积分单位实际发生并完成结算的有效消费金额;
(二)积分抵扣部分不作为技术服务费计算基础。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费实行系统自动核算。平台依据交易记录、订单记录、支付记录、积分记录、退款记录及其他依法形成的数据记录自动完成核算。系统核算结果作为技术服务费计算依据。
第五章 扣收与结算
第十四条 平台不代收会员消费款项,不截留积分单位经营资金,不形成资金池。会员消费资金直接进入积分单位自有收款账户或者依法设立的收款账户。平台对会员消费资金不享有所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
第十五条 积分单位完成接入申请并确认《技术服务费自动扣收授权协议》后,视为完成自动扣收授权。
平台可按照授权范围自动完成技术服务费核算和自动扣收。
授权记录、电子签记录、系统日志及工单记录作为授权依据保存。
未完成授权的,不得实施自动扣收。积分单位拒绝授权或者撤回授权的,平台有权暂停相关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平台依据本办法规定发布费率调整、规则修订或其他变更公告的,公告发布后,积分单位继续使用平台技术服务的,视为已接受变更内容
积分单位不接受变更的,可随时通过平台指定渠道自助退出特尊积分系统。退出后,平台停止相关技术服务。
退出前已经形成的技术服务费、推广服务费及其他应结费用,仍应按照原规则完成核算和结算。
第十七条 平台应向积分单位提供技术服务费核算明细、扣收记录和结算记录查询功能。积分单位有权查询、核对和导出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 积分单位应按照平台规则完成对账。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平台应配合完成核查处理。
第六章 冲回管理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技术服务费冲回:
(一)交易全额退款的,冲回该笔交易对应的全部技术服务费;
(二)交易部分退款的,按退款金额占原交易金额的比例冲回相应技术服务费;
(三)交易被撤销或最终未实际完成的,冲回已扣收的全部技术服务费;
(四)经平台核查确认的异常交易冲销情形。
第二十条 冲回金额在确认退款发生的当期或者下一个结算周期内,从应付技术服务费中抵扣。
已开具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规定执行红字冲销或者红字发票处理。
涉及推广服务费的,同步按照《特尊积分推广服务费管理办法》(TZJF-PTYY-FYJS-005)执行冲回处理。
第七章 异议与责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积分单位对技术服务费核算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对账期内或发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指定渠道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平台应在收到完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向积分单位反馈复核结果及依据。
第二十二条 平台可通过系统风控模型、AI风控模型或者人工核查方式发现异常交易。
AI识别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最终处罚依据。涉及暂停服务、终止接入资格等重大处理措施的,应经人工复核确认后执行。
积分单位存在虚假交易、循环交易、恶意交易、拆单交易或者其他异常情形的,平台有权暂停相关业务处理,完成核查后方可恢复。
第二十三条 积分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平台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警示提醒;
(二)暂停部分或全部技术服务;
(三)追缴欠缴费用;
(四)终止接入资格;
(五)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追缴费用的,平台有权从后续技术服务费结算中抵扣,或者要求责任主体另行支付。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工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技术服务费涉及以下事项的,应按照平台工单管理制度执行:
(一)费率新增;
(二)费率调整;
(三)参数变更;
(四)特殊费率审批;
(五)费率恢复;
(六)异常处理。
工单记录、审批记录、电子签记录和系统日志应同步保存。
第九章 制度与参数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技术服务费实行制度管理与参数执行相结合原则
具体执行费率以平台后台参数设置结果为准。
后台参数应依据制度文件、公告文件或者经审批生效的工单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当制度文件、公告内容、系统显示信息与后台参数存在不一致时,原则上以经审批生效的后台参数记录为执行依据。平台应在发现不一致后及时修正公告及系统显示信息。
后台参数记录应保存工单编号、审批记录、执行记录、调整时间、生效时间及系统日志。
第十章 审计留痕
第二十六条 技术服务费的参数设置记录、调整记录、公告记录、工单记录、系统显示记录及电子日志均纳入审计留痕管理。
第十一章 制度衔接与版本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积分单位分类认定按照 TZJF-PTYY-JFDW-001 执行。
推广服务费管理按照《特尊积分推广服务费管理办法》(TZJF-PTYY-FYJS-005)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已产生的技术服务费,按原约定或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修订发布后,新版本生效之日起,原版本同时废止;新旧版本有衔接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制度文件引用本办法的,原则上自动引用最新有效版本;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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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尊积分技术服务费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TZJF-PTYY-FYJS-004
版  本 号:V1.0-R(发布终版)
文件级别:平台基础制度
文件类别:费用治理文件
所属分册:费用与结算分册
制度等级:母本级制度文件
制定单位:特尊积分管理中心
发布单位:北京通卡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尊积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技术服务费的形成、费率管理、核算、扣收、结算、冲回及责任处理活动,保障平台持续运营和消费促进活动规范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 TZJF-PTYY-JFDW-001 认定应适用技术服务费的积分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规范以下管理活动:
(一)技术服务费的形成条件;
(二)技术服务费的费率管理;
(三)技术服务费的核算规则;
(四)技术服务费的扣收与结算;
(五)技术服务费的冲回处理;
(六)技术服务费的异议与责任处理。
积分单位分类认定、推广服务费分配等事项,由平台另行制定的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第四条 技术服务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交易原则;
(二)实际发生原则;
(三)公开透明原则;
(四)系统核算原则;
(五)授权扣收原则;
(六)风险可控原则;
(七)依法合规原则。
第二章 技术服务费形成
第五条 技术服务费,是指平台为积分单位提供积分赠送、积分抵扣、会员管理、活动管理、数据核算、系统服务、运营支持及相关技术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六条 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形成技术服务费:
(一)发生真实、有效的消费交易;
(二)积分单位在该交易中实际发生平台认定的应收费业务行为,并实际使用相关技术服务;
(三)交易已按平台规则完成结算;
(四)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除外情形。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形成技术服务费:
(一)经平台或有权机关认定为虚假、欺诈、自买自卖或循环交易的;
(二)交易已撤销且资金原路退回的;
(三)发生完全退款的;
(四)平台基于公平合理原则提前公告的其他不收费情形。
平台新增不收费情形的,应提前公告。
第三章 费率管理
第八条 技术服务费实行区间管理、参数管理、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管理。
技术服务费费率原则上在3%—15%区间内执行。
平台有权根据市场环境、行业平均毛利率水平、行业特点、市场竞争情况、运营成本、风险控制要求、消费促进需要、平台经营情况及其他合理因素,在制度规定区间内设置和调整具体执行费率。
第九条 积分单位纳税人身份原则上以国家税务总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法公开的查询信息为准。
平台系统根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识别纳税人身份。
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记录的,按照一般纳税人规则自动设置技术服务费参数。
未查询到一般纳税人资格记录,或查询结果显示为小规模纳税人、无一般纳税人资格记载的,系统自动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则设置技术服务费参数。
积分单位认为其应适用一般纳税人费率的,应通过平台指定通道上传有效税务资格证明,平台人工核定后予以调整。
平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税务信息、制度规则及积分单位提交资料综合认定技术服务费适用规则,并保留最终审核确认权。
第十条 技术服务费具体执行费率以平台后台参数设置结果为准
积分单位可通过积分单位首页—系统参数—技术服务费率查看当前执行费率。系统显示结果视为已完成公示。
第十一条 涉及全平台统一适用的费率规则、费率区间、分类规则及相关制度调整事项,平台可以通过公告方式发布执行。
涉及费率区间、分类规则等重大调整的公告,应至少提前15日发布,并于公告中载明生效日期。调整生效日前已产生的交易,仍按原规则执行。
公告发布后视为完成公示,平台无需逐户另行通知。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技术服务费 =

 (消费金额 - 积分抵扣金额)× 技术服务费费率

其中:
(一)消费金额,是指积分单位实际发生并完成结算的有效消费金额;
(二)积分抵扣部分不作为技术服务费计算基础。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费实行系统自动核算。平台依据交易记录、订单记录、支付记录、积分记录、退款记录及其他依法形成的数据记录自动完成核算。系统核算结果作为技术服务费计算依据。
第五章 扣收与结算
第十四条 平台不代收会员消费款项,不截留积分单位经营资金,不形成资金池。会员消费资金直接进入积分单位自有收款账户或者依法设立的收款账户。平台对会员消费资金不享有所有权、支配权和收益权。
第十五条 积分单位完成接入申请并确认《技术服务费自动扣收授权协议》后,视为完成自动扣收授权。
平台可按照授权范围自动完成技术服务费核算和自动扣收。
授权记录、电子签记录、系统日志及工单记录作为授权依据保存。
未完成授权的,不得实施自动扣收。积分单位拒绝授权或者撤回授权的,平台有权暂停相关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平台依据本办法规定发布费率调整、规则修订或其他变更公告的,公告发布后,积分单位继续使用平台技术服务的,视为已接受变更内容
积分单位不接受变更的,可随时通过平台指定渠道自助退出特尊积分系统。退出后,平台停止相关技术服务。
退出前已经形成的技术服务费、推广服务费及其他应结费用,仍应按照原规则完成核算和结算。
第十七条 平台应向积分单位提供技术服务费核算明细、扣收记录和结算记录查询功能。积分单位有权查询、核对和导出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 积分单位应按照平台规则完成对账。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平台应配合完成核查处理。
第六章 冲回管理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技术服务费冲回:
(一)交易全额退款的,冲回该笔交易对应的全部技术服务费;
(二)交易部分退款的,按退款金额占原交易金额的比例冲回相应技术服务费;
(三)交易被撤销或最终未实际完成的,冲回已扣收的全部技术服务费;
(四)经平台核查确认的异常交易冲销情形。
第二十条 冲回金额在确认退款发生的当期或者下一个结算周期内,从应付技术服务费中抵扣。
已开具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规定执行红字冲销或者红字发票处理。
涉及推广服务费的,同步按照《特尊积分推广服务费管理办法》(TZJF-PTYY-FYJS-005)执行冲回处理。
第七章 异议与责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 积分单位对技术服务费核算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在对账期内或发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指定渠道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平台应在收到完整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向积分单位反馈复核结果及依据。
第二十二条 平台可通过系统风控模型、AI风控模型或者人工核查方式发现异常交易。
AI识别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最终处罚依据。涉及暂停服务、终止接入资格等重大处理措施的,应经人工复核确认后执行。
积分单位存在虚假交易、循环交易、恶意交易、拆单交易或者其他异常情形的,平台有权暂停相关业务处理,完成核查后方可恢复。
第二十三条 积分单位存在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平台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警示提醒;
(二)暂停部分或全部技术服务;
(三)追缴欠缴费用;
(四)终止接入资格;
(五)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追缴费用的,平台有权从后续技术服务费结算中抵扣,或者要求责任主体另行支付。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工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技术服务费涉及以下事项的,应按照平台工单管理制度执行:
(一)费率新增;
(二)费率调整;
(三)参数变更;
(四)特殊费率审批;
(五)费率恢复;
(六)异常处理。
工单记录、审批记录、电子签记录和系统日志应同步保存。
第九章 制度与参数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技术服务费实行制度管理与参数执行相结合原则
具体执行费率以平台后台参数设置结果为准。
后台参数应依据制度文件、公告文件或者经审批生效的工单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当制度文件、公告内容、系统显示信息与后台参数存在不一致时,原则上以经审批生效的后台参数记录为执行依据。平台应在发现不一致后及时修正公告及系统显示信息。
后台参数记录应保存工单编号、审批记录、执行记录、调整时间、生效时间及系统日志。
第十章 审计留痕
第二十六条 技术服务费的参数设置记录、调整记录、公告记录、工单记录、系统显示记录及电子日志均纳入审计留痕管理。
第十一章 制度衔接与版本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积分单位分类认定按照 TZJF-PTYY-JFDW-001 执行。
推广服务费管理按照《特尊积分推广服务费管理办法》(TZJF-PTYY-FYJS-005)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已产生的技术服务费,按原约定或原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修订发布后,新版本生效之日起,原版本同时废止;新旧版本有衔接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制度文件引用本办法的,原则上自动引用最新有效版本;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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