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特尊积分推广服务费的计算、分配、结算与冲回机制。
文件编号:TZJF-PTYY-FYJS-005
发文编号:特尊积分〔2026〕9号
版本号:V2.0-RA
文件级别:业务制度
文件类别:费用治理制度
所属分册:费用与技术分册
编制单位:特尊积分管理中心
发布单位:北京通卡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6年 月 日
实施日期:2026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推荐关系管理
第四章 推广服务费分类
第五章 推广服务费分配规则
第六章 持续期间
第七章 结算方式
第八章 冲回机制
第九章 风险控制与责任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一章 制度治理
第十二章 制度管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特尊积分体系内推广服务费的形成、归属、核算、分配、结算、冲回及管理行为,保障推广贡献与收益分配一致,维护平台费用治理秩序,促进特尊积分生态持续、稳定、合规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度定位
本办法是特尊积分体系推广服务费管理专项制度文件。
涉及推广服务费形成、归属、核算、分配、结算、冲回、审计、争议处理及系统配置等事项,应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特尊积分体系内涉及推广服务费形成、归属、分配、核算、结算及管理的全部主体。
包括但不限于:
(一)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三)交易型积分单位;
(四)公益型积分单位;
(五)服务商;
(六)服务中心;
(七)招商合作机构;
(八)平台运营主体;
(九)其他依法纳入特尊积分体系的主体。
第四条 基本原则
第一款
推广服务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推荐、谁受益;
(二)谁归属、谁受益;
(三)谁服务、谁受益;
(四)谁贡献、谁受益;
(五)被推荐主体认可优先;
(六)备案确认优先;
(七)系统执行优先;
(八)规则公开透明;
(九)全过程留痕;
(十)风险可控制;
(十一)责任可追溯。
当"谁归属、谁受益"原则与"谁推荐、谁受益"原则在同一交易中同时适用时,以本办法规定的具体费用分类对应的分配规则为准,互不排斥。
第二款
当本办法不同条款在适用过程中出现冲突时,按以下顺序解释:
(一)以被推荐主体真实意愿为优先解释依据;
(二)以备案文件为优先证据;
(三)以系统记录为执行依据;
(四)系统记录与备案冲突时,以备案纠正系统;
(五)最终解释权归特尊积分管理中心。
第五条 来源原则
推广服务费来源于技术服务费收入中的推广成本预算。
推广服务费不以消费金额为计算基数。
推广服务费不直接从消费金额中提取。
推广服务费不向消费者单独收取。
推广服务费属于平台推广成本支出。
推广服务费不得解释为:
(一)消费返利;
(二)投资收益;
(三)分红收益;
(四)储值收益;
(五)利息收益;
(六)金融产品收益;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收益形式。
第二章 定义
第六条 推荐人
推荐人,是指通过推广、介绍、辅导、培训、协助接入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促成主体进入特尊积分体系,并依法享有推广服务费归属资格的主体。
包括:
(一)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三)交易型积分单位;
(四)公益型积分单位;
(五)服务商;
(六)服务中心;
(七)招商合作机构;
(八)平台认可的其他主体。
存在虚假推荐、冒名推荐、恶意绑定、伪造资料等情形的,不享有推广服务费归属资格。
第七条 被推荐主体
被推荐主体,是指经推荐进入特尊积分体系并完成注册、接入、备案或者系统确认的主体。
包括:
(一)个人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三)交易型积分单位;
(四)公益型积分单位。
被推荐主体应具备合法主体资格。
依法被限制、暂停或者取消资格的主体,不得作为被推荐主体参与推广服务费分配。
第八条 推荐关系
推荐关系,是指推荐人与被推荐主体之间依法建立并经确认生效的推广归属关系。
推荐关系成立应以被推荐主体认可为前提。
被推荐主体在注册页面填写推荐人会员卡号及手机号的,视为有效认可。
未经被推荐主体认可的推荐关系,不产生推广服务费效力。
第九条 归属会员
归属会员,是指已经建立有效推荐关系并归属于特定推荐体系的个人会员或者单位会员。
归属会员关系用于:
(一)推荐会员推广服务费核算;
(二)跨店推广服务费核算;
(三)推广关系追溯;
(四)审计检查;
(五)争议处理。
第十条 归属积分单位
归属积分单位,是指与会员建立有效归属关系的积分单位。
一个会员在同一时间仅允许归属一个积分单位。
归属关系经确认后,作为跨店推广服务费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 跨店消费
跨店消费,是指归属会员在非归属积分单位完成的消费行为。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跨店消费:
第十二条 推广服务费
推广服务费,是指依据推荐关系、归属关系、跨店消费行为或者服务管理关系,由技术服务费中的推广成本预算形成的费用支出。
推广服务费属于平台推广成本。
不属于:
(一)消费返利;
(二)投资收益;
(三)分红收益;
(四)储值收益;
(五)利息收益;
(六)金融产品收益。
第三章 推荐关系管理
第十三条 推荐关系成立原则
第一款
个人会员推荐关系成立,应以会员自主确认推荐关系并完成系统确认作为生效依据。
单位会员推荐关系成立,应以单位会员确认并完成系统确认作为生效依据。
交易型积分单位和公益型积分单位推荐关系成立,应同时满足:
(一)存在真实推荐行为;
(二)被推荐主体认可推荐关系;
(三)完成备案确认;
(四)完成系统绑定;
(五)主体资格有效;
(六)符合平台规则;
(七)不存在争议或者违规情形。
缺失任一条件的,不产生推广服务费效力。
第二款
推荐关系发生争议时,按主体类型分别认定:
(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二)交易型积分单位、公益型积分单位:
1. 被推荐主体书面确认(盖章备案资料)
2. 系统绑定记录
3. 时间最早原则
备案资料与系统记录不一致的,以书面备案资料为准,并由平台进行系统修正。
第十四条 唯一绑定原则
推荐关系实行唯一绑定管理。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交易型积分单位和公益型积分单位在同一时间仅允许存在一条有效推荐关系。
已生效推荐关系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推荐关系备案
交易型积分单位和公益型积分单位实行推荐关系备案制度。
备案资料应包括:
(一)推荐人名称、会员卡号、手机号、平台ID;
(二)被推荐主体名称;
(三)推荐关系确认意见;
(四)备案日期;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六)单位公章。
备案资料原则上不得补签、倒签或者追溯签署。
平台应长期保存备案资料。
第十六条 生效条件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推荐关系经系统确认后生效。
交易型积分单位和公益型积分单位推荐关系经备案确认并完成系统绑定后生效。
推荐关系生效后,系统按照既定规则自动执行推广服务费核算和分配。
未达到对应生效条件的,不产生推广服务费效力。
第十七条 变更与终止
推荐关系生效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因备案错误、主体注销、主体资格终止、违规清退或者平台认定的特殊情形需要调整的,应履行申请、审核、审批、备案和系统调整程序。
变更申请应取得被推荐主体书面同意。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推荐关系。
推荐关系变更不得损害已形成推广服务费权益。
变更生效前形成的推广服务费按照原推荐关系执行。
变更生效后形成的推广服务费按照新推荐关系执行。
推荐关系终止后,不再产生新的推广服务费。
第四章 推广服务费分类
第十八条 分类范围
推广服务费包括:
(一)推荐会员推广服务费;
(二)推荐交易型积分单位推广服务费;
(三)推荐公益型积分单位推广服务费;
(四)跨店推广服务费;
(五)服务商推广服务费;
(六)服务中心推广服务费;
(七)招商合作机构推广服务费。
第十九条 推荐会员推广服务费
推荐会员推广服务费,是指被推荐会员发生消费并产生技术服务费后形成的推广服务费。
推荐会员推广服务费按照平台规则自动核算。
第二十条 推荐交易型积分单位推广服务费
推荐交易型积分单位推广服务费,是指被推荐交易型积分单位产生技术服务费后形成的推广服务费。
该推广服务费按照平台规则持续核算。
第二十一条 推荐公益型积分单位推广服务费
推荐公益型积分单位推广服务费,是指被推荐公益型积分单位收费业务产生技术服务费后形成的推广服务费。
未产生技术服务费的,不形成推广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跨店推广服务费
第一款
跨店推广服务费,是指归属会员在非归属积分单位消费并产生技术服务费后形成的推广服务费。
跨店推广服务费仅适用于交易型积分单位。
公益型积分单位原则上不参与跨店推广服务费分配。
公益型积分单位转为交易型积分单位后,自系统完成类型变更之日起,按照交易型积分单位规则参与跨店推广服务费分配。
变更前已形成的推广服务费按照原规则执行。
第二款
跨店推广服务费不得脱离真实消费行为独立存在。
必须同时满足:
(一)真实交易;
(二)技术服务费已生成;
(三)非自消费或循环交易;
(四)系统确认有效订单。
不得通过拆单、循环消费、关联消费等方式人为制造跨店推广服务费。
否则不纳入跨店推广服务费计算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服务商推广服务费
服务商推广服务费,是指服务商服务、管理或者发展的积分单位产生技术服务费后形成的推广服务费。
服务商自行接入的积分单位纳入本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服务中心推广服务费
服务中心推广服务费,是指服务区域内积分单位产生技术服务费后形成的推广服务费。
服务中心负责区域服务协调、培训赋能、运营支持等工作的,其对应推广服务费按照平台规则核算。
第二十五条 招商合作机构推广服务费
招商合作机构推广服务费,是指招商区域内积分单位产生技术服务费后形成的推广服务费。
招商合作机构获得推广服务费的前提,应符合平台授权范围及协议约定。
第五章 推广服务费分配规则
第二十六条 分配原则
推广服务费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推荐、谁受益;
(二)谁归属、谁受益;
(三)谁服务、谁受益;
(四)谁贡献、谁受益;
(五)统一规则、统一核算;
(六)系统执行、自动计算;
(七)公开透明、可审计、可追溯。
任何主体不得擅自修改推广服务费归属关系、比例参数或者计算规则。
第二十七条 计算基数
推广服务费以对应技术服务费不含税金额作为唯一计算基数。
各类推广服务费计算基数如下:
(一)推荐会员推广服务费,以被推荐会员消费产生的技术服务费为基数;
(二)推荐交易型积分单位推广服务费,以被推荐交易型积分单位产生的技术服务费为基数;
(三)推荐公益型积分单位推广服务费,以被推荐公益型积分单位收费业务产生的技术服务费为基数;
(四)跨店推广服务费,以跨店消费产生的技术服务费为基数;
(五)服务商推广服务费,以服务商管理或者服务的积分单位产生的技术服务费总额为基数;
(六)服务中心推广服务费,以服务区域积分单位产生的技术服务费总额为基数;
(七)招商合作机构推广服务费,以招商区域积分单位产生的技术服务费总额为基数。
技术服务费退回、减免、冲减或者调整的,推广服务费计算基数同步调整。
技术服务费金额按照《特尊积分技术服务费管理办法》核算结果执行。
第二十八条 比例管理
推广服务费比例以技术服务费不含税金额为基数计算。
推荐会员、推荐交易型积分单位、推荐公益型积分单位、跨店推广服务费执行统一比例。统一比例以平台公告为准。
服务商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技术服务费的20%。
服务中心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技术服务费的10%。
招商合作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但不得超过技术服务费的10%。
比例变更自公告生效之日起执行,不溯及既往。
平台应保留比例调整依据、测算过程、审批记录及生效记录。
第二十九条 参数管理
推广服务费比例、核算规则、结算规则、冲回规则及相关参数属于平台费用参数。
平台实行统一配置、统一管理。
参数调整应履行:
提交 → 审核 → 审批 → 配置 → 复核 → 生效 → 归档
标准流程。
参数调整应提前七个自然日公示(紧急调整除外)。
调整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六章 持续期间
第三十条 长期有效
下列推广关系长期有效:
(一)推荐会员推广服务费关系;
(二)推荐交易型积分单位推广服务费关系;
(三)推荐公益型积分单位推广服务费关系;
(四)跨店推广服务费关系。
长期有效,是指无预设终止期限。
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广关系自动终止:
(一)主体注销;
(二)主体资格终止;
(三)主体被平台清退;
(四)备案关系解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
(六)平台制度规定应当终止;
(七)其他依法应终止的情形。
推广关系终止后,不再产生新的推广服务费。
终止前已形成但尚未结算的推广服务费,经系统核验无异常后按照原规则结算。
第三十一条 协议期限
服务商、服务中心、招商合作机构推广服务费资格按照协议期限执行。
协议到期未续签的,相关推广服务费资格自动终止。
协议期间发生违约、解除、终止、清退或者其他导致资格终止情形的,按照协议及平台制度执行。
第七章 结算方式
第三十二条 即时结算
下列推广服务费实行即时核算、即时入账:
(一)推荐会员推广服务费;
(二)推荐交易型积分单位推广服务费;
(三)推荐公益型积分单位推广服务费;
(四)跨店推广服务费。
即时结算指系统在技术服务费确认后自动触发推广服务费核算,并完成账户更新。
不以人工处理时间作为限制条件。
即时入账不等于最终结算。
后续发生退款、撤销交易、冲回等情形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八章规定处理。
因系统维护、网络故障、监管要求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延迟入账的,不视为平台违约。
第三十三条 入账账户
推广服务费按照以下规则入账:
(一)个人会员获得的推广服务费,进入现金余额账户;
(二)单位会员获得的推广服务费,进入现金余额账户;
(三)交易型积分单位获得的推广服务费,进入积分单位结算账户;
(四)公益型积分单位获得的推广服务费,进入积分单位结算账户;
(五)平台制度规定的其他账户。
说明:
- 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的推广服务费,统一进入现金余额账户。
- 积分单位(交易型/公益型)的推广服务费,进入结算账户,按积分单位结算规则执行。
- 账户名称和账户规则以《特尊积分账户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月度结算
服务商、服务中心、招商合作机构推广服务费实行月度结算。
月度结算以自然月为核算周期。
实行:
平台应按照公告或者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支付。
平台完成结算后,应向结算主体提供结算明细。
结算明细至少包括:
(一)核算周期;
(二)技术服务费金额;
(三)推广服务费比例;
(四)推广服务费金额;
(五)冲回金额;
(六)实付金额。
第三十五条 结算暂停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有权暂停结算:
(一)主体资格异常;
(二)账户信息异常;
(三)存在争议;
(四)涉嫌违规行为;
(五)存在应冲回未处理金额;
(六)存在审计风险;
(七)平台认定的其他风险情形。
平台应通过系统通知、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方式告知相关主体:
(一)暂停原因;
(二)处理要求;
(三)恢复条件;
(四)联系方式。
风险消除后恢复结算。
第八章 冲回机制
第三十六条 冲回规则
发生退款、撤销交易、订单取消、交易金额减少或者其他导致技术服务费减少的情形时:
推广服务费冲回记录应纳入系统审计范围。
第三十七条 冲回顺序
推广服务费冲回应按照以下顺序执行:
(一)优先冲减未入账金额;
(二)其次冲减未结算金额;
(三)再次从后续推广服务费中扣减;
(四)不足部分由责任主体补缴;
(五)补缴完成前平台有权暂停相关推广服务费发放。
平台应保留完整冲回记录。
第三十八条 已提现处理
推广服务费已提现且无法直接冲回的:
(一)平台有权从后续推广服务费中优先扣减;
(二)不足部分由责任主体按照平台通知补缴;
(三)平台有权暂停推广服务费发放;
(四)平台有权暂停账户部分功能;
(五)平台有权从后续应付金额中优先抵扣;
(六)平台有权依法追偿。
平台行使追偿权时,应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计算依据。
第九章 风险控制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异常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异常行为:
(一)虚假推广;
(二)恶意绑定;
(三)冒名推荐;
(四)伪造备案资料;
(五)伪造推荐关系;
(六)刷单交易;
(七)循环交易;
(八)虚构消费;
(九)篡改系统数据;
(十)利用系统漏洞获取推广服务费;
(十一)骗取推广服务费;
(十二)其他违反平台制度或者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条 处理措施
存在异常行为的,平台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暂停推广服务费发放;
(二)冻结结算;
(三)取消推广资格;
(四)终止推荐关系;
(五)追缴已发放推广服务费;
(六)暂停账户使用;
(七)解除接入关系;
(八)纳入风险名单;
(九)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依法追究责任。
采取冻结结算、取消推广资格、终止推荐关系等重大处理措施前,平台应保留证据材料并形成处理记录。
处理记录应纳入审计档案。
第四十一条 责任承担
因违规行为造成平台、积分单位、会员或者其他主体损失的,由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多个主体共同实施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各自责任承担相应责任。
无法区分责任比例的,由平台依据事实情况和证据材料认定。
因主体提供虚假资料导致推广服务费错误发放的,由资料提供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争议受理范围
下列争议适用本章规定:
(一)推荐关系归属争议;
(二)推广服务费核算争议;
(三)推广服务费分配争议;
(四)结算金额争议;
(五)冲回金额争议;
(六)异常行为认定争议;
(七)处理措施异议;
(八)其他与本办法相关的争议。
第四十三条 投诉渠道与时限
争议当事人应通过平台指定渠道提交书面投诉,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投诉应在争议事项发生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提出。
逾期提出的,平台有权不予受理。
平台收到投诉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受理。
第四十四条 调查程序
争议受理后,平台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初步处理决定。
调查期间,平台有权对争议所涉推广服务费采取暂缓发放措施。
调查程序包括:
(一)审查投诉材料;
(二)调取系统记录;
(三)调取系统日志;
(四)核查备案资料;
(五)核查结算记录;
(六)向相关主体核实情况;
(七)形成调查报告。
第四十五条 裁决机制
平台依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决。
裁决内容应包括:
(一)争议事实;
(二)适用规则;
(三)裁决结果;
(四)裁决依据。
裁决结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争议各方。
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复核。
第四十六条 申诉与复核
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特尊积分管理中心申请复核。
特尊积分管理中心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涉及重大争议、重大金额或者重大规则适用事项的,可会同法务部门联合复核。
复核结果为平台最终处理意见。
第四十七条 重大争议处理
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争议:
(一)规则适用存在系统性解释分歧;
(二)影响跨区域推广服务费结构;
(三)涉及多主体责任划分;
(四)平台认定的重大风险事项。
争议处理期间,平台有权暂缓发放争议部分推广服务费。
暂缓期间不视为平台违约。
争议处理完成后,按照最终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一章 制度治理
第四十八条 制度衔接
本办法与下列制度共同执行:
本办法与其他制度不一致的,以专项制度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推广服务费资格冻结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有权冻结推广服务费资格:
(一)主体资格异常;
(二)涉嫌违规行为;
(三)存在重大争议;
(四)存在重大投诉;
(五)存在重大审计风险;
(六)存在司法调查或者监管调查;
(七)平台认定的其他风险情形。
冻结期间暂停产生新的推广服务费。
冻结前已经形成但尚未结算的推广服务费,由平台依据风险情况决定暂缓结算、继续结算或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长期未领取推广服务费处理
推广服务费形成后,因下列原因长期无法完成结算的:
(一)账户不存在;
(二)账户信息错误;
(三)主体失联;
(四)主体注销;
(五)账户被冻结;
(六)其他导致无法结算的情形。
平台应通过系统通知、短信通知、书面通知或者公告方式进行提醒。
长期未领取推广服务费的处理,由平台财务制度及账户管理制度统一规定。
第五十一条 推广服务费承接
第一款
个人会员死亡的,其依法享有的推广服务费权益由合法继承人依法承接。
单位会员注销或者终止的,由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接。
交易型积分单位、公益型积分单位注销或者终止的,由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承接。
无法确认承接主体的,暂停结算。
第二款
推广服务费承接规则仅限已形成但未结算部分权益。
以下权益不得继承:
(一)推荐关系本身;
(二)推广身份资格;
(三)系统绑定关系。
仅允许继承:
已形成、已核算但未发放的推广服务费余额。
第五十二条 数据一致性原则
推广服务费核算数据应与:
(一)交易数据;
(二)技术服务费数据;
(三)账户数据;
(四)结算数据;
(五)审计数据;
(六)财务数据;
保持一致。
出现重大差异的,应暂停结算并进行核查。
核查完成后按照核查结果处理。
第五十三条 系统故障处理
因系统故障导致:
(一)重复发放;
(二)少发放;
(三)错发放;
(四)漏发放;
(五)重复结算;
(六)错误冲回;
推广服务费的。
平台有权依据核验结果进行补发、冲回、调整或者更正。
系统日志、数据库记录及审计记录作为认定依据。
系统故障更正记录应纳入审计档案。
第五十四条 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战争、重大公共事件、网络攻击、通信中断、监管要求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推广服务费无法正常核算、结算或者发放的。
平台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应尽快恢复正常处理。
第五十五条 审计检查权
平台有权对涉及推广服务费的主体开展审计检查。
相关主体应配合提供:
(一)交易资料;
(二)结算资料;
(三)备案资料;
(四)财务资料;
(五)其他必要资料。
拒绝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平台有权暂停推广服务费资格。
第五十六条 推广服务费全链路审计留痕机制
推广服务费全过程应实现系统自动留痕,包括但不限于:
(一)推荐关系建立;
(二)备案确认;
(三)交易发生;
(四)技术服务费生成;
(五)推广服务费计算;
(六)分配执行;
(七)结算入账;
(八)冲回调整;
(九)冻结与恢复;
(十)异常处理。
所有记录应:
- 可追溯
- 不可篡改
- 保存不少于十年
- 支持审计调取
第十二章 制度管理
第五十七条 历史规则保护
推广服务费规则调整前已经形成的推广服务费权益,按照形成时有效规则执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追溯调整。
第五十八条 规则版本管理
推广服务费规则实行版本管理。
每次修订应形成:
(一)版本号;
(二)修订记录;
(三)生效日期;
(四)废止文件;
(五)修订说明。
平台应长期保存历史版本。
第五十九条 公告生效原则
涉及推广服务费比例、参数、结算规则、冲回规则调整的,应通过平台公告。
公告应明确:
(一)调整内容;
(二)调整原因;
(三)生效日期;
(四)适用范围;
(五)执行要求。
未公告的,不得执行。
第六十条 制度优先级
同一事项存在多个制度规定时,按照以下顺序适用:
(一)法律法规;
(二)监管规定;
(三)专项制度;
(四)本办法;
(五)一般管理规则。
同层级制度发生冲突时,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第六十一条 自动适配原则
本办法引用的制度文件发生版本升级时,除明确排除外,自动适用其最新有效版本。
第六十二条 制度废止
本办法修订发布后,原同类制度同时废止。
废止文件应纳入修订记录管理。
第六十三条 制度归档
本办法及其修订记录、审批记录、公告记录、版本记录应纳入制度档案管理。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法律法规要求更长期限的从其规定。
涉及重大争议、审计事项、诉讼事项或者监管检查事项的,应保存至事项处理完毕。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未尽事项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平台制度、接入协议及公告规则执行。
第六十五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重大争议事项由特尊积分管理中心会同法务部门联合解释。
第六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制单位:特尊积分管理中心
发布单位:北京通卡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TZJF-PTYY-FYJS-005
发文编号:特尊积分〔2026〕9号
版本号:V2.0-RA
发布日期:2026年6 月16 日
实施日期:2026年 6月16 日